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损失赔偿
赡养费损失赔偿是指因失去赡养而造成的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家庭成员通常被视为赡养费支付方之一。但是,如果其他人能够证明自己因交通事故而遭受赡养费损失,他们也可以申请此类赔偿。.
这种类型的赔偿并非赡养费债务,而仅仅是赔偿债务。因此,如果受害方管理不善导致经济困难,则无法追回赔偿金额。但是,如果该债务是赡养费债务而非赔偿债务,则受害方可以追回赔偿金额。此外,赡养费损失赔偿可以转换为一次性付款,但如果是赡养费债务则无法这样做。
赡养费损失补偿金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赔偿请求权可以转移给继承人。如果肇事者死亡,其继承人将成为赔偿金的继承人;但是,如果存在赡养费债务,则无法实现这一点。.
被剥夺赡养的人去世时并不需要照护,其继承人不能提起诉讼。 这是因为“需要照护”这一条件尚未满足。 但是,如果主要依赖赡养的人去世时需要帮助,其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按日计算,等于主要受害人去世至需要赡养的人去世之间的时间间隔。如果法院和造成损害的一方均不接受赔偿,则赔偿金无论如何都将归继承人所有。
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同样的社会地位,而不是为了提供奢华的生活;因此,因获得赔偿而受到伤害的人不会想,“发生这样的事真好,我们得到了一大笔钱。”.
交通事故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土耳其《债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规定进行了规范。根据《债法典》第49条, “任何人因过错和非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均有义务赔偿该损害。” 此外,根据《债法典》第51条, “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方式。” 虽然这一结论合情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将根据相关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此外,《公路交通法》第90条规定, “强制性财务责任保险的赔偿应遵循本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以及本法框架内制定的通用条款。”关于上述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法未予规定的事项,适用2011年1月11日第6098号《土耳其债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及一般条款。 因此,该法典中有关赔偿的条款也适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因伤亡而需获得赔偿的费用
《土耳其债法典》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了在受害人死亡或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哪些项目可以获得赔偿。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53条:
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以下几项:
- 丧葬费用。.
- 如果死亡没有立即发生,则需承担医疗费用以及因收入能力下降或丧失而造成的损失。.
- 那些因此失去死者支持的人所遭受的损失。.
若发生死亡,这些物品将获得赔偿。依据《土耳其债法典》第54条;
身体伤害尤其包括:
- 医疗费用。.
- 收入损失。.
- 因工作能力下降或丧失而造成的损失。.
- 经济前景动荡造成的损失.
这些物品将成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标的物。.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21民事庭
2019/3958 K. 2020/2267 T. 2020年6月15日
案例:A)原告主张:原告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事故中原告的过错比例(50%),原告获得的永久性伤残抚恤金中只能扣除25%。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该机构的决定,并裁定自原告获得永久性伤残抚恤金之日起重新计算,并将扣除的金额连同自该日起产生的利息一并支付给原告。
B-)被告社会保障机构(SGK)在其答辩中表示,2001 年 10 月 19 日的交通事故报告显示,原告……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并且根据已废止的第 506 号法律第 111 条,永久性残疾收入按 50% 的折扣发放,并请求驳回此案。
C-)一审法院的理由和判决:“……在作为最终判决依据的专家委员会报告中,被保险人的过错被认定为在居民区内驾驶摩托车时,因超速行驶和跟车过近而导致追尾前车。因此,可以理解,被保险人超速行驶和跟车过近的行为(明知其危险)构成事故发生50%的过错,专家报告中的这一认定符合第506号法律第111条规定的不可饶恕的过错的定义。”
根据第506号法律第111条规定,因不可饶恕的过错造成的收入减少幅度最高可达50%,且减少幅度的计算应基于不可饶恕的过错程度。尽管被告机构认定被保险人负有100%的过错,并减少了50%的收入,但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的不可饶恕过错程度为50%,因此,收入减少幅度应根据过错程度为25%。据此,法院裁定:“根据过错程度,支付给原告的永久性残疾收入应减少25%,并应向原告支付扣除部分收入,以及自扣除之日起每月按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诉申请:提起上诉的原告律师指出,案卷中包含的专家报告证实并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尽管案件事实已得到证实,但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部分采纳了原告的主张,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机构的律师也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交通事故报告和相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原告指出,事故调查员的报告未被采纳,而两份报告均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本案。 D) 地区上诉法院的理由和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50%的责任。事发当天,由于他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双向道路上,且未持有驾驶摩托车所需的A-2级驾驶执照,因此他本应注意路况,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根据天气、路况、交通状况以及车辆的技术参数调整车速,并保持能够在遇到任何危险时,在最短距离内停车的速度。尽管这些对于安全驾驶至关重要,但他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事故是由于超速行驶和跟车过近造成的,最终导致追尾事故。因此,他的永久性伤残收入应根据第506号法律计算……”法院的判决部分采纳了此案,但并未考虑其适当性。该机构依据第111条给予50%折扣的做法被认定为错误。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律师的上诉,推翻了原判,裁定驳回此案。.
E) 上诉:原告律师:律师请求撤销该决定,理由是雇主在赔偿案件中被认定负有 50% 的过错,并且社会保障机构 (SGK) 根据刑事诉讼中的过错比例而不是工作场所事故评估中的过错比例授予永久性残疾福利。
F) 证据评估及理由:本诉讼涉及撤销机构关于减少永久性残疾收入的决定,并追回由此减少的收入及其法定利息。地方上诉法院推翻了法院受理此案的裁决,认为其不符合程序和法律规定,驳回了诉讼。根据案卷记录和文件,关于2001年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监察员于2003年3月31日出具的报告指出,所有过错均在于受伤的被保险人,并建议参考交通事故报告。该机构于2003年5月31日和2009年4月13日出具的调查报告也得出结论:受伤人员负有主要责任,其不可饶恕的过错构成适用第506号法律第111条的理由;在迪迪姆第一民事(劳动)法院以第2006/330号和第2011/740号判决最终审理的赔偿案件中,雇主的上诉因超过时效而被驳回,并确定赔偿金额由雇主和受伤的被保险人各承担50%。经审查该案的法律依据;第 506 号法律第 111 条,题为“被保险人的不可饶恕的过错”,规定“对于因工伤事故、职业病或因不可饶恕的过错而患病的被保险人,保险机构可根据过错的程度,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伤残津贴或永久伤残收入减少至多一半。”
该规定指出,“被保险人从事明知危险或可能导致疾病的行为,或违反授权人员的命令,或明显未经许可且没有任何必要性或益处的行为,或疏忽履行必要的行为,均构成不可免责的过错。”.
缺陷报告必须按照第506号法律、第4857号法律第77条以及《职业健康与安全条例》第2条及后续条款的规定编制。第4857号法律第77条规定:“雇主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提供一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雇员有义务遵守所有有关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措施。雇主有义务监督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是否得到遵守,告知雇员他们面临的职业风险、应采取的必要预防措施、他们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并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该条例基于对劳动者的监督义务以及保护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要求雇主不仅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还应根据科技发展阶段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旨在确定导致职业事故的过错程度的调查中,应详细审查违反的法律规定以及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和勤勉义务而导致的后果,并应提供理由说明过错的归属和比例。此外,根据土耳其《义务法典》第6098号第74条(已废止的《义务法典》第818号第53条),民事法官虽然不受刑事案件中获得的过错报告的约束,但受终审判决中确定的实质性事实的约束。刑事法院由于其独特的程序能力,在确定其判决所依据的实质性事实方面拥有更广泛的权力。因此,无论是学术界(K. Gözler 教授,“论既判力的土耳其语翻译”,安卡拉大学法学院学报,第 56 卷,第 2 期,2007 年,第 45-61 页)还是既定的司法先例都认为,民事法院法官受刑事法院法官对确立行为违法性和因果关系的案件事实的接受的约束,换句话说,受刑事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定罪或无罪判决的约束。.
1-)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针对赔偿责任人提起的赔偿诉讼中,由于社会保障机构并非诉讼当事人,因此专家就过错认定所作的报告和结论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可作为有力证据。在本案中,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被保险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完毕,雇主和原告均为民事一审法院的当事人,过错比例仅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由于社会保障机构并非针对雇主提起的赔偿诉讼的当事人,因此过错认定报告对社会保障机构不具有约束力。.
2-)显然,社会保障机构(SGK)所依据的交通事故报告,由于未包含与该事故相关的刑事诉讼及结果信息,因此对原告的收入减少不具有约束力。就本案而言,地区上诉法院在未取得专家报告的情况下对过错比例进行评估是错误的,应当在取得专家证人报告后,通过对不可饶恕过错进行评估来得出结论。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和解释,考虑到被告机构并非当事方的赔偿档案不构成最终判决,但其中包含详细的审查,并且如果最终确定,则构成强有力的证据,应根据职业安全立法规定的方法,由交通和职业安全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出具报告,考虑检查员报告和交通事故报告中的情况调查结果和过错比例,以确定雇主和被保险人的过错归属和比例,并根据所得结果,按照第506号法律第111条的规定,作出不可饶恕过错的判决。.
在未考虑这些实质性和法律事实的情况下,仅凭不完整的审查和调查就作出书面决定,违反了程序和法律,构成撤销决定的理由。.
因此,原告提起上诉的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必须基于上述理由予以推翻和撤销。.
结论: G)结论:基于上述理由,于2020年6月15日一致决定,撤销被上诉的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卷宗退回作出该判决的地区上诉法院,并应上诉人要求退还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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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Hamdi Berk C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