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与本票的区别:法律与实践回顾
1. 引言
在商业活动中 ,支票 和 本票 (尤其是债券)是两种最常用的流通票据。两者都 汇票 ,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特定债务的手段。然而,它们在法律性质、发行目的、付款期限和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2.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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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 《土耳其商法典》第780-8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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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指示性本票): 土耳其商法典第776-7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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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土耳其商法典第671-693条(本票条款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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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土耳其商法典第645条及后续条款。
3. 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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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是由出票人向付款银行签发的流通票据,指示付款银行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向其支付特定金额。其主要功能是作为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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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是一种可流通票据,出票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在到期日向收款人支付特定金额。其主要功能是作为信用工具。
4. 法律和功能上的差异
| 标准 | 捷克语 | 票据(账单) |
|---|---|---|
| 法律性质 | 付款指令 | 付款承诺 |
| 付款时间 | 凭凭证付款(无到期日,但远期支票可有效起到贷项的作用) | 款项应在规定的到期日支付。 |
| 对话者 | 一定是银行。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 主要目标 | 付款方式 | 用于记录信用和债务关系的工具。 |
| 基本要素 | 土耳其商法典第 780 条所列要素(支票字样、金额、付款银行、签发地点/日期等) | 土耳其商法典第 776 条所列要素(包括“本票”字样、金额、到期日、收款人等)。 |
| 付款地点 | 交易对手银行的分支机构 | 抽屉指定的地点 |
| 法律依据 | 土耳其商法典第780-823条 | 土耳其商法典第776-784条 |
| 后续路径 | 针对流通票据的扣押(《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167条及后续条款) | 针对流通票据的扣押(《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167条及后续条款) |
| 监管自由 | 只有银行账户持有人才能开具支票。 | 任何人都可以发行债券。 |
| 缺乏考虑的辩护 | 如果支票是无对价签发的,持票人如果出于善意,可以要求付款。 |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债券,但其基本的债务抗辩机制有所不同。 |
5. 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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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 流通票据 和 汇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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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背书和交付进行转让(不记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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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须遵守《强制执行和破产法》中关于流通票据的特定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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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限较短(支票:6 个月;本票:3 年 – 土耳其商法典第 814 条、第 749 条)。.
6. 上诉法院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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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九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7/3784 E. 和 2018/2521 K. 的判决中指出,支票不能有到期日,因为它们是一种支付手段;但是,在法律上可以使用远期支票作为信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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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二民事庭在第 2016/19894 号案件和第 2017/10313 号判决中裁定,本票上没有到期日,则该本票不具备流通性。
7.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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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一种由银行签发的支付工具,可代替现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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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债券):一种信用工具,其中包含在特定日期付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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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支票也可以通过签发远期日期支票来起到信用作用,但它们之间的法律差异仍然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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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类型的本票 包含土耳其商法典规定的所有强制性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