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待决案件和既判力(对终局判决的异议)?
1. 引言:防止同一争议重复诉讼的机制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 一次性、正确、公平地 。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纠纷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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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会给司法系统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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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会导致决策相互矛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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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双方来说既费钱又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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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破坏了法律安全和稳定。.
这就 “诉讼待决” 和 “终审判决” 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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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决案件是指即使同一案件已在另一个法院审理,仍提起新的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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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 是指尽管之前已就同一争议作出终审判决且该判决无法推翻,但仍重新审理该案件。
这两个机构都是诉讼的先决条件。这意味着法院必须主动评估这些条件是否存在,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诉讼待决异议”或“既判力异议”。
本文将详细讨论以下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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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待决诉讼(或未决诉讼),其构成要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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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构成终局判决?终局判决在什么情况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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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及何时援引待决诉讼和终局判决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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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接受这些反对意见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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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哪种做法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指导?
2. 提起诉讼的条件和待决案件通知的概念——其与既判力的关系
2.1. 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程序性要求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前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就像案件的“入口”。如果这些条件无法满足,法院将以程序性理由驳回案件,甚至不考虑案件的实质内容。
一般来说,提起诉讼的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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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管辖权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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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及其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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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必须符合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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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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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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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此前未曾立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待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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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此前未曾进行过审判(终审判决)。.
在这个体系中,待决案件和既判力是诉讼的特殊条件,既保护了程序经济性,又保护了法律确定性。
2.2. 对提起诉讼条件的依职权审查
提起诉讼的条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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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在提起诉讼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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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的每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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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该问题, 这也是一项依职权进行的调查。
因此,法官在他审理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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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纠纷还在其他法院审理吗?”(待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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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是否有针对此争议的终审判决?”(最终裁决)
他有义务独立寻找问题的答案。.
3. 什么是待决案件?
3.1. 待决案件概念的定义
简而言之 待决案件是指“同一案件仍在另一份文件中审理期间,同一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新的诉讼”。
更专业地说:
同一当事人之间
基于同一主题(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情况(诉讼原因)
提起的诉讼仍在进行中时
后续提起的诉讼中出现的缺乏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的情况 待决状态 。
这里需要考虑的最重要一点是确定这两个案例是否是“同一个案例”。
3.2. Pendens 的要素
案件要被认定为待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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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提起不止一起诉讼
。至少需要两起诉讼:第一起诉讼和第二起诉讼。待决诉讼的主张通常是 在第二起诉讼中 提出的 -
第一个案件必须仍在审理中(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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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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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做出决定,但尚未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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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不得因从未立案而被驳回,也不得因放弃诉讼权利而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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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相同
;原告和被告的角色是判断依据。即使当事人姓名不同,但如果其法律地位相同,则可能存在待决案件(例如,继承人成为案件当事人)。 -
诉讼标的(请求的结果)必须相同。
如果两起诉讼的请求结果相同(例如,追讨同一笔债务、因同一缺陷要求退款、请求登记同一不动产等),则会出现诉讼待决的问题。 -
诉讼事由(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相同。
案件的 实质事实 才是重要的。如果描述的事件相同,且这些事实引发了相同的诉讼请求,则案件待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这三个要素(当事人-主体-原因)通常 “案件的同一性” 。
3.3 待决诉讼与法定利息的关系
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 法律利害关系 。如果同一纠纷已有诉讼正在进行中,就同一事项提起第二次诉讼通常缺乏法律效力。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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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已经可以得出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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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诉讼只会延长审判时间并增加成本。.
因此,诉讼待决通常被视为与“缺乏法律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然而,《民事诉讼法》将诉讼待决作为提起诉讼的一个单独且明确的条件加以规定。
3.4. 待决诉讼示例
以下是一些简单的例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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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由于A与B之间存在债务关系,A在伊斯坦布尔第五民事初审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万土耳其里拉。在该诉讼仍在进行期间,如果A就同一笔债务在伊斯坦布尔第十民事初审法院提起另一项诉讼,则第二项诉讼将被视为未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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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 如果某人就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提起登记诉讼,而第一起诉讼仍在进行中,则第二起诉讼将因程序原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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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一名工人向劳动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付工资。如果在该诉讼进行期间,该工人又就同一时期的工资提起另一项单独的诉讼,则在两项诉讼请求重叠的部分,就会出现诉讼待决问题。
4. 如何以及何时提出待决案件异议?
4.1. 案件待决不再是“初步异议”,而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在旧制度下,待决案件仅构成初步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则不予受理。在新制度下,待决案件已成为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这一变化带来的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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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待决请求,而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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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法官也应当依职权考虑案件的待决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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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待决问题可以在诉讼的每个阶段进行审查,甚至在上诉和上诉阶段也可以进行审查。.
4.2. 谁可以提出待决案件的异议?
通常情况下, 被告 会以案件待决为由提出异议,因为他们不希望同一案件被审理两次。然而,从法律角度讲,原告也可以援引案件待决原则,尤其是在将第二起案件提交到错误法院的情况下,以此来搁置该案件。
反对意见通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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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复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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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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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报告发布后的任何阶段,都可以通过书面请愿或在听证会上口头提出申诉。.
4.3 法院对案件待决情况的认定和决定
法院在处理待决诉讼案件时,会遵循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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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标明了第一起案件的案件编号、法院和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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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UYAP 检查第一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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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双方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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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需求结果是否符合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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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理由是否基于相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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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调查第一起案件是否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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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起案件中 “因缺乏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而程序性驳回”的裁决 。
这项驳回决定 并未对案件本身进行实质性审理 。换句话说,法官没有就案件的对错进行辩论,仅仅因为同样的争议已经在另一案件中审理,就结案了。
5. 什么是最终判决?
5.1. 形式上的最终判决与实质上的最终判决的区别
最终判决的概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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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终局性:
法院判决一旦无法通过普通法律途径提出异议,即成为形式终局判决,这意味着不再有任何上诉或追诉的可能性。 -
终局判决的实质意义
在于:它阻止就同一争议提起新的诉讼,并且对其他诉讼具有约束力。我们在实践中称之为“对终局判决提出异议”的制度正是与这种 实质上的终局性 。
事实上,终审判决会产生两个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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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影响:
它阻止了同一纠纷再次诉诸法庭。 -
积极影响:
终审判决确立的法律地位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力;在其他案件中不能提出异议。
5.2 最终判决的条件
一项决定要构成实质性意义上的最终且具有决定性的判决,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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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最终判决
。必须已经做出决定、用尽法律救济途径或时效期限已过;换句话说,该决定不得再被更改。 -
当事人必须相同。
基于终审判决提出的异议只能在同一批当事人之间提出。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继承人(继承人、受让人等)也包含在内。 -
诉讼标的(即诉讼结果)必须相同。
如果第一次诉讼中判决的诉讼请求与第二次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同,则可作出终局判决。例如,不能就同一笔债务提起第二次诉讼。 -
诉讼事由必须相同。
如果引起争议的基本事实事件相同,则先前的判决对第二次诉讼具有约束力。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则可以在第二种情况下提出“对最终判决提出异议” 。
6. 如何以及何时对终审判决提起上诉?
6.1. 终审判决也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终审判决(如同案件待决一样) 提起诉讼的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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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既判力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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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查案件卷宗时,还可以独立调查是否曾对同一争议作出过最终裁决。.
尤其得益于 UYAP 系统,法院可以查阅以前的案卷,并审查判决条款,以查看新开庭的案件是否以前已经判决过。.
6.2 上诉范围
对终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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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原审法院、案件编号及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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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中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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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当事人、标的物和诉讼理由与前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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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人认为, 由于既判力原则,不能审理 。
如果法院在审查该异议后发现符合条件,则会 根据案件事实驳回该案,而不是根据程序理由 ;因为已经存在判决,法院不能作出与该判决相悖的第二次判决。
6.3. 最终判决与待决案件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淆。以下通过简单的比较来说明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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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时间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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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 仍在审理中,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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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已结,本最终裁决即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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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结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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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仍在审理中, 由于缺乏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第二次诉讼将因程序原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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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一事项已作出终审判决 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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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影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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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待决原则只是防止两个案件同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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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可以防止同一争议在未来再次提起诉讼,并在其他案件中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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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决案件和最终判决的实践:示例场景
7.1. 待决诉讼案例示例
一名工人向劳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遣散费和通知期工资。该案正在伊斯坦布尔劳动法院审理,专家报告尚未收到。该工人还在其居住地的另一家劳动法院就相同诉求提起了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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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同一方(同一雇员,同一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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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结果是一样的(遣散费和通知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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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原因相同(相同的雇佣合同和终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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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起诉讼正在审理中,法院 应以程序理由驳回该诉讼,因为缺乏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7.2. 终审判决示例
此前A和B之间曾就房产所有权的注销和登记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将房产登记在A名下。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多年后,当B就同一处房产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并登记所有权时,A 对最终判决提出异议 。法院随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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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中的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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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同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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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同样的说法和事实)
通过比较,法院决定根据既判力原则驳回第二个案件。
7.3. 如果初始案件被认定为未提起诉讼
实践中,有时一个重要的细节会被忽略:如果先前提起的诉讼 而被认定为“未提起” ,则该案件不再构成待决案件。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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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院决定将该案件视为从未提起过,因此该诉讼将被视为从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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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就同一事项提起新诉讼时, 不能援引待决问题。
这一区别在实践中至关重要,律师在审查案件历史时需要注意这一点。.
8. 最高法院对待决案件和既判力原则的处理方法(概述)
本文仅概述其总体方法,不引用最高法院判决中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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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处理待决案件时,特别 :当事人、案件和标的物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最高法院就不接受待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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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索赔范围。例如,在劳动索赔中,如果一份文件只要求遣散费和通知期工资,而另一份文件要求加班费和节假日工资等其他款项,只要这些索赔不涉及完全相同的内容,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存在待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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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局性原则,最高法院在前案中高度重视判决条款的内容。这是因为,从实质意义上讲,终局性 判决条款 。判决理由中的评估并未扩大终局判决的约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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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坚持诉讼请求的 ,对于先前诉讼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通常不存在既判力障碍;但是,对于先前诉讼中明确驳回或默示裁决的诉讼请求,既判力可能会发挥作用。
这些一般性指导原则要求律师在制定策略时,必须全面评估案件和之前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