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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伊克拉)的条件、证据及其对合同的影响

1)引言

土耳其《债法典》(“TBK”)在保障合同自由的同时,也通过考虑同意瑕疵来防止当事人违背自身意愿受合同约束。在此背景下,《债法典》第30条将胁迫列为同意瑕疵。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使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险威胁下,迫使其订立合同,而该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表达自己的意愿。

2)恐吓的定义和法律依据

根据土耳其《债法》第 37 条规定:
严重且直接的危险 。”

因此,强制的存在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1. 威胁或恐吓的行为,

  2. 这种威胁构成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险。,

  3. 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或者即使合法, 也必须过度且不公平地使用

  4. 这份合同是在威胁下签订的。.

3)胁迫条件

  • 严重性和紧迫性: 威胁必须严重到足以令一个理性的人感到恐惧;危险必须极有可能发生。例如,“如果你不签字,我就伤害你”或“我就伤害你的亲人”之类的威胁。

  • 非法性: 如果威胁的对象是非法的,那么胁迫就已经存在。但是, 滥用 也可能构成胁迫(在诚信原则的框架内,《土耳其债法典》第2条)。

  • 意志与胁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人一定是仅仅因为受到这种威胁才被迫签订合同的。

4)证明

根据土耳其民事诉讼法第190条, 主张受到胁迫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在实践中,证人证词、书面威胁、短信记录、监控录像、事后报告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均可作为证据。由于受胁迫的同意权涉及公共秩序,因此任何形式的证据均可用于证明胁迫的存在。

5)对合同的影响

在胁迫下订立的合同 并非绝对无效撤销的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39条,受胁迫方必须 在一年内 。该期限自胁迫停止之日起算。

  • 如果行使撤销权: 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收回已支付的款项。

  • 如果未行使取消权: 合同生效。

此外,在胁迫下签订合同的一方也有权就另一方的疏忽行为要求赔偿

6)HGK-K.2021/304 决定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民法大会在其 2021 年 3 月 17 日作出的 E.2017/1280、K.2021/304 的 指出:

  • 要构成恐吓,所威胁的危险 必须是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并且其性质足以损害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 经济困难或普通的商业压力并不构成胁迫。

  • 只有当胁迫指控 确凿证据

这项决定意义重大,因为它明确了经济压力和合同关系中“胁迫”和“强迫”之间的区别。.

7)结论

胁迫是损害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土耳其《债法》第37至39条的规定,胁迫可使合同可撤销,并赋予受胁迫方在一年诉讼时效内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法院大法庭的判决(第2021/304号判决) 严重、迫在眉睫且具体的威胁 ;普通的压力和困扰不属于胁迫的范畴。在这方面,该判决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和意志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

阿塞尔·东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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