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票据的遗失和撤销决定对强制执行程序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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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票据是土耳其商法典(TTK)规定的特殊文件,须符合严格的形式要件,具有可转让性,并赋予债权人强有力的索赔权。如果票据(例如本票、汇票和支票)遗失,债权人通过此类票据享有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上的威胁。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流通票据的遗失会导致严重的实践问题;它引发关于债权人是否可以继续执行程序、因票据遗失而提起的撤销诉讼对程序的影响以及法院判决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执行等问题的争论。.
本文将探讨流通票据遗失时已启动或将要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结果、撤销决定后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以及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 流通票据的概念与损失
1.1 流通票据及其法律性质
流通票据是法律规定的用于命令或保证特定货币债务支付的文件,受《土耳其商法典》第645-849条的规范。由于债权是基于票据的,因此没有票据无法证明债务成立(《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1.2 损失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遗失是指文件的实际缺失。这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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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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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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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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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灭
这种情况可能以如下方式发生:如果流通票据遗失,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债权人可以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751条及后续条款提起“因遗失而撤销票据的诉讼” 。
2. 丢失本票后,能否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1. 强制执行程序及原件要求
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167条的规定,以流通票据为依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时,必须向强制执行机关提交票据正本。此项规定旨在核实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文件的真实性。.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二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6/9876 E. 和 2016/15123 K. 的判决中指出:
“在以流通票据为基础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必须将票据原件提交强制执行档案。否则,该程序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 不能直接基于遗失的本票提起强制执行程序。 债权人必须首先获得撤销令。
3. 因损失而提起的撤销诉讼及法院判决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3.1. 土耳其商法典第751条及后续条款
如果流通票据遗失,持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注销该票据。根据票据的类型,该诉讼应向民事和平法院或商业初审法院提起。.
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时会做出三阶段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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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禁令 (是一种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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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告的决定 (土耳其商法典第7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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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决定。.
3.2. 取消决定会发生什么?
法院撤销本票的裁决使其在法律上无效。在本案中,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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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以通过一般扣押程序,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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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 可以不经判决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是, 针对流通票据的特定强制执行程序并不适用。
最高法院第十二民事庭,案件编号 2021/5545,判决编号 2021/10894。.:
“因遗失而被取消的流通票据,根据强制执行法,属于无效票据。针对该票据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启动;但是,一般法律规定可以适用。”
4. 失利后后续取消决定的提交
4.1. 如果在持续跟踪过程中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在催收程序开始后本票遗失,且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 提起诉讼要求驳回该异议 。这是因为债权人需要向法院出示本票原件。但是,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 普通法院提起债务追讨诉讼 。
4.2 债务人的恶意使用及预防措施
遗失的本票存在被他人使用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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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请求法院禁止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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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消案件最终裁决之前,它提供临时保护。.
5.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的解决方案
5.1. 以文件副本启动催收程序
实际上,一些债权人会使用借据复印件启动债务催收程序;然后由执法机构处理这些程序。这显然是 违法的。
最高法院第十二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5/29184,判决编号 2016/2049。.:
“仅凭本票副本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没有出示原件,强制执行程序无效。”
5.2. 恶意行为的持有人的权利是否可以受到侵犯?
因遗失而注销本票的持票人 无权 。尽管这看似对债权人不利,但商法的严格形式结构并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补发新票是不允许的。
结论
如果流通票据遗失,则无法直接针对该票据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起撤销票据的诉讼;法院作出判决后,债务 一般简易强制执行程序 。实际上,不能仅凭票据副本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也不能在撤销判决作出后启动新的流通票据强制执行程序。
最高上诉法院的既定判例也明确了这一程序: 遗失的流通票据不再赋予任何商法权利。债权人可以在撤销决定作出后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或启动一般扣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