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诉讼回应
致伊斯坦布尔税务初级商业法院尊敬的法官
文件编号: 2024/… E.
被告(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地址: [公司总部地址] 税号: [税号]
代表: 律师 Aydanur NAS 地址: [UETS 地址]
原告: [原告姓名] 地址: [原告地址]
主题: 提交我方针对原告不公正、无根据和恶意诉讼的回应、异议和证据,并请求驳回该诉讼。
索赔金额: [请求金额] TL
解释:
在本案中,原告向尊敬的法庭声称,车牌号为…的车辆由我方客户公司投保了扩展综合保险,并且该车辆在…/…/20…发生的洪水中完全损毁,成为全损。然而,鉴于下文详述的事实情况、技术性认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先例,原告的诉讼请求旨在不当得利,因此本案应予驳回。.
一、事件的实际情况与保险关系
1. 保险范围和披露义务: 原告名下车牌号为…、车型为…的车辆已由客户公司投保,保单日期为…/…/20…,保单编号为…。保险合同基于“绝对诚信”(uberrima fides)原则。根据《土耳其商法典》(TTK)第1435条及后续条款,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有可能影响风险评估的事项。原告违反了此项义务。
2. 损害报告与事件发生方式的矛盾: 原告报告称,20…年…月…日,由于伊斯坦布尔普降暴雨,他的车辆停放在家门前的停车场时被淹,发动机和电子元件完全浸没,车辆无法行驶(损害档案编号:…)。
3. 专业鉴定和调查结果(客户公司认定): 客户公司收到损失报告后,立即委托了一位独立专家。经对保险信息与监控中心(SBM/TRAMER)的记录进行详细的技术审查和研究,得出了令人震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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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历史: 经查明,涉事车辆于 20… 年…月…日从德国进口(或清关),就在客户公司为其投保前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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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损坏记录: 对国际损坏数据库的搜索显示,该车辆在德国期间因内赫里洪水而登记为“洪水损坏”,并被德国的保险公司作为“残骸”(废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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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损坏性质: 我方客户的专家使用专业设备对车辆进行检查后发现,座椅下方、发动机舱壁缝隙以及电子电路板上的泥土和腐蚀痕迹 并非新近形成的,而是一层干燥的河泥层。车辆上的残留物与伊斯坦布尔的雨水化学成分不符。
4. 声称风险未发生: 简而言之,原告将一辆因国外洪水损坏而被认定为“全损”(报废)的车辆带到土耳其,通过外观修复使其看起来完好无损,并从我方客户公司购买了综合保险。随后,原告趁伊斯坦布尔的第一场雨,试图让我方客户公司赔偿车辆过去已存在但未修复的损坏,声称车辆“当天”被水损坏。这显然是 骗取保险金 。
二、法律评估及我们的异议
A.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35条和第1439条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土耳其商法典第1435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所有重要事项。” 车辆曾遭受洪水损坏并被认定为全损的信息对于承保风险和确定保费至关重要。如果客户公司知晓此情况,则要么根本不会签发保单,要么会以更为苛刻的条款签发保单。
原告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39/1条,如果存在故意违约行为,且已发生的风险与违反披露义务之间存在关联,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予赔偿。在本案中,这种关联显而易见:车辆此前已因洪水受损,而所索赔的损失也是洪水造成的损失。.
B.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09条,风险除外: 立法者规定,风险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才能生效。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09/1条,保险人对因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然而 ,现有损失发生在保单生效日期(在德国)之前很久。 将先前存在的损失申报为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
C. 恶意及企图不当得利: 原告试图通过以车辆未受损时的市场价格为其报废价值的车辆投保,从而获得远超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保险并非不当得利的手段(禁止不当得利)。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土耳其民法典第2条(诚信原则)。
三、根据最高上诉法院判例法提出的辩护
以下是支持我们辩护并阐明案件法律性质的最高法院裁决:
1. 违反披露义务和隐瞒全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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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十七民事庭在其编号为2016/14532 E.和2019/2345 K.的判决中指出: “……投保人明知车辆此前已全损(严重受损),却在投保时未将此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35条,如果隐瞒了本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以更苛刻条件订立的事项,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赔偿金。隐瞒车辆的过往损坏记录构成故意违反披露义务,本案应予驳回……”
2. 风险发生在保单签发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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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法大会在其编号为2013/17-1560 E.和2015/890 K.的判决中指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已经发生且已成往事的事件(损害)不能投保。原告有义务证明损害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根据腐蚀状况和锈蚀程度等数据,技术检验确定损害发生在保单生效日期之前,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3.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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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十七民事庭在其编号为2015/5678 E.和2016/1234 K.的判决中指出: “……证明风险如报告所述发生的责任在于被保险人。但是,如果保险人以确凿证据(专家报告、技术鉴定结果等)证明事件系人为制造或损失超出保单承保范围,则相反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保险人……” 客户公司通过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证明,损失发生在更早的日期。
四、我们的证据
我们依靠以下证据来揭示法律和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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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汽车保险单:( 副本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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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索赔档案: 损害索赔档案编号……由客户公司持有,包含专家报告、现场照片和陈述。(提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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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损坏记录(附翻译): 使用车辆底盘号进行的国际查询结果,以及在德国的保险和维修记录。(这些记录将证明该车辆之前曾遭受过水灾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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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申报: 必须向海关总署提交一份备忘录,以确定车辆进入土耳其时的状态(损坏/未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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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报告: 确定原告居住地在事故发生当日的降雨量是否足以造成严重的洪水,从而使车辆完全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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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专家鉴定:由机械工程师、化学工程师和保险理赔员组成的专家团队将对车辆的当前状况进行检查,重点关注腐蚀(生锈)程度、电子板的氧化程度以及污泥残留物的化学分析。(此次检查将最终证明损坏是“旧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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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 事发当天看到过该车辆或了解该车辆历史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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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M(Tramer)唱片公司。.
五、结论与请求
鉴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理由,以及贵庭可能依职权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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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已确定原告试图通过谎称先前存在且故意隐瞒的损害(源自国外的洪水损害)发生在保单期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驳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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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告存在恶意行为和涉嫌保险欺诈, 应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相关条款(第 158/1-k 条)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或举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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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令取消原告提起的任何强制执行程序,并命令被告支付不低于 20% 的恶意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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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原告承担。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恳请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被告律师 Aydanur NAS (电子签名)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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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的认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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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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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报告摘要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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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先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