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责任
我国交通事故数量持续逐日增加。造成这一增长的原因有很多,但可以说最重要的因素是人为因素。考虑到人为因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的人,即过失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确定谁应为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并非易事。确定哪些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甚至确定赔偿比例,都有相应的标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必须根据其过错程度支付赔偿金。“共同过失”的概念在确定过错比例和相应的赔偿金额方面至关重要。共同过失是指当受害方造成或加剧了损害时,导致赔偿金额减少甚至不予赔偿的情况。要讨论过失相抵以及据此减少赔偿金额,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条件。《土耳其债法典》第52条解释了这些条件。要使受害方的过失相抵索赔成立,必须存在以下情形:受害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受害方存在过失或疏忽行为;以及损害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相抵的概念本质上旨在根据公平原则,部分减轻或完全免除承担赔偿责任者的责任。换言之,交通事故受害者并非仅仅因为是受害者就获得赔偿,而是要审查其在造成自身受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交通事故中的所有参与者——行人、驾驶员、乘客等——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并应遵循诚信原则。未能履行这些责任的人,即使是受害者,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简而言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非单方面规定责任;受害者也负有责任。诸如驾驶员的疏忽或行人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等情况,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属于共同过失的范畴。在交通事故中,共同过失的赔偿金会减少20%,这一比例由最高法院确定,并在法院判决中经常被采用。当交通事故中认定存在共同过失时,现有赔偿金将减少20%。最高法院认为,任何低于或高于此比例的减少都是错误的。就此而言,根据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七民事庭2018/5461 E.、2019/10629 K.号判决(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本案涉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受害人也有过错导致或加剧损害,这种过失责任在《土耳其债法典》第44条(《土耳其债法典》第6098号第52条)中有所规定。据此,如果受害人同意了造成损害的行为,或者受害人造成的情况和条件影响了损害的发生,或者以其他方式加重了赔偿责任人的处境,法官可以减少赔偿金额。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6098号第52条(《土耳其债法典》第44条)的规定,对赔偿金额作出了如下规定。”根据第818条规定,如果乘客明知死者醉酒仍登车,则原告的赔偿金额可能减少20%。最高法院裁定:“虽然应适用过失相抵的减免,但15%的减免是不正确的。”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七民事庭,案件编号2018/5461,判决编号2019/10629,2019年11月13日)。正如我们所审查的最高法院判决所示,任何高于或低于此比例的判决均被最高法院认定为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