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性侵案案情辩护申请书

请愿书编号:2024/MAIN-DEFENSE

致安卡拉高等刑事法院院长

案件编号: 2023/... 主 案编号: 2024/... 裁决(待定)

被告提交实质性辩护 : BK(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辩护律师: Aydanur NAS 律师 (地址:……)

参与者(受害者): 安永

主题: 针对检方日期为…/…/2024年的意见,我们作出的回应声明,以及根据案卷中的所有证据,我们请求宣告委托人无罪的辩护。

解释:

主席先生,尊敬的各位董事会成员;

被告人BK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教育工作者,曾在国家教育系统和私营部门担任体育教练多年,指导过数百名学生,拥有成功的职业生涯,已婚并育有两个孩子。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被控“性侵儿童”,并被提起公诉,要求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

然而,当对从调查阶段到起诉阶段结束的档案中所包含的证据、证人陈述、HTS记录和法医研究所的报告进行整体评估时,可以清楚地看出,指控并没有超越抽象的、自相矛盾的陈述,这些陈述与正常的生活进程相悖,而证明委托人无罪的具体事实却被忽略了。.

尽管检方在其意见书中辩称受害人的陈述前后一致,且犯罪事实已得到证实,但作为辩方,我们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无法认同这一评估。 正如原始案卷中所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且结论与案卷内容不符,因此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下文我们将提出的辩方论点将无可辩驳地证明,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未发生,而我们的当事人是诽谤的受害者。

一、受害者陈述中令人无法接受的矛盾之处

 

在涉及性侵犯案件中,证人缺席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使得受害人的证词成为关键证据。然而,根据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受害人的证词要被认定为有效,必须“前后一致、不矛盾,且符合正常生活规律”。但在本案中,受害人EY的陈述从调查阶段到起诉阶段不断变化,掺杂了虚构内容,且与案件事实不符。.

1. 关于事件发生地点和时间的矛盾之处: 受害者EY在最初向执法部门提供的陈述中声称,事件发生在2023年……月……日,训练结束后,地点是健身房的更衣室。然而,辩方提交的健身房日志和装修报告显示,事发日期健身房正在进行“地板翻新工程”,期间禁止人员进出。 因此,受害者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声称自己在封闭的场所遭到性侵。

当被问及这一矛盾之处时,受害者改口称事件发生在“委托人的车里”。这种地点和环境的突然改变显然并非出于真心,而是为了不惜一切代价维持指控。受害者对她声称经历的创伤事件的发生地点前后矛盾,这恰恰是最有力的证据表明该事件系捏造。.

2. 关于行为性质的矛盾之处: 受害人在检控阶段称被告“强行拥抱并亲吻”她,但在法庭上却声称被告“脱掉她的衣服,并用生殖器摩擦她的身体”。 数月后,受害人在陈述中开始提及一项更为严重的行为——“企图鸡奸”,而她在最初的陈述中并未提及此事。如果确实发生了如此严重的行为,考虑到事发后的紧迫性,受害人没有在最初的陈述中提及此事,这显然有悖常理。这种情况表明,受害人可能受到他人建议的影响,意图加重指控,并以此威胁被告,使其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3. 关于第三方介入的矛盾之处: 受害人声称她曾将此事告诉过她最亲密的朋友证人S,并且S知晓一切。然而,在法庭作证的证人S却表示:“E从未向我提起过此事;我只知道她和我们的教练之间出了问题,她因为被踢出球队而感到难过。” 受害人的说法甚至没有得到她自己证人的证实。

二、证实辩方观点的法医报告和物证

档案中包含的法医研究所报告(日期为……/……/2023)认定,受害者身上未发现殴打、胁迫、瘀伤或性侵犯的迹象。受害者声称委托人对她使用暴力,掐住她的手臂,并强行将她塞进车里。然而,该报告并未包含任何支持这些说法的损伤。 此外,尽管关于受害者精神健康的报告指出“她对地点、时间和人物的定向力正常”,但受害者对事发时间和地点的持续困惑与医疗数据相矛盾。不可能报告未曾发生的创伤造成的心理影响;事实上,这些报告并未对创伤后应激障碍做出明确诊断,仅记录了主观感受。

三、偏离正常生活轨迹

在刑事诉讼中,影响法官良心判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日常生活规律”原则。对案件的审查揭示了所指控的性侵行为与当事人事后行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1. 事后沟通与访谈: 受害者声称遭受性侵后,仍继续参加客户的培训课程,并在社交媒体上与客户保持轻松愉快的互动。更重要的是,事发仅一周后,受害者的家人就邀请客户及其妻子到家中用餐,客户欣然接受。 受害者声称家人知晓此事。父母会邀请一个明知性侵自己女儿的男人到家中做客并热情款待吗?这完全违背了土耳其的社会结构、家庭传统和人性。如果家人知情,为何当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如果他们不知情,受害者为何撒谎说“我的家人知道”?无论哪种情况,受害者的陈述都失去了可信度。

2. 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 受害人声称客户向她发送了露骨的性信息并威胁她。然而,档案中包含的专家报告和通话记录分析显示,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仅限于训练时间、比赛安排和运动表现,使用的称呼包括“教练”和“我的女儿”,且始终在师生关系的范畴之内。电话检查中未发现任何露骨或威胁性信息,驳斥了受害人关于其受到骚扰的说法。尽管受害人声称这些信息已被删除,但运营商的记录中并未发现任何犯罪证据。

四、敌意和诽谤的原因

在刑事案件中,“为什么?”这个问题在探寻真相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虽然人们经常会问“为什么一个年轻女孩会撒谎,即使冒着损害自身名誉的风险?”,但 正如最高法院的判决所述,青少年心理、复仇心理以及掩盖失败的愿望都可能导致诽谤。

在本案中,我们的委托人BK作为一名职业教练,因受害人EY表现不佳且行为不端,将其从冠军队名单中除名。受害人无法接受这一决定,在队友面前感到羞辱,并威胁我们的委托人说:“你会为此付出代价的”(证人证词证实了这一点)。这起事件符合运动员因被排除在队伍之外而产生的愤怒和怨恨的典型特征。受害人精心策划了这一切,意图报复我们的委托人,并毁掉他的职业生涯。

五、根据最高上诉法院判例法进行的法律评估

最高上诉法院的既定判例要求在性犯罪案件中严格适用“被告人因疑罪从无而受益”的原则。仅凭受害人的陈述,若缺乏佐证且前后矛盾,不足以定罪。.

  • 土耳其最高法院刑事全体会议于1990年12月10日作出的第1990/335号决定指出: “即使在审判过程中作出的供述,也不能单独作为确凿的证据……该供述必须有佐证。”在本案中,甚至连供述都不存在;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断然否认了指控。

  •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五刑事庭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2007/2039的判决指出: “尽管该行为多次发生,受害人从未向任何人透露或提出控诉……除受害人声称强奸系暴力实施外,没有获得其他确凿证据足以定罪被告……”该判决与受害人在事发后继续正常生活,数月后(在被球队开除后)才提出控诉,且未能提供物证的情况完全吻合。

  •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四刑事庭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2012/7311的判决指出: “……考虑到除了受害人前后矛盾的陈述外,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被告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与被告的辩护相反,因此,判决被告有罪而不是无罪的决定必须予以撤销。”

    虽然存在指控,但缺乏法律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明其成立。 举证责任不能倒置,也不能要求被告证明其清白。委托人的辩护前后一致,有证人证词支持,且符合事件的通常发展过程。然而,受害人的陈述前后矛盾,与事实(地点、时间、报告)不符。

六、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原因,并根据档​​案中的所有证据;

  1. 受害者 EY 的陈述在地点、时间和发生方式方面不断变化,自相矛盾, 未能通过可靠性测试。

  2. 法医报告 未发现任何物证。

  3. 双方关系仍处于师生/教练运动员的范畴内, 未发现任何犯罪因素。

  4. 事发后,受害者及其家人继续与委托人见面,并在家中接待他们,这一事实 有悖于正常生活规律 ,驳斥了该指控。

  5. 因被逐出团队而对客户 ,并有动机散布诽谤。

  6.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In Dubio Pro Reo) ,这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告人不能对可疑和矛盾的情况承担责任。

考虑到这些因素;

我谨代表我的委托人BK,请求法庭宣告其“性侵”罪名不成立,因为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有该罪。如果法庭持相反意见,我请求法庭适用所有有利于被告的法律条款和减刑情节。

被告律师 艾达努尔·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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