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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例:1

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诉讼

应从法律责任要件的角度审视交通事故。首先,我们将从侵权法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交通事故赔偿请求的基础在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具备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提出赔偿请求的前提是首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公路交通法》第2918号第97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直接诉讼权:
第97条——(修订:2016年4月14日-6704/5条)
51 本款已被宪法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E: 2023/130、K: 2024/17的裁决废止。该裁决规定,本款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九个月后生效(2024年12月5日)。52
本款已被宪法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E: 2023/130、K: 2024/17的裁决废止。该裁决规定,本款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九个月后生效(2024年12月5日)。

受害方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在强制性财务责任保险规定的限额内,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如果保险公司在申请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对答复是否满足索赔要求存在争议,受害方可以根据第5684号法律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补偿类型

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可以索赔两种主要类型的赔偿:

  • 金钱赔偿: 这是指受害者因事故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提出的赔偿要求。金钱赔偿包括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和收入损失等。
  • 非经济损失赔偿: 这是指为弥补受害者因事故遭受的精神损害而寻求的赔偿,例如疼痛、悲伤和痛苦。在确定非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时,会考虑受害者的个人情况和事故的影响等因素。

《土耳其债法典》第51-56条规定了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赔偿
1. 确定
第五十一条—— 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支付方式。
如果判决分期支付赔偿,债务人有义务提供担保。
2. 减少
第五十一条—— 如果受害人同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促成或加剧了损害,或者加重了赔偿责任人的处境,法官可以减少或完全免除赔偿。如果
因轻微过失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人在支付赔偿后会陷入贫困,并且公平原则要求减少赔偿,法官可以减少赔偿。

四、特殊情况
1. 死亡和身体伤害
a. 死亡

第五十三条—— 因死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尤其包括:
1. 丧葬费;
2. 如果死亡并非立即发生,则包括医疗费以及因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损失;
3. 因失去死者生前赡养而遭受损失的人所遭受的损失。

b. 身体伤害

第五十四条—— 人身伤害尤其包括:
1.医疗费用;
2.收入损失;
3.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造成的损失;
4.经济前景中断造成的损失。

c. 决定

第五十五条—— 丧失赡养费和人身伤害的赔偿金,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和责任法原则计算。部分或全部无法追回的社会保障金,以及不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在确定此类赔偿金时不得计入,也不得从赔偿金中扣除。

根据公平原则,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不得增加或减少。本法规定也适用于因各种行政行为和程序,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应承担责任的原因而导致人身完整部分或全部丧失或死亡的损害赔偿请求和诉讼。.

d.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六条 ——人身完整受到损害的,法官可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判令向受害人支付适当数额的精神赔偿金。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法官也可判令向受害人或死者的亲属支付适当数额的精神赔偿金。

赔偿案件处理流程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申请和追偿流程遵循特定程序:

  •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警方或宪兵队会出具事故报告。该报告是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
  • 医疗报告: 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必须提供从医疗机构获得的报告来记录他们的伤情。
  • 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受伤方应首先向对方的汽车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部分损失。
  • 提起诉讼: 如果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不足,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 庭审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证人出庭作证,专家撰写报告。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评估并作出裁决。

 

交通事故诉讼的提起条件和管辖法院

程序性要求并非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而是与公共秩序相关的强制性条件,法院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审理案件的实质内容。程序性要求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

1. 案件积压

它允许将原本可能成为同一当事人之间多起诉讼标的的索赔,合并为一起诉讼。.

2. 案件的合并与分离

如果多起诉讼合并处理,则每起案件均单独收取费用、诉讼成本和律师费。每起案件彼此独立。.

HMK 第 110 条:


110条——(1) 原告可以在同一份诉状中对同一被告提出多项独立的诉讼请求
。为此,所有同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
属于同一管辖范围,并且
必须由同一法院对所有诉讼请求具有管辖权。

HMK 第 166 条:

案件合并与分离 案件
合并
第166条——(1) 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同级别、同性质的民事法院
受理的案件
,如存在关联,经请求或依职权,可在案件的任何阶段由受理第一起案件的法院合并审理。
合并审理的决定由受理第二起案件的法院作出,该决定
对另一法院具有约束力。

(2)如果案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同一级别、同一类法院提起诉讼,
合并
审理。第一起案件的受理法院
应当遵守该法院关于接受合并申请的决定以及最终作出的合并审理决定。

(3)合并案件的决定应当立即通知第一起案件受理法院。.

(4)如果案件的起因相同或相似,或者
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会影响另一个案件,则视为存在关联。

(5)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决定将应由不同庭审理的案件合并审理
合并
争议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关系相关的判决的地区法院庭

3. 留给未来

“abandan atiye terki” 的意思是撤回诉讼。.

HMK 第 123 条:

撤回诉讼第123条-(1)原告只有在被告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判决生效前撤回诉讼。(新增条款:2020年7月22日-7251/10条)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诉讼视为未提起。


4. 最终判决

该争议必须此前未由终局判决解决。第一起诉讼和第二起诉讼的标的物、诉讼理由和当事人相同,这在实质上构成终局判决。.

待办的

在法律术语中,“待决诉讼”指的是仍在进行的案件或法律程序。如果案件或法律程序尚未结束,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则称为“待决状态”。待决诉讼通常对于防止就同一问题提起第二次诉讼至关重要。.

例如,如果一起赔偿案件正在某一法院审理中,则不能在另一法院就同一事项提起第二起诉讼。这一原则旨在确保诉讼的稳定性和法律确定性。诉讼待决异议是被告的辩护手段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学院实习生

贝希耶·泽内普·厄兹图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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