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份额换取建筑合同
以土地份额换取建筑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形式要求
土地股份交换建筑合同(APKİS),虽然在实践中也被称为“楼层交换建筑合同”,但在法律术语中,它是最能体现土地所有权结构与建筑行为之间联系的术语。该合同并非直接受土耳其《债法典》(TBK)中单一条款的约束; “混合型” 合同。
1. 合同的法律分析
APKIS融合了两种不同类型合同的基本要素。这种“双重”结构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发生争议时适用哪些条款:
- 出售不动产承诺要素: 土地所有者承诺将其土地的某些份额转让给承包商。就此而言,该合同创设了一项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处置义务。
- 建筑合同要素: 承包商承诺建造建筑物以换取土地所有者的份额,并将该建筑物分独立部分交付(土耳其债法典第 470 条)。
这 “双边” 合同,意味着双方的义务相互关联;如果土地所有者不转移所有权,承包商可能有权拒绝进行施工(未付款抗辩)。
2. 有效性要求:为什么只能在公证处办理?
在土耳其法律体系中,转移或承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 正式要求 。
- 正式形式: 为使 APKIS 有效, “注册文件”的 。公证员仅核实签名是不够的;文本必须由公证员本人撰写。
- 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后果: 未经公证人公证,仅由当事人自行签署(以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追回已支付的款项。
3. 无效合同被视为“有效”的特殊情况
最高法院承认,严格遵守形式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公正,因此 诚信原则(土耳其民法典第2条) 框架内制定了例外情况
- 工程重大完成: 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承包商已完成大部分工程或土地所有者已转让所有权契据,则双方不能再以合同无效为由逃避履行其义务。
- 相互履行义务: 如果双方已根据无效合同履行了义务,则提出形式缺陷问题 滥用权利 。
4. 被评论的权利
以土地份额换取建筑工程的合同 登记 。这种登记使得承包商的个人权利“附着于土地”。有了这项登记,即使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售给第三方,承包商仍然可以向新的所有者主张其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
承包商的违约责任和土地所有者的选择权
在基于土地份额的建筑合同中 违约。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其义务,根据《土耳其债法典》(TBK)第125条,土地所有者有三种主要选择。
1. 第一种方案:特定性能和延迟补偿
这是土地所有者最常用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会履行合同,等待工程完工,但要求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 延误补偿(租金补偿): 即使合同没有另行规定,承包商也有义务就每个月的延误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市场租金”。
- 违约金条款: 如果合同包含“每延迟一天罚款 100 美元”之类的条款,则土地所有者可以要求租金补偿和(如果适用)违约金。
2. 第二种选择:放弃履行义务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如果土地所有者说:“我不再希望该承包商完成施工,但我不会追溯终止合同”,那么他可能会采取这种方法。.
- 积极损害赔偿: 目的是使土地所有者的资产恢复到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履行时的状态。
- 计算方法: 索赔已竣工公寓的价值与现有(未完工)建筑价值之间的差额。
3. 第三种选择: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
这是最严厉的处罚,会使合同“从未订立”。.
- 追溯终止: 合同追溯终止。土地所有者要求返还已转让给承包商的地契(注销地契),而承包商则要求补偿已发生的费用。
- 负面损害: 这是土地所有者因签订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例如,错失与其他承包商签订合同的机会)。
4. 违约是否需要“通知”?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交付日期(例如2025年12月31日),则承包商在该日期到期后自动构成违约。但是,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诸如“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4个月”之类的期限,则必须通过经公证的通知告知承包商该期限已届满,以便妥善处理违约利息和赔偿请求。
5. 承包商的辩护理由:“超出我控制范围的原因”
承包商可能会试图通过证明延误并非其过错来逃避赔偿。
- 不可抗力: 地震或流行病等特殊情况。
- 土地所有者的过错: 未能提供取得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授权委托书,或延迟移交场地。
- 行政原因造成的延误: 市政当局暂停程序的不可预测的延长(最高法院并不总是认为这是不可抗力;它强调承包商必须像谨慎的商人一样行事)。
关于完成施工许可的案例:土地所有者必须完成施工。
在基于土地份额的建筑合同中,如果承包商违约并明确表示无法完成施工或完全放弃项目,土地所有者可以不终止合同,而是根据《土耳其债法》第113条提起“亲自履行许可”诉讼。该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土地所有者代表承包商完成剩余的施工部分,并由承包商承担相关费用。
1. 以名义履行合同的许可诉讼条件
要立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有效合同: 必须有一份 APKIS 文件,并以公证文件的形式起草。
- 承包商违约: 必须已过交货期限,或者必须绝对确定承包商无法完成工作。
- 法院许可: 如果土地所有者自行开始施工,可能难以从承包商处收回费用。因此,必须获得法院的正式“竣工授权”。
2. 该流程是如何运作的?
- 评估: 法院通过专家评估确定施工的当前状态(实际完成率)。
- 未完成工程的成本: 计算按照许可证和项目要求完成施工所需的当前成本。
- 授权: 法官授权土地所有者完成施工。在此阶段,土地所有者可以从市场上另行聘请分包商或承包商来完成剩余工程。
3. 资金来源:费用将如何支付?
在以工程代付款方式进行诉讼中,最具战略意义的一点是融资。为了避免土地所有者自掏腰包支付费用,法律允许采取以下措施:
- 出售独立单元的授权: 可以请求法院授权出售计划属于承包商的一个或多个公寓,所得款项用于建筑成本。
- 预付款请求: 法院可以命令承包商支付完成施工所需的金额作为“预付款”。
4. 允许以实物履行还是终止合同?
该决定是根据施工阶段做出的:
- 如果施工进度处于低水平(10-30%),那么 解除(终止)合同通常是更合乎逻辑的做法。
- 如果施工进度已达较高水平(70-90%): 由于终止程序会更加困难, 合同 并过渡到公寓所有权才是更有利的做法。
土地登记注销和登记诉讼
在基于土地份额的建筑合同中,土地所有者通常会在施工开始时或特定阶段将土地所有权证转让给承包商,以确保融资。然而,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其义务(即完成施工),这些土地所有权证将失效。.
1. 对承包商提起产权证注销诉讼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项目或工程和施工标准完成施工,土地所有者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注销以承包商名义登记的股份,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 追溯终止要求: 要取消产权证,合同必须追溯终止(撤销)。
- 返还义务: 合同终止后,该财产属于“欺诈性登记”的范畴,土地所有者有权收回这些份额。
2. 取消针对第三方(公寓买家)的产权证
这是整个过程中最戏剧性的部分。承包商可能通过将未完工的建筑“期房”出售,将产权转让给了第三方。.
- 最高法院的严格规定: 最高法院指出:“从承包商处获得股份的第三方必须意识到,该承包商并未完全履行其对土地所有者的义务。”
- 善意抗辩无效: 通常情况下,依据土地登记簿取得产权证的人受到保护(土耳其民法典第1023条)。然而,在涉及建筑工地上的房屋建造纠纷中,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产权证的人不被视为善意行为。如果承包商未能完成工程,土地所有者还可以要求撤销相关第三方的产权证。
3. 继承原则
第三方成为承包商对土地所有者权利的“继承人”。这意味着从承包商处购买公寓的业主只能索取承包商应得的金额。如果承包商放弃施工,第三方持有的产权证将失效,并面临被注销的风险。.
4. 有效注册的“占用”和“交付”要求
为避免面临产权证注销诉讼,承包商仅仅建造房屋是不够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 该建筑必须符合许可证要求。
- 取得入住许可证(建筑使用许可证)后,
- 各个单元必须以交钥匙工程的形式交付。.
结论
基于土地份额的建筑合同体现了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权与承包商的财务和技术能力之间的法律融合。然而,即使这一过程中出现最轻微的偏差,也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复杂诉讼。.
1. 总体评估
正如我们在本系列文章中所看到的,争议的解决 实际完工进度 。最高法院既定的判例法根据工程进度采用不同的司法标准:
- 如果施工仍处于早期阶段(低级别),重点在于追溯终止合同并归还产权证,同时保护产权。
- 如果工程接近完工(90% 或以上),则 终止合同,但对未来有效 以确保承包商获得与已完成工作相称的份额。
2. 防止丧失权利的三条黄金法则
- 正式要求: 切勿以纯文本形式撰写合同;务必 以公证文件的形式。
- 明确交付条款: 在“交钥匙”旁边加上“取得入住许可证并实际交付”的字样,可以在发生违约时加强您的立场。
- 利用法律保护手段: 一旦承包商逾期,不要犹豫立即向其发出正式通知,并在土地登记处进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