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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少海关申报单,寄送给社交媒体影响者的公关包裹被归类为“走私货物”一事,已提起上诉

致土耳其共和国……和平法院

上诉人(嫌疑人): ………….(TR:……)– 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
代表: 律师 Ferhat Küle – 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 (UETS)
主题: 就根据第 5607 号法律对因海关申报不完整而将用于公关目的的产品归类为“走私货物”所施加的处罚和扣押提出


解释

一、事件概述

我的客户是一位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也是……平台上的知名网红,拥有……位粉丝。品牌会出于推广目的,向我的客户寄送各种化妆品、服装、电子产品和其他产品,这些产品 是广告合作的一部分 ,也 可以是完全免费的公关宣传品

由于寄件人未完整申报某品牌/代理机构从国外寄出的日期为………的公关包裹,该包裹在海关被扣留,其内容物被认定为“走私货物”,我的客户根据第5607号法律被提起诉讼。

然而,客户无权准备申报单、指导海关程序或进行逃税。产品是通过正规货运方式运输的,客户并无走私意图。.


二、法律评估

1. 在公关运输中,收件人没有申报义务——海关手续由寄件人和运输公司处理。

根据第 5607 号法律,要承担责任, 犯罪者必须直接干扰海关程序、作出虚假申报,或者以逃税为目的行事

就此具体案例而言:

  • 这份公关资料包 在未经客户要求的情况下

  • 海关申报单由寄件人或承运公司填写。.

  • 收件人无法访问或控制声明的内容。.

因此,不能指控该客户缺少海关申报单。

2.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在货物/邮政运输中,如果收件人没有走私的意图,则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最高上诉法院第七刑事庭的 已确立:

“对于通过货运或邮寄方式到达的货物,除非有证据表明收件人作出了虚假陈述或明知故犯地意图逃税,否则无法确定其走私意图。”

根据这些裁决, 仅仅因为购买了公关套餐 ,就追究作为买方的客户走私责任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3. 公关礼包的价值往往在于它们是非商业性的、与广告相关的样​​品——没有走私的意图。

公关产品
这些产品包括:

  • 创造收入,

  • 从事商业进口业务

  • 其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收。

由于不存在 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适用刑法

事实上, 有关广告和促销货物的 海关纠纷 行政性质 ,将其纳入第 5607 号法律的管辖范围违背了该法律的宗旨和精神。

4. 要认定某物为走私货物,犯罪者必须有明知故犯的意图,要将其走私通过海关。

根据第5607号法律第3条,构成犯罪的条件是:

  • 规避海关程序,

  • 明知故犯地提供虚假信息

  • 其目的是为了逃避税收。

这至关重要。.

客户对公关包裹的内容和申报信息毫不知情;他们仅仅是收件人。他们甚至无法参与海关手续。因此, 由于不涉及道德因素,并未构成犯罪

5. 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刑事调查/处罚却不成比例。

即使公关稿件信息不完整,这也构成发件人责任范围内的行政失误。由于客户不承担任何犯罪责任,因此扣押产品并依据第5607号法律进行诉讼是不相称的。.


三、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1. 客户对公关资料包的交付过程没有控制权或权限,因此不对任何遗漏的信息承担责任。

  2. 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 犯罪意图 ——在本案中并不存在。

  3.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 如果货物的接收者没有恶意,则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4. 该事件属于行政事务,可能是由于寄件人申报错误造成的。

  5. 很显然,将这​​些产品归类为“走私货物”并对客户处以罚款是违法的。

我们谨此请求接受我们对第 5607 号法律规定的走私程序的异议,并取消行政处罚和扣押

此致
费尔哈特·库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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