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和解协议?避免破产的一种途径。
什么是和解协议?避免破产并继续经营的一种方式。
在当今充满挑战的经济环境下,债务重组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债务重组主要受《2004年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的规范,是难以偿还债务的诚实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改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或避免破产。换言之,债务重组不仅是“债务延期”程序,更是一种战略性的重生方式,企业可以在继续运营的同时重组债务。.
《协约》的根本目的和哲学
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不仅影响企业自身,还会影响其员工、供应商、客户,甚至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破产意味着清算企业所有资产并停止运营。然而,和解协议旨在“维持企业生存”,同时偿还其债务。我们的法律体系优先考虑的是维护企业的经济价值,确保债权人获得更高比例的应收账款,并防止失业。在此背景下,和解协议可以被定义为一种“拯救行动”。.
协约谈判进程是如何开始的?
债务重组程序可由债务人提出申请,或在某些情况下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然而,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由债务企业向法院提交“初步债务重组方案”。该方案包含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偿付债权人的能力以及如何挽救企业。如果法院认定提交的文件齐全,则会发布“临时中止令”。这一阶段是债务重组的“保护屏障”。.
临时中止诉讼程序提供的法律保护
随着临时中止令的颁布,企业面临的查封压力得以解除。这意味着在此期间,债务公司可以继续运营,并在无需应对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努力恢复财务稳定。之后,一名“和解专员”将接管企业。该专员是专业人士,负责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充当法院与企业之间的桥梁。.
这个过程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一个“喘息之机”。然而,这并非儿戏,而是一场紧张的法律马拉松的开始。在此期间,公司的所有财务记录都将接受审计,一份专业的财务重组方案(和解方案)将提交给债权人,并进行谈判以获得批准。债务人在和解方案中提出的方案可能包括减少债务、延长债务期限或两者兼而有之。.
债权人对该过程的看法
虽然债权人最初可能觉得和解协议令人望而生畏,但在许多情况下,与其破产而一无所获,不如“按项目金额比例收回债务”,这实际上是一种更明智的选择。和解协议专员会在债权人会议上详细解释项目的可行性。如果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该项目将由法院批准,并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破产程序类型及申请要求:哪些人可以从中受益?
尽管《强制执行与破产法》中将和解制度视为一个统一的结构,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和解制度会细分为不同的类型。确定哪种类型的和解适合企业是决定和解流程速度和成功与否的首要且至关重要的战略步骤。.
1. 普通协约
提到“债务和解协议”(concordat),最常用且最常见的方式是“普通债务和解协议”(ordinary concordat)。这种协议是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债务人是指无力偿还债务或面临无力偿还风险的人。在提交给法院的债务和解协议中,债务人提出偿还部分债务(减免)或延长债务期限(延期)。普通债务和解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使企业能够在不停止运营的情况下摆脱债务负担,同时维护其经济完整性。这种协议既适用于商户债务人,也适用于非商户债务人,但在实践中,它通常是商业公司的生命线。.
2.破产程序中的债务重组协议
当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或破产裁决已作出时,破产程序便会启动。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推翻破产裁决或减轻其后果。这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方法,旨在阻止破产带来的毁灭性影响,并“挽救”正在清算的企业的资产。破产程序有时对债权人也更有利,因为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消除清算过程中资产价值快速贬值的风险。.
3. 通过资产交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截然不同。债务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转移给债权人,旨在通过将出售这些资产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来免除债务。这种方法的重点不在于企业继续运营,而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将资产变现并将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当企业已无力继续经营,但其全部资产出售后足以偿还债务时,这种方法尤为可取。.
破产申请要求和项目准备
申请和解并非仅仅是撰写一份请愿书。成功的关键在于提交给法院的“和解初步方案”。申请文件中必须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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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 债务人当前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资产清单和债权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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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初步草案: 一项具体、现实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务重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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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报告: 由授权机构编制的独立报告,分析项目的成功几率和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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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解释: 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原因以及如何通过债务重组协议挽救公司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会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如果提交的项目与公司的收支平衡不符,或者债务偿还方案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法院可能会拒绝批准临时延期偿付。因此,在提交和解申请前准备的财务分析和项目方案对整个流程至关重要。.
协约专员和流程监督:
在和解程序中,一旦法院批准“临时中止令”,企业的管理权便不再完全由债务人掌控。此时,“和解专员”介入,既是最重要的监督者,也是法院与企业之间的关键桥梁。任命和解专员实际上标志着一项旨在恢复企业财务健康的长期“整治”的开始。在此整治过程中,专员将作为专家,仔细审查企业的每一个细节,从财务记录到商业合同,无一遗漏。.
什么是协约专员?他们的职责是什么?
和解专员由法院任命,通常从具备法律或商业/经济专业知识的合格人士中选任。专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债务人的运营,协助债务人改善财务状况,并最终核实已制定的和解方案的可行性。专员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运营,但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须经其批准。.
专员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核实“债权人名单”的准确性。债权人是否按时申报了债权?债权金额是否正确?每位债权人的投票比例是多少?所有这些技术性问题都由专员负责解答。专员不仅会审查贵公司的书面项目,还会分析公司的现金流、生产能力、市场份额以及债权人对债务重组方案的接受程度。.
过程监控:透明原则
和解协议并非“逃避”或“债务豁免”的途径,而是一个“透明”的过程。在临时中止期内,专员会审查公司的所有账簿和记录。专员提交给法院的报告将阐明公司是否能够实现自给自足。专员会在每个阶段向法院提交报告,并监督公司是否遵守和解协议。如果债务公司违反专员的指示,试图转移资产或隐瞒财务数据,专员会立即向法院报告,这可能导致和解申请被驳回,即公司破产。.
从债权人角度看专员的角色
对于债权人而言,专员扮演着企业“监督者”的角色。债权人可以联系专员以维护自身权益、证明债权主张,并从专员处获取有关项目是否对其有利的详细信息。专员必须对所有债权人保持同等的立场。在将项目付诸表决的“债权人会议”上,专员准备的报告是决定债权人投票意向的最重要依据。如果专员在报告中强调项目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则债权人被说服并批准该项目的可能性将显著提高。.
债权人会议及表决流程:
在和解程序中,所有环节最终都指向“债权人会议”。该会议是决定公司财务命运的最终阶段,债务人和债权人将齐聚一堂,共同商讨并决定方案的“接受”或“拒绝”。整个程序的最终结果取决于此次投票的结果。该程序由法院以临时中止令启动,由破产管理人监督数月,并在此期间,破产管理人致力于改善债务人的财务结构。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如何妥善处理这场在法律和商业上都至关重要的会议,是决定程序成败的关键因素。.
会议筹备与公告
在最终宽限期即将结束前不久,和解委员会会召集所有债权人开会。此次会议的通知将按照《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的规定送达债权人。会议的地点、时间和议程均会事先确定。在这次会议上,债务人将最后一次陈述其提出的方案;之后,委员会将提交关于该方案可行性的最终报告。对于债权人而言,此次会议是最民主的平台,他们可以直接投票决定是否收回债务、减少债务或延长还款期限。然而,必须强调的是,此次会议不仅仅是一次投票,更是一个协商的环境,所有方案的细节都将在会上进行讨论。.
投票过程的数学原理
和解方案的接受取决于《强制执行与破产法》规定的“双重多数”规则。该规则是整个流程中最关键的一点。和解方案要获得接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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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票: 该项目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超过半数的多数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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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金额: 接受债权的债权人必须占所欠金额的三分之二(2/3)。
这种数学平衡旨在实现大小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大型银行或供应商拒绝该项目,则可能无法获得数量上的多数支持;同样,如果大多数小债权人反对该项目,也无法获得数量上的多数支持。在MG律师事务所,我们建议负债累累的企业客户在正式会议前与债权人举行预备会议,并制定具有说服力的沟通策略,以提高项目获得批准的可能性。.
会议讨论了具体细节。
在投票表决前,债权人可以对专员的报告提出异议,或指出方案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债权人可能要求修改方案,声称给予债务人的还款期限过长或贴现率不足。债务人应灵活应对这些要求,并提交最终版本的方案供债权人批准。如果绝大多数债权人否决该方案,则和解专员将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声明该方案已被否决,这将直接导致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的战略立场
对债权人而言,此次会议并非简单的“是/否”投票。作为债权人,拒绝该项目并非总是最明智的选择。这是因为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的清偿比例通常远低于和解项目中的清偿比例。债权人应仔细审查和解专员的报告,并质疑公司在和解后是否具备继续运营的能力。如果公司结构稳健,足以在和解后继续生存,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回应收账款远比破产清算一无所获更有价值。.
会议后获得法院批准
即使投票获得双重多数票,流程也并未就此结束。会议上通过的项目随后将进入法院的“批准”阶段。法院不仅审查是否获得双重多数票,还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以及公司是否有能力偿还未来的债务。.
《协约》项目的实施
债权人大会上获得“双重多数”的成功表明,和解进程已达到关键转折点。然而,这一成功尚未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要使和解方案具有“司法裁决”的效力,并使对企业的保护屏障永久有效,法院必须“批准”该方案。批准决定标志着和解方案不再是“拯救方案”,而是对所有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法院确认阶段及审查
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并非仅仅关注债权人的投票结果。法院的职责是监督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在此阶段,法院会仔细审查项目是否承诺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情况下的偿付能力,债务人是否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财务能力,以及整个过程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如果发现项目存在法律缺陷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法院可以驳回批准申请。.
认证后流程:法律约束力
经法院批准,该和解协议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即使是那些在投票中否决该方案或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在法院批准后也必须遵守该方案的条款。自此以后,债务将按照已批准的方案进行偿还。对于根据该方案延期或缩短到期日的债务,将适用该和解协议,取代原有的债务关系。随着该协议的批准,企业的所有留置权将被解除,催收程序将被中止,企业可以继续自由经营。.
项目实施和协议接收人
监督程序并非在和解协议获批后就结束。法律规定,必须指定一名“和解协议管理人”来监督企业是否遵守协议。在整个协议执行期间,管理人会定期监督企业的运营、付款进度和财务状况。企业需每月或每三个月向管理人提交一份报告,证明其正在按照债务偿还计划履行义务。这也有助于让债权人放心;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再次陷入财务危机。.
项目违规:面临“破产终止”的风险
项目获批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完全摆脱了所有财务风险。如果债务企业未能遵守已批准的付款计划、未能按时支付分期款项或违反项目要求,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终止协议通常意味着严重的财务困境,甚至可能导致破产。因为如果法院认定企业未能履行项目义务,则可以撤销批准决定并宣告其破产。因此,可以说,企业真正的挑战始于项目获批之后。债务企业必须始终恪守项目承诺,在财务纪律方面绝不妥协。.
关于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以及最高法院处理方式的常见问题
和解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结合了法律和金融方面的因素,容错率很低。.
1.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会被免除吗? 不会,破产并非债务免除,而是债务重组。根据重组方案,债务可能会按一定比例减少(折扣),或者还款期限可能会延长。但是,债务不会被完全消除,只是按照重组方案中规定的时间表进行调整。
2. 和解协议生效后,所有强制执行程序是否都会停止? 一旦做出最终的暂缓执行决定,除基于担保的强制执行程序外,所有强制执行程序通常都会停止。这是和解协议为债务企业提供的最大保障。然而,这种保障是为了确保企业能够继续经营,不能被用作恶意逃避债务的手段。
3. 谁可以申请债务和解? 任何债务人(个体户和公司)如果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面临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都可以申请债务和解。重要的是债务人必须诚实,并且其提出的方案切实可行。
4. 为什么债权人应该同意和解方案? 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通常只能在漫长的清算程序后收回极少一部分应收账款。而和解方案旨在维持企业运营并保持现金流。企业的存续将增加债权人以更高比例在更可预测的时间范围内收回应收账款的可能性。
最高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看法
最高法院在和解程序中优先考虑“程序经济”和“持续经营”原则。判例法中强调的关键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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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可行性: 最高法院强调,协议项目必须基于公司的实际财务数据,而非“虚构”数据。特别是,最高法院认为,项目与现金流量表之间的不一致足以构成推翻批准决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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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 最高法院将债务人申请和解的诚信度作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关键标准。最高法院一贯驳回公司以隐瞒资产为目的提出的和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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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债权人权益: 最高法院对债权人会议必须获得双重多数(人数和金额)的要求非常严格。判例法已确立,通过不合规的通知或排除有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的方式进行的表决,将导致批准决议无效。
第六民事庭,案件编号 2025/836 E.,判决编号 2025/1467 K.
“案例法文本”
法院:伊斯坦布尔地区上诉法院第17民事庭 案件
编号:2024/1580 E.,2025/92 K.
一审法院:巴克尔科伊第三商业一审法院
案件编号:2024/737 E.,2024/1019 K.
原告律师对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在对终局性、时限、上诉条件和其他程序缺陷进行初步审查后,上诉申请被受理,并在听取审查法官准备的报告后,审查了案卷中的文件并作出了必要的考虑。.
案例一。
原告律师在诉讼状中陈述,根据双方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的合同,被告承诺向其客户交付甲酯产品;其客户已预付526,320.00欧元货款,但被告并未交付全部产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要求返还未交付产品的货款并赔偿损失;其损害赔偿请求已于2021年4月16日获得仲裁裁决;巴克尔科伊第二民商事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编号为2022/564和2022/896的判决,裁定执行该仲裁裁决;在此过程中,巴克尔科伊第三民商事法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编号为2022/564和2022/896的判决,裁定执行该仲裁裁决。 2018/1313、2021/582 号判决对被告不利。 协约 最终决定批准该项目。 协约 被告正在接受审理, 协约 他表示,他曾提出和解方案,承诺在不参与项目的情况下偿还客户的债务,并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下也未支付任何款项,他仍然被拖欠款项。 协约 尚未登记其份额的债权人 协约 因为它受其条款约束, 协约 他们可以请求部分终止合同,理由是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证实了该索赔,因此,对于尚未收到付款的客户公司而言…… 协约 另一方面,被告方认为应该决定部分终止合同。 协约 律师辩称,被告承诺在此过程中向他的客户支付款项,这表明其他债权人没有诚意,并且被告公司向他的客户提供了通过出售其高管名下的财产来支付款项的方案; 协约 被告辩称,项目中并未提及这一点。 协约 他被认定为恶意行事,因为他承诺用未在诉讼程序中申报的资产来支付客户款项。 协约 认为应该彻底终止该项目 协约如果这些要求不被接受,则部分终止合同。 协约 他们要求彻底终止合同。.
答案二
被告律师在答辩中表示,该诉讼不能以替代方式提起; 协约在此过程中,原告并非普通的债权人 协约 由于缺乏诉讼资格以及所谓的债务问题,终止申请应被驳回。 协约 由于该事项是在请求之后产生的,因此超出了和解协议的范围;由于他们对执行决定提出了上诉,因此判决尚未生效;此外,执行决定在实质意义上并不构成终局判决;仅凭执行决定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具有债权人地位;原告的债权无需提起诉讼即可存在。 协约 被告辩称,客户无权要求终止合同,其客户并未在 2019 年 11 月 28 日的合同上签字;其客户一直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定期付款;并且该诉讼将阻止向项目范围内的债权人付款,并会破坏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因此请求驳回此案。.
三、一审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日期和编号的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308/e条的规定,判令其…… 协约 所有未按项目付款的债权人 协约 通过向确认此事的法院提出申请,他自己也承认了这一点。 协约鉴于该诉讼可以被终止,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法院判决。 协约即使他/她没有参与该项目 协约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这笔款项属于应收账款,被告有义务在项目范围内支付这笔应收账款,但未能履行该义务。 协约 法院认为部分终止合同的条件已经满足,因此受理了此案,并裁定原告胜诉。 协约 已决定部分终止该项目。.
四、上诉
被告律师就上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及时提起上诉后,地区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日期和编号如上所述),受理了该上诉,并命令对案件事实进行新的裁决,指出原告提起诉讼的合法利益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协约 非标原告债权人 协约 请求终止合同并无法律依据;法院本应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驳回此案,但却受理了此案。 协约 法院裁定部分终止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以缺乏法律地位为由,以程序理由驳回了此案。.
五、上诉
A. 上诉理由
原告律师在上诉申请书中表示,他们提起诉讼有合法利益,与被告签署的和解协议被无视,被告以虚假陈述拖延债务的追讨,并且该协议是在恶意和违反诚实原则的情况下批准的。 协约 他表示应该终止这项计划。.
B. 评估和论证
这场争端, 协约 它涉及部分终止合同的请求,或者,如果部分终止合同不可能,则涉及完全终止合同的请求。.
通常情况下 协约 部分终止诉讼 协约 已在项目中登记且未收到项目款项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是, 协约 由于债权人的索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因此其主张具有法律效力。 协约 如果适用,债权人 协约 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
协约 相关规定载于《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308/c条。根据该条第一款; 协约……该决定随批准决定生效,并且根据第二段,该决定也具有约束力。 协约, 协约 规定对于在请求提出之前或在宽限期内提出的、未经专员许可的所有索赔,都必须遵循此规定。.
在该具体争议中,针对被告公司的临时中止令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最终中止令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发布。 协约 该项目于2021年6月20日获得批准。关于本执行决定所涉应收账款的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由双方签署,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于2021年4月16日经仲裁裁定判给原告。因此,上述应收账款…… 协约 在临时暂停令之后 协约 这是确认决定作出之前产生的应收账款,且该应收账款在截止日期前支付。 协约 如果该纠纷源于经专员许可而订立的合同 协约 在这方面,它并非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应收款项。 协约 当然不是。. 协约 如果该纠纷源于未经专员许可而订立的合同,则根据上述《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308/c条第二款的规定…… 协约 这将是项目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且必须收取的款项。.
根据受托人的报告,所涉债务为…… 协约 由于这是一笔在公告日之后产生的应收账款。 协约 虽然有人认为这不属于范围之内,因为据了解,该应收账款源于未经专员许可而订立的合同,但根据上述解释,在期限内,因未经专员许可而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将被考虑。 协约 当然,因为这是一笔必须应收的款项。 协约 关于债权人未偿还的债务,这对他具有约束力。 协约 因为他/她有提起终止诉讼的法律权益。 协约虽然有必要评估部分终止的条件是否满足并据此做出决定,但发布书面决定是错误的,需要撤销。.
六、决定
鉴于上述理由,2025 年 4 月 15 日一致决定,推翻地区上诉法院受理上诉的裁决,应相关当事人要求退还预缴上诉费,并将案卷送回作出裁决的地区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