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非法转移资产,并规定了返还资产的程序。《土耳其债法典》第77/1条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利用他人的资产或劳动成果致富,均有义务返还其所得。” 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补充性结构。.
需要注意的是,无形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但是,物权(财产权、地役权等)、债权和知识产权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益,而另一方的资产相应减少。补偿金额仅限于受损方的损失,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该损失必须是因获益而导致的。不当得利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因果关系的获益和损失。如果导致获益的权利价值在补偿时发生变化,则应考虑该变化。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受损方可以要求实物补偿。.
除了构成不当得利之外,这种得利还必须基于法律体系不认可的理由。在合法得利的情况下,不能依据不当得利条款寻求返还。.
非法致富的原因可能从一开始就存在,也可能是后来才出现的:
1.土耳其《债法》第78条规定:“自愿履行其不负有的义务的人,只有在证明其履行该义务时误以为自己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追回该义务的款项。因履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或履行道德义务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不得追回。关于追回在不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履行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 本案涉及的是未偿债务,即不存在需要履行的债务。该人履行了该义务,尽管他并无义务这样做。这是因为他误以为债务关系有效,并且出于错误的动机而行事。正如该条款所述,即使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未偿债务仍然存在,因此,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回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2.在附有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即使最初并无非法理由,但若之后出现某种情况,当解除条件满足时,合同即告终止。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资产。.
3.在基于对特定结果的预期而建立的债务关系中,即使该结果最终并未实现,不当得利原则仍然适用。如果出售未能发生,则预期用于出售的款项可以追回。.
不当得利不仅可能源于人的行为,也可能源于自然事件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情况(例如动物的自发行为)。此外,一个人也可能因无意中损害了自己的财产而导致自身贫困。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或许可以援引不当得利索赔权。.
退货申请
请求返还的一方必须证明被告并非出于善意行事。如果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则被告必须以实物形式返还导致其获利的财产。当然,前提是请求返还的物品仍然存在,或者属于可以以实物形式返还的类型。否则,返还金额应为返还当日的市场价值。.
善意不当得利 可能对所取得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或奢侈的支出。他们可以从应返还的金额中扣除这些支出。《土耳其债法典》第80条规定了哪些支出可以索赔:“(1)如果受益方是善意的,他们可以向请求返还的一方索赔其所发生的必要且必要的支出。(2)如果受益方不是善意的,他们只能索赔必要的支出以及返还时有益支出增值的金额。(3)无论受益方是否善意,他们都不能索赔其他支出。但是,如果没有获得补偿,他们可以在返还财产之前,将与财产合并且可以无损分离的任何附加物分离并保留。” 索赔要有效,所发生的支出必须增加了财产的价值。例如,用于改善财产外观的支出属于奢侈支出,不能索赔。如果这些奢侈开支可以从房产中移除而不造成价值损失,则移除这些开支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如果这些奢侈开支已被补偿,则移除这些开支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土耳其《债法》第79/2条规定:“如果受益人非善意地处置所得,或者在处置时应当考虑到将来可能需要返还,则其有义务返还全部所得。” 恶意不当得利 仅需对所得的初始金额承担责任,即使其毁坏或降低了所得财产的价值,也必须返还所得。其只能要求补偿已发生的必要费用。与善意不当得利者一样,恶意不当得利者也享有处置所得财产的权利。
诉讼时效
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索赔权,其诉讼时效为自索赔人知悉其索赔权之日起两年,无论如何,自不当得利发生之日起十年。.
- 若委托关系终止,可援引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赠与。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22/2条,赠与一般以实物形式返还。若无法以实物形式返还,则以可替代物品的形式返还。.
- 当通过加工获得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时,也可以援引不当得利权。土耳其民法典第775条对通过加工获得所有权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如果某人加工或改变他人财产,且其劳动价值超过该财产的价值,则加工后的新财产归加工者所有;否则,归原所有者所有。如果加工者并非出于善意,即使其劳动价值超过加工后财产的价值,法官也可以将新财产判给原所有者。保留赔偿和不当得利请求权。”.
- 监护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而进行的交易也可能导致这种结果。.
-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