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时,必须先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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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欧洲人权法院(ECtHR)提出个人申请的基本受理条件之一是用尽国内救济途径。这一原则不仅载于《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也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作为法院辅助性角色的必然结果,该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各国法院提供纠正侵权行为的机会。.
用尽国内救济原则的法律依据
《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明确规定,必须先用尽国内救济途径才能提出申请。这一规定也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既定原则。正如国际法院在“Interhandel案”(瑞士/美国,1959年)判决中所强调的,诉诸国内救济的义务被视为国家主权权利的一部分。.
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中也体现了同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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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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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公约》 (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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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第50条)。
因此,用尽国内法律救济的要求被认为是普遍接受的。.
规则的目的
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国主管机关和司法机构有机会调查并纠正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欧洲人权法院的作用是监督各国法院未能充分纠正的侵权行为。.
正如法院判例法所述,这条规则是《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次级保护机制的必然结果。例如,在塞尔穆尼诉法国案和库德拉诉波兰案的判决中,都强调了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该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规则执行
1. 灵活性
欧洲人权法院将此规则称为“黄金法则”,并指出在适用该规则时应避免过度形式主义。例如,如果一项救济措施被国家法院认为无效,则强加于申请人即被视为不必要的形式主义。.
2. 尊重国内法律规则和限制
申请人必须按照国内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如果国内救济因程序错误而被驳回,欧洲人权法院可认定该申请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国内法院对案件实质内容作出裁决,则视为符合该规则。.
3.多种法律救济途径的存在
如果存在多条有效途径,申请人只需用尽其中一条即可。无需用尽所有达到相同目的的平行途径。.
4. 投诉内容必须具有实质意义
申请人至少必须在国内法框架内提出申诉。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不仅要明确提及《公约》条款,还要允许国家主管机关依据类似的法律依据审查违法行为。.
5. 存在性和适用性
申请人仅需穷尽有效、可及且合理可能获得的救济措施。一般而言,非常规或无限期救济措施并非强制性要求。因此,例如,请求重审或非常规救济并非总是必须穷尽的救济措施之一。.
6. 可用性和有效性
国内法律救济不仅在理论上应当便捷有效,在实践中也应当如此。国家高等法院判例法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救济措施对申请人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例如,如果被拘留期满的申请人仍对拘留条件提出异议,则必须寻求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有)。此外,法院不仅考虑法律规定的正式补救措施,还会考虑申请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国家法律和政治环境。.
此时,《欧洲人权公约》采纳了这样一项原则:申请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用尽所有必要的救济途径。否则,可以认定申请人并未用尽本应用尽的救济途径。此外,申请人居住在被申请人国管辖范围之外这一事实,通常并不免除其履行此项义务的义务。.
土耳其和宪法法院个人申请
在土耳其,自2012年起,向宪法法院提起个人申诉已被认可为有效的国内救济途径。因此,在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之前,必须先穷尽向宪法法院提起个人申诉的程序。但是,对于不属于宪法法院管辖范围的事项,则无需穷尽此项救济途径。.
结论
用尽国内救济途径是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的基本要求,并得到国际法的认可。该规则主要允许国家主管机关审查侵权行为,并强化了法院的辅助性性质。.
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在适用此规则时并非拘泥于形式主义,而是采取灵活公正的方式。可用性、有效性和实际可及性等标准均被纳入考量。此外,在行政实践中,若存在不成比例的障碍或无效的补救措施,申请人的义务将被豁免。.
总之,对申请人而言,重要的是合理履行其用尽国内救济途径的义务,并给予国家法院纠正侵权行为的机会。这既能确保符合受理标准,又能确保申请建立在欧洲人权法院程序的坚实基础上。.
Sevgi Demirtaş,法学院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