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非接触性事故
这是涉及车辆所有人的问题,即使他们没有直接参与交通事故,但对事故负有责任。这种情况已在2016年2月2日第29612号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强制性机动车责任保险一般条款》“A-2 定义”条修正案中得到解决,该修正案已生效。上述一般条款的最新修订版本(在“运营状态”类别下)如下:
“即使机动车辆的机械部件出现故障,车辆仍自行启动行驶,只要机动部件运转,即视为车辆行驶的合理理由。非接触性事故并不免除责任。”
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一般情况下,除非发生与车辆的物理接触(碰撞),否则不能就驾驶员疏忽行为造成的事故提出保险索赔。其理由是,仅凭违反交通规则本身并不构成责任;必须发生物理接触/碰撞才能确定责任。.
这项变更后,即使车辆并未直接卷入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但若被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则将被追究事故责任,事故费用将从其保险公司中扣除,这自然会影响其无索赔奖励。例如:变更前,如果驾驶员(X)遵守交通规则行驶,驾驶员(Y)突然从支路驶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其行驶方向发生碰撞;如果驾驶员(X)为避免碰撞而向左急转弯,与驾驶员(Z)相撞,则事故调查人员认定驾驶员(X)负有责任,而驾驶员(Y)由于未直接卷入事故,因此不被认定为有过错。然而,变更后,车辆(Y)也将被追究事故责任,事故费用将从(Y)的保险公司中扣除,从而影响其无索赔奖励。这种情况不仅适用于涉及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的交通事故。例如,如果一辆按照交通规则行驶的车辆撞上护栏或其他障碍物,同一车流中的另一位驾驶员可能负有责任。然而,即使做出这样的改变,责任也不仅在于直接造成事故的驾驶员,还在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事故但造成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
在非接触性事故中,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没有发生身体接触但无法确定肇事车辆驾驶员、车辆牌照或车辆交通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可以在交通保险承保范围内向担保基金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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