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任命申请书
监护人任命申请书
致伊斯坦布尔民事法院法官;
原告: 我(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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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伊雷姆·艾普恰恩 (Irem EPÇAÇAN) 律师
地址
被告: 无异议
主题: 我的委托人 ME 请求法院裁定,由于原告 ME 的母亲 NE 患有精神疾病/痴呆症,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其置于监护之下,并指定 ME 为她的监护人。
解释:
- 客户的家庭状况和亲属关系
我的委托人是N.E.的亲生子女,监护权申请已提交。我的委托人和被申请监护人的民事登记记录已附上。.
被申请限制令的对象出生于1945年1月12日, 痴呆症/阿尔茨海默 病,并一直在接受治疗。他们长期以来在多家医疗机构接受检查,病情已发展为慢性。
- 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诊断及其对法律行为能力的影响。
从………培训研究医院/………州立医院编写的 疫情危机报告和卫生委员会报告中 可以看出, 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 ,并被发现认知功能显著下降、记忆力丧失、定向障碍以及推理和决策能力明显下降。
由于疾病的性质,被监护人 日常生活能力、财务管理能力以及理解合同和官方程序后果的能力 。他们有时可能认不出亲属,经常忘记住址、到达日期和已进行的交易;他们也可能无法理解自己签署的文件和所作陈述的法律后果。
基于上述原因,本案符合土耳其民法典中 关于“因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而无法管理自身及其财产的人的法律行为能力限制”的 。委托人的母亲已丧失 以健全方式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能力。
- 值得保护的利益和监护的必要性
被申请监护的N.E.拥有退休金、不动产(房屋、土地等)和租金收入。由于她的疾病;
- 无法按时支付账单,
- 他们无法追踪银行交易,可能会进行错误或重复付款。
- 他们可能会从事一些危险行为,例如借钱给陌生人、签署文件或背负债务。
- 他们无法独立处理医疗保健、官方程序和法律事务。.
这种情况 物质和精神伤害的风险 ,也 使得保护其现有资产变得更加困难。因此, 对于保护个人、满足其需求以及管理其资产 而言变得至关重要
- 客户是否有资格被指定为监护人
我的委托人ME是监护人申请者的亲生子女,长期以来一直积极地照顾、监管和支持她的母亲。我的委托人与她的母亲居住在同一个城市,并保持着密切联系。.
该委托人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且无 任何法律限制、严重犯罪记录或妨碍其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如有必要,将附上委托人的犯罪记录、住所、社保记录和收入状况等相关文件。)
委托人同意并承诺依法处理其母亲的个人事务(健康、照护、住房)和资产(银行账户、房地产、租赁、诉讼等) ,并维护其母亲的最大利益。如法院认为必要,委托人亦将履行提供账目、担保和报告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土耳其商法典及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 人口登记记录、医疗报告、专家意见、证人证词以及所有其他法律证据。
结论和请求: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谨此请求并要求法院受理此案,下令将 NE 置于监护之下,并指定我方委托人的儿子 ME 为 NE 的监护人。
原告律师
律师伊雷姆·埃普卡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