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证据清单的回应
案件编号: …/… … 提交至安卡拉初审民事法院
答辩被告:
姓名(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地址:…
律师:
律师姓名
地址:…
原告:
姓名
地址:…
主题:
提交我们对原告新证据清单的异议。
解释:
- 原告向贵庭提交的新证据清单存在不当之处,且在法律上存在缺陷。原告所依赖的证据既未在案件上诉阶段的实质审理中提出,也未在诉讼程序开始时提交给法院。.
-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九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20/3456 和 2021/6789 的裁决中 指出,在判决生效后提交审判过程中未提出的证据违反了法治原则。
- 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审判期间本可提交法庭,但原告并未提交。这表明原告存在恶意,意图拖延审判。.
- 必须遵守程序规则,不得同意原告提交新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第 188 条、第 363 条及相关法律。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 由于程序和法律上的不规范之处,原告提交的新证据清单被驳回。
- 本案应判被告胜诉。
- 我谨请求并要求法庭责令原告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日期:…/…/…
答辩被告
律师姓名及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