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权的罪行
根据受保护的法律价值, 土耳其刑法典:国际犯罪、侵害个人罪、危害社会罪和危害国家及民族罪。侵害私人生活的犯罪随着科技发展和私有财产观念的日益重视而发展。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得到强调;随着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确保个人间通信安全的需求也随之出现。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由于社会的大部分需求都通过互联网得到满足,保护个人数据的需求也随之出现。以下列举了侵害私人生活的犯罪:
讨论将集中在以下方面:违反通信保密性(土耳其刑法典第 132 条)、窃听和录制个人之间的对话(第 133 条)、侵犯私人生活隐私(第 134 条)以及记录个人数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35 条)。.
“私生活”
作为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促进个人物质和精神福祉的发展是国家的义务之一,并受到宪法第五条的保障。为了阐释私人生活的概念,有必要同时考虑生活的另外两个领域: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这三个领域相互交织。从外部来看,公共生活(社会生活)是人人皆知且可见的领域。例如,一个人在餐厅与朋友用餐属于社会生活范畴,而在家中与朋友用餐被拍照则属于私人生活范畴。一个人可以与任何人分享与其私人生活相关的秘密和信息。内部领域是私人生活;这一领域的信息是指一个人不会与任何人分享的信息,例如,一个人的感受和想法。区分这些领域存在一个主观标准,称为合理性检验。合理性检验考察的是个人的预期。例如,期望在餐厅用餐时不被他人看到是不合理的,而期望不被拍照则被认为是合理的。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指出,私人生活的概念“涵盖所有私人生活事件和信息,这些信息并非或不应为所有人所知,且可由他人根据要求披露”,并且“在人群中保持低调和匿名”的原则即使在公共场所也适用。该庭还指出,不能假定每个进入公共场所的人都同意未经其许可对其所有影像和声音进行录制和持续保存。.
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概念
不能说公众人物没有私生活;每个人都有私生活。就此而言,新闻报道必须符合最高法院制定的四项标准:新闻的真实性、时效性、公共利益以及报道的合理性。关于最后一点,新闻报道不应仅仅为了诽谤个人。时效性标准应根据具体事件进行评估;例如,在报道某人近期犯下谋杀罪时,提及其过往犯罪记录可能并非时效性,但公众有权了解这些信息。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尤其对于那些拥有重大决策权、能够影响社会未来的个人,例如政治家,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生活。谈到公众人物,人们既会想到个人,也会想到法人;法人也可能被视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身份会因地点和时间而异。例如,村长婚外情并生下私生子,这在村里或许是新闻,但在全国范围内可能并不引人关注。同样,多年前村长发生的类似事件,在村里可能也算不上新闻。.
《欧洲人权公约》和宪法对私人生活的保护
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也适用于保护私人生活。国家的消极义务意味着它自身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其积极义务是防止其他个人和机构侵犯这些权利,而干预这一领域则构成违法行为。关于电话窃听,虽然这属于国家不得侵犯的义务范围之内,但需要考虑国家的合法利益,这种合法利益包括确保公共安全和打击犯罪。除了电话窃听之外,在公共健康范畴内跟踪涉嫌毒贩也构成合法利益。.
违反通信隐私
土耳其刑法典(TCK)第13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受保护的法律价值在于个人之间通信的保密性。这不仅包括通信工具,也包括面对面交谈的保密性。然而,录制或控制面对面交谈的行为则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133条和第134条。如果通信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了保密性,则适用第132/3条;如果双方均未违反,则适用第132/1条。第132/2条涉及通信的自由传播,即向第三方传输或披露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口头的、书面的、明确的还是隐含的。披露信息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就此而言,它构成危害罪。法官要裁定第132/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违法,必须满足公开性的条件。此处,披露必须是自由传播的。公开性意味着内容可以触及无限数量的人群;例如,将对话内容打印出来并张贴在街头就构成公示行为。起诉和调查取决于控告,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地区刑事法院。.
监听和录制个人之间的对话
土耳其刑法典第13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就其受保护的法律价值而言,该条款指的是个人之间非公开的私人对话,因此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犯罪者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个人之间”这一表述表明了这一点,受害者也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他们必须是对话的参与方之一。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对话录音及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使用。根据最高法院刑事全体会议第2010/5-187号裁决, “必须承认,在因突发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进一步证据或联系主管机关的情况下,录制个人与另一方之间的对话是合法的。” 因此,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录制对话被认为是合法的。关于第133条,还需要注意的是, “未经同意,使用设备监听或录制对话的人……”, 意味着用耳朵监听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起诉和调查取决于控告,由于最高期限不超过十年,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地区刑事法院。
侵犯隐私权
土耳其刑法典(TCK)第13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受法律保护的价值在于个人的私生活。第134条所涵盖的行为涉及私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言论、个人数据和通信,因为这些领域在土耳其刑法典中也有单独的规定。对私生活概念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此。在此,个人的内心世界和外部世界必须结合起来考虑。例如,在社交圈内歪曲他人身份也属于私生活范畴,因为这种情况会影响其社会关系。同样,录制与个人私生活相关的图像或声音也构成第134条规定的侵犯私生活的行为。起诉和调查取决于控告,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刑事初审法院。.
记录个人数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非法向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因此亟需更有效的保护措施。《个人数据保护法》(第6698号)第3/1-d条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宪法法院在其2013/122号判决中指出,个人数据保护是保护人类尊严和自由发展人格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旨在保护个人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揭示了该罪行所保护的法律价值。在非法记录的情况下,个人数据的记录内容和地点无关紧要。个人数据是指个人可以自主处置的信息;公司信息不构成记录个人数据的犯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35、136和138条规定了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犯罪行为。 “非法记录个人数据者(135)”、“非法向他人提供、传播或获取个人数据者(136)”、“未销毁数据者(138)”均属违法行为。 该罪行由法院依职权自动提起公诉。由于最高刑期为三年,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刑事初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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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尼兹·沙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