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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职诉讼与有效终止

劳动者享有工作保障,这意味着雇主不能以无效理由解雇他们,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雇主不公平地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工作。通过诉讼,劳动者可以获得关于解除合同无效的裁定,从而恢复工作;但是,如果雇主拒绝恢复工作,劳动者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

在实践中,终止雇佣关系是否需要正当理由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重要问题。《劳动法》第十八条列明了正当理由的构成要件。哪些情况构成正当理由将由法院判决确定,并可能因个案而异。正当的终止雇佣关系通常源于员工的专业能力不足、不负责任的行为或生产力低于同事等原因。此外,一些并非由员工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因素,例如公司裁员或部门缩减,也可能构成正当的终止雇佣关系理由,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即使上述所有条件都已满足,用人单位也应首先寻求其他方案,真诚地寻求解决方案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有在竭尽全力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应将终止雇佣关系作为最后的手段。.

在复职诉讼中,申请调解是强制性前提条件。员工必须在得知被解雇后一个月内申请调解。如果争议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员工必须在两周内向劳动法院提起复职诉讼。如果诉讼胜诉,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一个月内恢复员工的职位。否则,将适用《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复职申请样本

                      伊斯坦布尔劳动  法院

原告 : ……………….

代表 :

被告 : ………………..

诉讼主题:本诉讼 旨在宣告解雇无效,恢复我方委托人的工作,如果无法恢复,则根据《劳动法》第 21 条获得赔偿,并保留进一步索赔和法律诉讼的一切权利。

解释:

原告客户自 2020 年起在被告公司担任清洁工。在其雇佣合同终止后,我们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调解员申请了调解,我们与对方代表和调解员一起举行的调解会议最终未能成功。.

  • 本案中,恢复职务的条件已经满足。.

根据《劳动法》第18/1条规定,在雇用30名以上工人的工作场所,用人单位终止工龄至少6个月的工人的无限期劳动合同时,必须以工人的能力、行为,或者企业、工作场所或工作的需要为由,作出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

  1. 被告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单方面以客户绩效不佳为由终止了客户的雇佣合同。 基于以下所述原因,此次终止并非基于正当理由。

我的客户已在该公司工作三年,是一位优秀的员工,能够胜任工作职责,并展现出必要的认真负责。 在终止雇佣关系之前,他/她未受到任何警告、处罚、训诫等处分,也不存在任何需要辩护的情况。 雇主以我客户的专业能力或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我客户自身)为由终止其雇佣合同,正如下文将详细阐述的那样,这是一种极其恶意且不符合事实的做法。

被告雇主以客户绩效不佳为由终止雇佣合同,但正如后文所述,这一说法显然毫无根据且不准确。根据最高法院现行判例,雇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以绩效不佳为由合法终止合同。然而,本案中并无任何此类条件得到满足。我的客户既未收到关于其绩效不佳的书面通知,也未就此进行辩护。此外,雇主也未将我的客户与同一工作场所其他类似职位员工的绩效进行比较,以判断其绩效是否不佳。因此,综上所述,不能认定我的客户存在绩效不佳的情况。.

  • 在雇佣合同终止之前,客户没有获得辩护意见。.

法律要求的解雇,如果未给予雇员辩护机会就执行,则属于无效和非法行为。.

《劳动法》第4857号19/2 指控。” 在本案中,该法律要求未得到满足,导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且违法。

  • 雇主的解雇声明缺乏清晰明确的措辞,不合规,且不合法。.

根据第 4857 号劳动法第 19/1 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雇,并明确、具体地说明解雇理由。”

在解雇通知中 客户表现不佳 但并未提供具体、有据可依的陈述来解释这一理由,而是使用了缺乏客观性的笼统抽象的表达。这种做法违法,导致解雇无效。

  最高上诉法院第九民事庭于2008年9月24日作出的第2008/2909号和第2008/24572号判决指出: 不仅解雇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解雇理由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雇主 在包含解雇通知和解雇理由的 。雇主必须遵守通知中所述的解雇理由。”

  • 终止雇佣关系应作为最后手段的原则已被违反。.

如前所述,我的委托人在受雇期间从未被雇主警告或给予辩护机会。虽然这并不意味着雇主默认了这种行为,但我们不妨假设我的委托人表现不佳;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理应告知并警告我的委托人。然而,雇主终止合同的行为表明其态度极其恶劣,给我的委托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最高法院第22民事庭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16152 E.和2015/19729 K.的判决指出: ……由于被告雇主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终止雇佣关系是基于正当理由,但被告雇主未能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也未能证明从雇主的角度来看,继续维持雇佣关系并非意料之外,并且未能证明终止雇佣关系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因此,法院认定终止原告的雇佣合同并非基于正当理由

鉴于以上详述的原因,我们不得不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我们的工作。.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857号、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判决。

法律  证据:

  • 工作场所档案(我们向雇主索取一份副本。)
  • 雇佣合同(我们需要一份雇主提供的副本。)
  • SGK记录和文件(我们请求传票。)
  • 专家审查
  • 证人证词(证人姓名稍后公布。)
  • 所有类型的法律证据,包括宣誓证词。
  • 审讯
  • 发现

结论和请求: 鉴于上述理由,并保留对任何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我们请求,并按照劳动法第20条进行审查;

  • 雇主终止雇佣关系无效,并命令恢复原告的工作。
  • 根据《劳动法》第21/1条规定,因不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应当由法院命令予以通知。
  • 如果被告在复职令下达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告的职位,则雇主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应为原告 8 个月的总工资。
  • 法院裁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个月失业期间的工资和其他应得款项,直至复职决定最终生效。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恳请贵庭责令对方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

原告律师

 

撰稿人:学生实习生 Selin MUTLUTÜ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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