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个人安宁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
扰乱个人安宁构成何种罪行?
扰乱个人安宁罪 第123条中 。从法律角度讲,该罪惩罚通过系统性和持续性的行为,蓄意且非法地破坏他人安宁的行为。
这项法律保护个人的心理和情感健康,保护他们无忧无虑地过日常生活的权利,以及保护他们个人心灵平静不受侵犯的权利。.
1. 犯罪的物质构成要件和实施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罪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实施,其目的仅在于扰乱社会治安,而不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或追求任何其他合法目的。最常见的犯罪手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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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拨打电话: 反复连续拨打电话骚扰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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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和扰乱行为: 持续制造噪音、在住宅或工作场所前大喊大叫,或从事扰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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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法接触: 发送信息、敲门逃跑,或反复进行类似的骚扰行为,扰乱个人安宁。
(注: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持续程度,其中一些行为现在可能被视为土耳其刑法典第123/A条中明确定义的“追捕”罪。)
2. 犯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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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特定意图): 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完全出于“扰乱公共秩序和安宁”的意图。若存在其他合法目的(例如,追讨债务、寻求合法权利等),则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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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持续: 这种行动不应该是一次性的、短暂的不便,而应该是一种重复,它会逐渐消耗个人的精力,并持续扰乱他们的心境。
3. 刑事制裁和基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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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处罚: 扰乱个人安宁的罪行, 处以 3 个月至 1 年的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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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起诉: 此类犯罪的调查与起诉 取决于控告。除非受害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否则司法机关不得依职权主动展开调查。
扰乱个人安宁和和平的犯罪示例
- 亚斯敏每天晚上10点30分播放音量很大的阿拉伯音乐,并在其他时间制造噪音,意图打扰楼下邻居,其行为构成扰乱他人安宁罪。此外,楼下邻居皮纳尔在楼内吸烟,同样意图扰乱他人安宁,其行为也构成扰乱他人安宁罪。.
- 塞尔玛结束了与埃米尔长达两年的恋情,并去找他谈话。埃米尔告诉她他不想分手,这段感情不会结束。之后,埃米尔经常在晚上来到塞尔玛位于一楼的公寓,朝她的窗户扔石头,并且开车经过时经常大声播放音乐。除此之外,他还经常在她家和工作场所外等候她离开。埃米尔的所有这些行为都构成了扰乱他人安宁的罪行。.
扰乱个人安宁犯罪的调查程序
扰乱他人安宁罪属于依控告而定的犯罪。因此,在没有受害者报案的情况下,警方不会主动展开调查。只有在受害者向执法部门或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后,调查才会启动。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受害者撤回控告,则调查档案将结案,并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进一步行动。.
扰乱个人安宁罪的起诉程序
与调查阶段一样,在起诉阶段也需要受害人的控告。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并作出判决,受害人的控告必须保持有效。如果受害人在起诉阶段撤回控告,刑事案件将被驳回。.
最高法院判决
1. 最高法院第四刑事庭——案件编号:2022/6120,判决编号:2023/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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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 被告因与受害人发生争执,在一天中的不同时间反复拨打受害人的电话,有时保持沉默,有时使用令人不安的语言,但没有进行人身攻击,这些连续的电话严重扰乱了受害人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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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查: 最高法院指出,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扰乱个人安宁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持续不断地实施扰乱安宁的行为,且该行为的唯一目的在于扰乱安宁,而非追求其他非法目的。在本案中,法院维持了原判,认定由于电话通话的持续性,该罪的构成要件已得到满足。
2. 最高法院第四刑事庭——案件编号:2021/11500,判决编号:2022/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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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被告在深夜反复敲击受害人的房门,在无人开门的情况下长时间按门铃制造噪音,并在楼内楼梯间大声喧哗。被告辩称,他敲门是为了给公寓通风或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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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查: 最高法院强调,被告的辩护理由有悖常理,其行为并非出于正当目的,且系蓄意扰乱受害人的安宁。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法院在认定犯罪性质后作出的定罪判决在法律上是合理的。
3. 最高法院第四刑事庭——案件编号:2023/2100,判决编号:2023/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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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被告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提起公诉。庭审期间,受害人明确表示将在调查或起诉阶段撤回控诉。然而,法院无视了这一撤诉请求,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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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评估: 最高法院重申,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扰乱个人安宁罪的调查和起诉取决于控告。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受害人在法定时限内撤回控告,则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8条的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决定,但法院却未考虑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构成推翻原判的理由。
扰乱个人安宁罪:评估与结论
扰乱他人安宁罪是保障个人精神安宁和免受焦虑与压力地生活的基本犯罪类型之一。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旨在对纯粹出于扰乱他人安宁的目的而实施的持续骚扰行为提供法律威慑,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实践中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突出的关键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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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图和持续性要素: 根据该罪行的法律定义,行为人必须以扰乱和平与安宁为唯一目的(具有特定意图),并持续实施该行为。该罪行的实质并非源于短暂的纠纷或合法的法律理由,而是源于导致受害人疲惫不堪的一系列连续行为。 (注:在当今世界,通过通讯工具进行的持续恐吓性骚扰也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23/A条“纠缠”条款进行专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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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申诉的程序保障: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起诉取决于申诉。这赋予了受害人表达意愿和指导司法程序的权利。如果申诉在法定时限内被撤回,案件将被驳回,这一规则体现了司法机制在各方之间保持平衡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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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宁与社会和谐: 正如司法机关的判决所强调的,个人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安宁的权利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价值。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对于防止侵犯个人心理边界和确保社会和平的持续存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