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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村级法人实体在土地地籍申诉中的权利

案件编号:…/…
……….. 致地籍法庭

答辩人:

村长(姓名)代表…村法人实体,
地址:…村/…

律师(如有):
律师(姓名)– 地址 – 电话。

反对党:
财政部/…

案件主题:
提交我们对财政部反对地籍测量的回应和法律论据。


解释

1. 村法人对土地的长期使用
:涉案土地系根据第3402号地籍法第14条的规定,以村法人名义取得。地籍调查过程中明确认定,这些土地实际由村法人使用,并已用作牧场、放牧地和村公共用地超过50年。
正如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六民事庭在2022/5143 E.和2022/7112 K.号判决中所强调的:
“实际使用和长期占有构成了村法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仅以农业用途为由将土地登记在国库名下是非法的。”

2. 本案不符合以国库名义登记的条件。
《地籍法》第18条规定,如果不动产没有个人或法人取得所有权,则应以国库名义登记。然而,本案中,不动产实际由村法人控制,由村民通过集体劳动开发建设,并已以村法人名义使用多年。
最高法院第二十民事庭在其编号为2020/3575 E.和2020/5814 K.的判决中
指出:“如果村法人已根据第14条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则不能以国库名义进行登记。”

3. 专家报告评估
提交给法院的专家报告指出,部分土地适宜农业耕作。然而,这并不否定该村法人实体对该土地的长期占有和使用。
事实上,最高法院第十六民事庭在其编号为2019/2854 E.和2019/4122 K.的判决中
裁定:“土地适宜农业耕作的可能性不足以终止现有的所有权。实际占有才是所有权的最重要证据。”

4. 财政部反对意见缺乏依据
:财政部的反对意见基于这些房产属于农业用地这一说法。然而,财政部从未对清真寺、喷泉、学校、牧场和打谷场等区域拥有任何控制权,这些区域均划拨给村民共同使用。这些房产登记在村法人实体名下,在法律和事实上均无误。


证据

  • 地籍测量记录,

  • 村委会的决定

  • 专家报告

  • 证人证词,

  • 调查和其他法律证据。.


证人

  1.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电话号码.

  2.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

《地籍法》第 3402 号、《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原因;

  • 财政部对地籍测量提出的异议被驳回。

  • 将不动产登记在村法人实体名下,

  • 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我们恳请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代表…村法人实体回复,村长(姓名)——签名


律师
(姓名)——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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