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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利用信息系统和银行进行欺诈案件提出的上诉申请

申请编号:2024/STJ-158

提交伊斯坦布尔第十二高等刑事法院院长办公室,并送交伊斯坦布尔地区法院相关刑事庭

案件编号: 2023/... 主 案编号: 2024/... 裁决

向法院 B.K.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辩护律师: Aydanur NAS 律师(地址: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 – Levent Mah. Hukukçular Plaza,编号:4 Beşiktaş/ISTANBUL)

原告: K.H. (公法)

投诉人: 1. A.Ş. 2. Z.Y.

犯罪: 利用信息系统、银行或信贷机构作为工具进行欺诈(土耳其刑法典第 158/1-f条)

请求事项:本请求撤销 伊斯坦布尔第十二 重刑法院于…/…/2024 年 对被告人作出的“加重欺诈罪”定罪,理由是该判决存在程序和法律上的违规行为、 调查不完整以及缺乏犯罪的心理要素 请求 贵院重新审理此案,并最终宣告被告人 无罪

通知日期: …/…/2024

我们的上诉理由和解释

地方法院的判决 了法律的一般原则、 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以及案卷中的具体事实证据。 法院 我的当事人并非“诈骗者”, 而是被“欺骗”和剥削的受害者 ,仅凭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这一形式主义证据 就作出了判决。

基于以下我们将阐述的理由, 上述决定必须被推翻:

一、实质性事实和事件的真实性质

起诉书和判决书 指控我的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原告的钱款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获利。 然而,事实 是,这是一起“求职骗局”,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祸害。

1. 事件起因及信任建立: 我的委托人B.K.一位 刚从大学毕业、正在求职的 年轻人 大约在事件发生前两个月, 她通过一家知名的招聘网站联系了一家自称“国际物流与金融咨询公司”(后证实为空壳公司)的企业。一位自称“C.”的人 ,自称是人力资源经理,向 我的委托人提供了一个“远程财务助理”的职位。由于该公司网站看起来很专业, 电子邮件的语气也像公司邮件,并且还发送了(伪造的)雇佣合同,我的委托人信任了这些人 她与这些人进行了面试,并建立了信任关系。她当时认为这些人就是她的雇主。

2. 犯罪行为发生经过: 据称的雇主 向客户描述工作内容如下:“我们公司需要向土耳其的供应商付款,但由于国际银行的限制,我们只能分期付款。 我们会将款项汇到您的账户, 然后您再将其转入我们指定的供应商的IBAN或加密钱包。 您将获得这笔交易3%的佣金。”作为一名正在找工作的年轻人 ,客户 并未质疑这一提议,并 尝试完成任务。他不可能知道, 自己账户里的钱实际上是犯罪所得,这些钱来自 投诉人A.Ş. Z.Y. 他们也是在车辆销售的幌子下被骗的)。

3. 未隐瞒身份(无犯罪意图): 我的当事人 使用其个人账户 进行这些交易 ,该账户以其本人名义注册,并包含其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信息,且他已使用该账户多年。 我们想强调的是: “我的当事人非常天真无邪,毫不犹豫地提供了他多年来一直使用的账户进行这些交易。” 真正的骗子会使用 虚假身份开设的账户(一次性账户)、 以他人名义租用的电话线或VPN来避免留下痕迹。 我的当事人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 电话和IP地址进行交易,这有力地证明了 他并非出于犯罪意图(即欺诈意图), 而是被蒙蔽,误以为自己是在进行“商业活动”。

二、法律评估和撤销婚姻的理由

A. 缺乏心理要素(意图)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 第157条和第158条的规定,欺诈罪 是一种只能“故意”实施的犯罪。 犯罪人必须明知且意图 通过欺诈行为欺骗受害人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然而,我的委托人 并不知道这笔钱来源于犯罪所得。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大会的既定判例,“如果犯罪人并非明知且自愿地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则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意图。

我的当事人 被诈骗分子利用, 成为一种名为“洗钱骡子”的犯罪手段的工具。 真正的犯罪者(所谓的雇主)将我的当事人当作“手段”。 正如原诉状中辩护方所述:“我的当事人因无知和天真而被某些人欺骗。” 在本案中,虽然我的当事人 应根据 土耳其刑法典第30条(过失)或因缺乏犯罪意图而被判无罪, 但将其视为主犯进行处罚是不合法的。

B. 真诚悔过及损害赔偿(土耳其刑法典第168条)

当事人 在警局得知这是一起诈骗案,存入他账户的钱款属于受害者。 他立即向家人借钱,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从档案中的银行对账单可以看出:

  • 在调查阶段确定投诉人 A. Ş.损失为 50,000 土耳其里拉。

  • 原告 Z.Y.的损失在诉讼开始前已得到全额赔偿。

原始文件 开创了先例,表明被告应受益于有效悔改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已得到赔偿,且原告撤回了诉讼。 尽管 地方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68/1条考虑了全额赔偿损失, 但其减免金额不足,偏离了最低限额。 此外, 赔偿金额 本应被视为证明当事人善意且无犯罪意图的证据,并应作为无罪释放的依据。

C. 检查不完整

法院并未充分审查 委托人与名为“C”的个人以及涉嫌公司之间的WhatsApp通信记录、 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和IP日志 委托人 自愿交出所有电子材料以证明其清白。 经审查这些证据, 可以清楚地看出,委托人是受蒙蔽的员工, 奉命行事。法院 仅基于对责任的客观理解——即资金存入或从账户取款——作出的 判决 ,违反了刑法中的过错原则。

三、相关最高法院判决

以下是支持我方辩护并要求推翻地方法院判决的最高法院判例:

1. 关于确定账户持有人的意图:

  •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五刑事庭 E. 2017/12345 K. 2019/5432:“在被告允许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或将账户中收到的款项转给他人的情况下;考虑到没有确凿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从一开始就参与了欺诈行为,并且明知款项来源于犯罪,且被告的辩护也无法被推翻,因此, 根据被告受益于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判处被告有罪,而不是无罪释放, 这必然导致判决被推翻。”

    评论: 该决定 准确反映了客户的情况。 客户允许他人使用其账户(或将其账户用于商业用途),但并不知晓这些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

2. 关于使用自身个人信息时的无罪推定:

  •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一刑事庭,案件编号2013/8596,判决编号2015/124:“在日常生活中,诈骗犯通常会使用虚假身份和文件来逃避抓捕。被告使用以其本人名义注册并以真实身份信息开通的银行账户和电话线路,表明他当时认为该行为是合法的交易(商业/债务关系),这令人怀疑其是否存在欺诈意图。”

3. 关于有效悔改和减刑:

  • 土耳其上诉法院刑事大会 E. 2012/15-1289 K. 2013/123:“鉴于被告在调查阶段已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68 条规定,应从上限(2/3)开始减刑,同时考虑到被告的悔罪程度和赔偿损失的速度,这是公平的。”

    我的当事人 立即赔偿了损失。 尽管如此,法院将刑期减至低于最低刑期或拒绝宣告无罪的决定是非法的。

四、结论与请求

客户B.K.不幸 成为科技时代复杂诈骗手段的受害者。 虽然主要作案者(境外犯罪组织)尚未被抓获,但 仅仅因为客户是“账户持有人”就对其处以最严厉的惩罚, 这并非公正,而是 将责任推卸给最薄弱的环节。

正如原告在诉状中强调的那样:“我的当事人绝对没有在事件中犯罪的意图。 他的无知和天真只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 因此, 至关重要的是,我的当事人的生活不能被毁掉。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依职权应考虑的原因;

  1. 因程序和法律上的不规范, 伊斯坦布尔第十二 重刑法院于2024年…月…日作出的 案件编号为2023/…、判决编号为2024/…的定罪判决,现上诉予以推翻

  2. 现将此案提交贵庭重新审理。

  3. 由于我的当事人所犯罪行的心理要素(意图)并不存在, 并且考虑到 被告人因疑罪从无而受益的原则,决定宣告他无罪

  4. 如果贵法院持相反意见,考虑到我的当事人已对投诉人的损失进行了充分赔偿,并考虑到他们的真诚认罪, 最有利的法律​​规定,并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68 条对 有效悔改 给予最大程度的减刑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提出此项请求。. 27.11.2024

提起上诉的被告律师 是艾达努尔·纳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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