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签署和债务追讨令的申请
反对付款令上的签名和债务的请愿书
档案编号:…/…
… 致执法局
……………..
异议方(债务人):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债权人:
姓名 – 地址
主题:
付款令中所附本票上的签名 提出异议本票所欠 债务及利息提出异议,认为该债务及利息;并请求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解释
1. 债权人于…/…/…通过…执法局对我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案卷编号为…/…,付款令于…/…/…送达给我。我正在法定时限内行使我的异议权。.
2. 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本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本人声明该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系伪造。因此,依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62条, 本人对该签名提出异议 ,并请求进行签名鉴定。
3. 涉案本票尚未到期。基于尚未到期的本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是违法的。
4. 后续报告中显示的债务金额和利率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率应为15%,但实际计算出的利率却高达27%。这显然是 不公平且过高的利息收费。
5. 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66 条及后续条款,我请求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并考虑到我对签名和债务的异议。.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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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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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份证件及其他官方签名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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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学专家报告,用于签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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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
《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59、60、62、66条及所有相关法律。.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民事庭
编号:2017/5833,判决编号:2019/3138,日期:2019年3月26日
摘要:
根据第5510号法律第56条和第96条的规定,支付给与离婚配偶继续共同生活的个人的月供必须追回。在提起追回不当支付的月供的诉讼中,被告的恶意或过错不予考虑。社会保障机构(SGK)出具的报告和证人证词构成证据。
裁决:
“……根据第5510号法律第56条的规定,被告被发现与其离婚配偶共同生活,因此有法律义务终止其每月支付的款项,并追回已支付的款项。在本案中,由于信息、案卷文件,特别是证人证言均已证实,以被告名义支付的款项不合理,因此地方法院驳回此案而非受理此案的决定违反了程序和法律……”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民事庭
编号:2016/17453,判决编号:2018/5827,日期:2018年5月22日
摘要:
在赔偿诉讼中,原告指出,根据第 5510 号法律第 96 条的规定,未按时支付的月供可以连同利息一起追回。
判决:
“……立法者已规定,为防止不当领取社会保障金,应追回错误支付的养老金,并自支付之日起计息。法院责令被告返还已支付款项的判决正确,利息自支付之日起计算……”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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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接受作为诉讼依据的本票上的签名,理由是该签名并非我本人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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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金额、到期日和利率提出的 被接受,强制执行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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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将我的异议告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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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债权人承担。
我谨此请求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
反对方(债务人)
姓名及
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