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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制造犯罪

该犯罪行为受《刑法》第 188 条的规管,属于制造和贩运麻醉品或兴奋剂类物质犯罪的范畴。

毒品和兴奋剂犯罪是危害公共健康和公共道德的最严重犯罪之一。《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结构复杂,多层次,充分体现了此类犯罪的严重性。立法者不仅将此罪名限定于制造毒品,还根据该条款对所有促进毒品流通的行为(进口、出口、销售、持有、运输、储存等)予以处罚。.

1. 犯罪的法律主体和受保护的法律价值

法律标的: 本案犯罪标的 麻醉品或兴奋剂。这些物质是指《麻醉品监管法》(第2313号)和《麻醉品法》(第3298号)中规定的物质,它们能够通过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生理或心理影响而导致成瘾。某种物质是否属于麻醉品或兴奋剂,由法医研究所或专门实验室进行鉴定。

受保护的法律价值: 本罪所保护的根本法律价值 是公共卫生。此外,本罪旨在维护社会的整体安全、和平与道德。鉴于毒品滥用对个人造成的毁灭性影响,国家在此领域的干预被认为是必要的。

2. 犯罪构成要件

A. 物质要素(作用)

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列举了犯罪的各种构成要件(行为),但并非穷尽所有。这些行为可归纳为两大类:制造活动贸易活动。

a. 制造(生产):

  • 制造: 指通过加工或化学方法,或通过种植(例如种植大麻)等方式,从原材料中获取麻醉品或兴奋剂。制造行为完成后即构成犯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将制造毒品作为一项单独的犯罪类型进行规定。

    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1 条规定: 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制造、进口或出口麻醉品或兴奋剂, 将被处以二十至三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两万天的罚款。

b. 商业活动:

  • 进口或出口: 这指的是将麻醉品或兴奋剂带入一国(进口)或将其带出一国(出口)。这些行为,如同制造毒品一样,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 出售、要约出售、赠送、运输、储存、购买、接受或持有: 这些行为受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 条第三款的规制,涵盖所有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商业活动。

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3 条规定:任何人在土耳其境内无证或违反许可证规定出售、要约出售、赠送、运送、运输、储存、购买、接受或持有麻醉品或兴奋剂 ,将被处以 不少于十年的监禁 和最高两万 天的罚款。

c. 植物栽培:

为获取麻醉品或兴奋剂而 种植大麻 也被列为单独的犯罪行为。

B. 精神因素(种姓)

该犯罪的心理要素是意图。犯罪人必须明知且意图实施其行为,即制造或贩卖麻醉品或兴奋剂。此犯罪只能通过一般意图实施,不可能通过疏忽(粗心大意)实施。

目的(商业目的):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第三款,构成犯罪行为的前提是,犯罪者所持有的物品 数量必须超过个人使用限度 ,且/或 具有进行交易的意图 。持有物品供个人使用的犯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91条)适用不同的较轻刑罚。最高法院在进行区分时,会考虑具体证据,例如物品的数量、持有地点、包装方式以及其他查获的工具(精密秤、包装材料等)。

C. 加重情节(增加处罚的原因)

加重情节是指增加犯罪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情况,或者犯罪者的地位使其行为更应受谴责的情况,这些情况会加重犯罪的处罚:

  1. 有组织犯罪: 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 组织框架内 则刑罚加重一半(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5 条)。

  2. 滥用职业或职责: 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医生、牙医、药剂师、化学家、兽医或卫生官员等专业人士 在从事其职业或技艺时 则处罚加重一半(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4 条)。

  3.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如果未成年人提供、出售或在学校、宿舍、医院、兵营等附近地区进行商业交易,则处罚加重一半(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4 条)。

  4. 毒品种类: 贩运海洛因、可卡因和吗啡等毒品并不比贩运大麻等毒品更应受到严厉处罚,尽管这可能是法院酌情决定的因素之一。法律并未就犯罪的基本形式做出此项区分。 

 个人免责和减轻处罚情节(土耳其刑法典第192条)

土耳其刑法典第192条是专门针对这些犯罪的重要条款,并且鼓励犯罪者:

  • 有效悔改(免责): ,如果在官方机关(警察、检察官办公室)知晓之前,举报其同伙以及麻醉品的储存或制造地点,则不应 受到惩罚 (土耳其刑法典第 192/1 条)。

  • 有效悔改(减刑): 如果一个人在收到信息后,但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自愿向当局提供信息,导致其他同谋被捕或毒品被查获, 则可减刑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土耳其刑法典第 192/3 条)。

示例

事件: 在对A进行搜查时,共查获20克毒品,每份毒品均单独包装成小剂量,方便随时使用。A声称持有这些毒品供其个人使用。

最高法院的判决方法: 毒品的 数量持有 。根据最高法院既定的判例,20克毒品通常被认为接近或超过个人年度需求的上限。然而,数量本身并非决定性因素。

  • 独立包装:采用适合商业分销的独立剂量包装,被认为是商业用途的确凿证据

  • 判决: 本案中,最高法院裁定 A 的行为 商业用途持有 (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3 条),并且超出了个人使用的限度。

事件: B被发现在其花园种植了50株大麻。B声称他打算将这些大麻中提取的毒品和兴奋剂供自己使用。

最高法院的做法:

  • 制造犯罪: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6 条,种植大麻植物被列为单独的犯罪,是“制造”麻醉品行为的一个子类型。

  • 数量: 50株大麻植株的产量足以满足个人使用所需的毒品数量。大量大麻植株被视为商业化生产的证据

  • 判决:最高法院认定B的行为属于制造毒品罪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88/6条的规定,判处B有罪。

事件: C 在学校操场旁边的公园里向高中生 D 出售毒品和兴奋剂时被抓获。

最高法院的做法:

  • 犯罪的基本形式: C 的行为 出售 (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3 条)。

  • 合格州:

    1. 该行为 在学校(公园)附近 (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4-b 条)。

    2. 向未成年人(高中生 D)出售该物质(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4-a 条)。

  • 判决: 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加重情节。根据土耳其刑法典关于并罚的规定,应适用处罚最重的加重情节。然而,这两种情节均 土耳其刑法典第188/4条 。故被告人C 加重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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