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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手段对刑事诉讼进行监控

1. 引言

科技进步显著改变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式。在某些犯罪案件中,当高度怀疑犯罪已经发生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据时,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监视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

这种方法包括通过录制图像或音频来监视嫌疑人或被告在公共场所的活动。在土耳其法律中,这项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法律)第140条

然而,由于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监视是一种直接 隐私权通信自由 ,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都对其进行了仔细审查,非法行为往往会导致证据无效。


2. 法律依据和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在下列条件下,可以使用技术手段进行监视:

  1. 必须有强烈的犯罪嫌疑
    ——不仅仅是怀疑,而是有确凿事实支持的强烈怀疑。

  2. 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证据
    ——执法人员、检察官或法官必须证明,限制性较小的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结果。

  3. 该法律适用于目录中列出的特定犯罪行为
    ——例如有组织犯罪、贩毒、卖淫、武器走私、挪用公款和敲诈勒索。

  4. 法院命令执行
    ——在拖延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以作出决定,但必须在 24 小时内提交法官批准。

  5. 时限
    ——最多可在 4 周内做出决定,如有必要,可再延长一周。

  6. 公共空间限制
    ——技术设备监测在公共场所进行,而不是在住宅等私人区域进行。


3.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中的技术监督

欧洲人权法院通常认为技术监视 《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保护私人生活和通信——

  • Klass 等人 / 德国 (1978 年):指出,秘密监视措施要合法,必须由法律规定,追求合法目的,并且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的。

  • PG 和 JH / 英国 (2001):持续和有针对性的技术监视,即使在公共场所,也可能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 乌尊/土耳其 (2013 年):警方长期进行技术监视及其缺乏监督被视为违反了第 8 条。

欧洲人权法院特别强调比例原则;监测期必须与其范围和理由相称。


4. 最高法院的判决和案例

3.1. 最高法院第十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8/2422 E.,判决编号 2021/5753 K.

事件: 在决定指派一名卧底调查员后,在没有法院另行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技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了视频和音频录制。
裁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未经法院特别授权进行的监视属于非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必须删除,不得使用。

3.2. 最高法院第十刑事庭——案件编号 2023/9234 E.,判决编号 2023/6015 K.

案例: 一份因其他犯罪而签发的监视令被用于一名涉嫌吸毒的嫌疑人身上。
判决: 这种做法在伦理和法律上均不恰当;它不能作为证据,也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3.3.最高法院刑事大会 – 2022/78 E.,2022/649 K.

案例: 讨论的重点是评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监督法律要求的必要性。
结论: 必须严格适用第140条规定的标准(犯罪类型、缺乏其他证据、司法判决等);必须确保监督有效。


5.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逾期未完成 且未能续签决定。

  • 技术监视是在目录犯罪范围之外进行的。

  • 在私人区域 (例如住宅或车辆内)进行监控。

  • 决策缺乏具体理由。.

  • 证据保存和销毁过程中的法律违规行为。.


6. 评估和建议

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视是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然而,过度或非法使用监视会导致证据无效,并因侵犯人权而导致赔偿请求被驳回。

  • 决策 具体理由

  • 必须严格遵守截止日期。.

  • 所获得的数据 用于相关的调查

  • 必须让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将欧洲人权法院的标准内化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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