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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诉讼与放弃诉讼的区别

撤回诉讼

诉讼是权利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寻求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旨在通过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请救济以维护自身权利,从而获得最终结果。然而,撤诉和放弃诉讼的概念常常被混淆,而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撤诉(《民事诉讼法》第123条), 也称为撤销诉讼,是指原告决定不再继续诉讼,但并不放弃其权利。这使得原告将来可以基于相同的权利再次提起诉讼。撤诉需要被告同意。经被告同意,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前的任何时间撤诉。

关于撤诉的后果,该案件将被视为从未提起过,所有后果均被追溯消除。但是,诉讼所涉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将来可以基于该权利再次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撤诉(撤销诉讼请求)的裁决: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17民事庭,案件
编号2015/12284,判决
编号2018/6018。

“……在本案中,法院应当指出,原告在前次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时所作的陈述,不能被视为放弃其权利实质,也不存在放弃权利的问题,而仅仅是撤诉的意图。在此背景下,应当认为原告有权就同一赔偿请求提起新的诉讼,因为原告在前次诉讼中并未放弃其权利实质。鉴于上述原因,虽然本案案情应当得到审查并作出适当的判决,但原判决的评估和推理存在错误,因此必须予以撤销。”.

结论: 原告律师的上诉被接受,原判被撤销,已缴纳的预付诉讼费应退还给上诉原告。本决定于2018年6月18日一致作出。

放弃权利(《民事诉讼法》第307条)是指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标的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放弃权利的当事人永久放弃了该权利,该权利不再存在。放弃权利通常意味着诉讼标的物的权利消灭,并且将来不能基于同一权利提起另一诉讼。放弃权利是单方的意愿声明,无需被告接受即可生效。但是,放弃权利必须明确、无歧义地表达,并且不得附带条件。在判决生效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放弃权利,并且放弃权利可能导致诉讼费用。

最高法院关于放弃索赔权的裁决: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11民事庭,案件
编号2020/6301,判决
编号2021/2427。

“……由于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因此在判决生效之前,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放弃诉讼请求。原告律师关于放弃诉讼请求的声明构成案件终止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0/3条的规定,案件卷宗应退回一审法院,无需进一步审查,以便就放弃诉讼请求作出补充决定,且不得进行任何上诉审查。”.

结论:2021 年 3 月 15 日,一致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10/3 条的规定,将本案不经审查退回伊斯坦布尔地区上诉法院第十二民事庭,以就放弃索赔事宜作出补充决定,并应上诉人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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