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法院撤销对推迟宣布判决的反对意见后出现的辩论的说明。
关于宪法法院撤销对推迟宣布判决的反对意见后出现的辩论的说明。
暂缓宣判制度(HABG)由《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 被告人因被控犯罪而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71] 或罚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宣判(《刑事诉讼法》第231/5条)。 如果决定暂缓宣判,被告人将受到五年缓刑。(新增条款:2014年6月18日-6545/72条)在缓刑期间,不得再次因故意犯罪而申请暂缓宣判。在此期间,根据法院裁定,被告人 可被处以不超过一年的“义务”,作为监督释放的措施;……(《刑事诉讼法》第231/8条)。根据相关条款的后续规定,在此期间,可对罪犯施加若干“义务”。
在进行一般性解释之后,有必要讨论本文标题所指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1/12条规定: 可以对推迟宣判的决定提起上诉。 换言之,正如该条款明确规定的那样,对推迟宣判的决定(HAGB)享有上诉权。然而,根据“Mevzuat.gov.tr”网站上的最新立法变更信息,在编号为(72)的信息框中, 宪法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E.: 2021/121、K.: 2022/88的裁决,该条款已被废止。该裁决规定,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九个月后生效。 该警告还包含以下信息:我们应该了解,该规定将在接下来的 9 个月后失效,并且将不再可能对法院作出的 HAGB 决定提出上诉。
宪法专家凯末尔·格兹勒指出,要使宪法法院的裁决得以执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TBMM)需要制定法律删除相关条款。然而,目前尚无任何明确规定保证土耳其大国民议会一定会这样做。这是因为没有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要求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执行宪法法院的裁决。因此,现在主动权掌握在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手中。让我们拭目以待。.[1]
根据戈兹勒里先生的观点,他本人通过将结果与以下几点联系起来解释了此事: “‘推迟宣判的决定可以上诉’这一条款违宪之处在哪里?违宪的并非这一条款本身,而是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没有为推迟宣判的决定提供有效的上诉途径。这种‘未提供’,即缺乏监管,并非规范,而是事实。规范性结论不能从事实中得出。这违背了休谟的定律,即事实世界与规范世界之间不存在过渡。”[2]
此时,有必要考虑格兹勒先生提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这意味着规范性结论不能从事实中得出,也就是说,不能从实际情况推导出应然。换言之,尽管问题在于法律真空,但宪法法院却在说:立法中存在法律真空;因此,法律真空必然存在。正因如此,格兹勒先生认为,法律真空是根本性的;法律真空必然存在——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结论——并据此批评了宪法法院的裁决。.
根据宪法法院的裁决(案件编号:2021/121,裁决编号:2022/88) ,关于允许对推迟宣判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监督手段,以审查上诉人的诉求和证据,平衡各方利益,并确定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干预是否符合民主社会的要求且具有比例性。这种情况侵犯了个人向主管机关提出上诉以纠正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干预以及防止滥用公权力者任意行事的权利。事实上,该规定显然无法以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适用。缺乏与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度直接相关的有效补救程序,与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相悖。 因此,由于缺乏有效补救措施,该规定被宣告无效。
[1] 关于宪法法院推迟宣布判决的决定——凯末尔·格兹勒
[2] 关于宪法法院推迟宣布判决的决定——凯末尔·格兹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