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法行动提出申诉的理由是什么?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又是什么?
执法行动违反法律(法律原则)意味着什么?
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行使该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认定某项行为“违法”,只需满足以下标准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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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违反法律: 执法人员无视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扣押《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82条明确规定“不得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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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程序规则: 即使交易实质合法,但其执行方式不当。例如,扣押报告缺少法律规定的要素,或销售通知的签发违反了《通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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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 执法人员处理超出其管辖范围或属于其他机构(例如法院)管辖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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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一般法律原则: 该交易违反了诚信原则、不滥用权利原则或比例原则。
相关最高法院判决:
第十二民事庭,案件编号 2025/3591 E.,判决编号 2025/5600 K.
“案例法文本”
法院:布尔萨地区上诉法院第六民事庭
上述日期 和 由地区法院出具,并注明编号。 给定 被告在规定时限内请求对该裁决进行上诉审查后,案件卷宗被送交合议庭,合议庭在听取了审查法官为该案卷宗准备的报告后…… 和 在阅读和审查了档案中的所有文件后,该事项已按要求进行了讨论和审议:
经认定,《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条件未得到满足,双方当事人提出相互请求。 和上诉因程序原因被驳回,因为根据所提出的辩护理由、所依据的文件以及上诉法院在原判决中陈述的理由,这些上诉均缺乏依据。 和 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100 号第 370 条(该条应参照经第 5311 号法律修订的第 5311 号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364/2 条适用),特此确认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免除 615.40 土耳其里拉的上诉费。 之前 如已收取任何费用,应予以扣除,剩余费用由上诉人承担。本决定于2025年9月25日经多数票表决通过。 给定.
(M)
反对意见;
管理人员 和 破产 公寓, 管理人员 和 破产 他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在履行这些职责时,他可能会误用法律,未能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自由裁量权,或者未能维护某人的权利。 或者 如果一项程序无正当理由地拖延了权利的实现,则该程序不合理。 和 依法 反对 它已经移动了。. 管理人员 和 破产 针对该部门的此类违规行为,以及那些因此受到伤害的人,应提起诉讼。 管理人员 到法庭 抱怨 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申请。. 抱怨; 管理人员 和 破产他们的公寓 管理人员 和 破产 依法 反对 取消现有交易 或者 这是一种独特的法律方法,已被接受以确保其得到纠正(巴基·库鲁教授)。 管理人员 和破产 (法律手册).
《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由法院裁决的事项外……” 管理人员 和 破产 关于他们部门进行的交易 依法 异议人士 从 或者 因为这种做法与当时的事件并不相符。 管理人员 到法庭 抱怨有可能。. 抱怨 该规则的结构如下:“必须在得知这些行为之日起七天内采取这些行动。” 抱怨 主题 过程 自知悉之日起七日内有效。 是这条规则(视情况而定) 您的投诉但有两个重要的例外:
1- 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16/2条,“因未履行权利……” 或者 总是(无限期地)因为无缘无故地被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抱怨 “这是有可能的。”此项规定的目的是告知相关人员。 管理人员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员玩忽职守。.
2- 公共秩序 反对 同时无限期地对已发生的交易予以追究。 抱怨 这种方法是可行的。上述原则在法律理论中正是以这种方式被采纳的。 和 最高法院的裁决也认可了这一点。.
抱怨, 管理人员 和 破产 这是一种针对相关部门行为的独特法律救济途径(法律补救措施),而非诉讼。因此,原告在投诉中…… 和 “被告”一词在此并不适用。投诉案件涉及两方:1)投诉人;2)被投诉人(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员 其中一位导演 从该过程 任何声称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均可就该交易提出投诉。换句话说, 管理人员 其中一位导演 过程基于上述任一原因取消订单 或者 任何有合法利益(受益权)希望纠正此错误的人, 抱怨 可以找到。一个人,一个 过程 取消 或者 为了说明纠正这种情况存在受保护的利益, 过程 与其自身的法律状况直接相关 存在 和必须确定损失情况。.
在本案中,原告根据法院判决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无偿征用而造成的损失。 管理人员 后续调查程序已经启动。主要目标是确定根据法院命令,关于债务问题,《征用条例》(2022年11月16日第7421/5号法令)第4条的规定是否已得到履行。 管理人员 局评估 和 不在其职权范围内, 管理人员 债务人收到命令通知后 管理人员可在法庭上主张的无限期期限 抱怨 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所以, 管理人员 主管人员未在判决执行前向债务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不能审理该案是否可以依职权提起诉讼的问题。由于债权人无需事先向被告行政部门申请基于判决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基于判决提出的债权…… 管理人员 关于后续事宜 管理人员 地区上诉法院不能拒绝签发该命令的请求。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地区上诉法院裁定: 您的投诉 接受的决定 给予 完全正确。我完全同意对上诉法院原判的确认。但是,我不同意多数意见中“据了解,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说法。2025年9月25日
执法部门对该事件的处理方式不当:
《强制执行与破产法》规定的另一项投诉理由是该行为“与情况不符”。这一概念指的是,即使某项行为在形式上看似符合法律条文,但却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日常生活规律或案件的现状不符。强制执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适当性”和“相称性”原则。.
对某个活动而言,何为不恰当?
强制执行程序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不总是意味着其合法性。如果强制执行人员机械地执行程序,忽略案卷中的具体事实、当事人的情况或资产的性质,则构成“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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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比例原则: 扣押或清算的金额远远超过清偿债权人债务所需的数额。例如,因债务人欠款1万土耳其里拉而完全关闭其价值100万土耳其里拉的企业,这与法律赋予执行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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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性质与加工过程不相容: 被扣押的货物在加工过程中被销毁,而没有考虑其储存条件或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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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延期执行的情况: 即使很明显,债务人提交的抵押品或付款承诺改变了案件的进程,执法人员仍继续进行扣押程序,声称“系统尚未更新”。
相关最高法院判决:
土耳其最高法院 第十二民事法庭
案卷编号: 2020/xxxx 决定编号: 2021/xxxx
摘要: 执行官的行为可由执行法院通过申诉进行审查。执行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并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案卷的现状以及防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如果执行官无视执行案卷中的实际情况(例如,债务人已提交担保并申请中止执行或撤销原判决),而仅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强制执行,则构成“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这是法律上的不当行为,应通过申诉予以撤销。
摘自判决书(相关章节):
“经审查具体案情,据了解,债务人已根据第…号决定向执行机关申请中止程序,并提交了相关文件。执行机关未对案卷中的这一具体事实进行评估,而仅以形式主义的方式继续进行程序,这 违背了《执行与破产法》的精神、诚信原则以及程序适当性原则。”
执法人员的行为仅仅遵守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所处的阶段相符。执法人员不能无视债务人提交的可能改变诉讼进程的文件。任何相反的做法都将构成滥用强制执行权。虽然法院本应受理申诉并撤销执法人员的行为,但其基于错误评估而以书面形式驳回申诉的决定是错误的。
决策分析
最高法院在本判决中强调的关键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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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盲点: 执法人员不能“只关注执法部门的日常运作”。他们必须阅读所有提交到档案中的文件(债务人的申请书、法院判决),因为这些文件可能会影响整个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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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当: 如果案件档案中包含中止诉讼程序的理由(例如,提供担保、上级法院的裁决),则执法人员不应以“我面前没有中止令”为由继续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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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理由: 交易的合法性不仅要看法律规定,还要看它是否符合“具体案件中的正义”。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未能履行权利:
《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十六条将“不履行权利”定义为申诉理由,指的是强制执行机关 拒绝履行其依法或依法院判决履行的职责。 强制执行机关作为公共机构,有义务保障当事人行使其合法权利。虽然不履行此项义务与强制执行法中的“拖延”具有相似的后果,但其本质上是一种更为消极和漠视的态度。
“未能履行权利”是什么意思?
这项投诉基于以下事实:法警或主管 “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或 “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了合法请求 ”。在本案中,执法机构没有履行职责,没有满足请求,或者阻止了权利的行使。
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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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请求: 当执法人员以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债权人依法要求的扣押请求时,例如“我太忙了”、“我人手不足”、“我在行使我的自由裁量权”或“我不会扣押该债务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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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文件:这 指的是执法人员阻止债务人或债权人行使《强制执行和破产法》保障的权利,例如要求提供文件副本或获取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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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失败: 法警未能与执法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或指派官员执行法院命令(例如,驱逐不动产或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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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所有权主张: 当对某项财产提出所有权主张时,执行人员未能遵守《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96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程序(将案卷送交法院、给予相关各方期限等)。
投诉条件:请求与不可能
通常情况下,要产生这种投诉,当事人 向执法部门提出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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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要求: 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执法机关履行其权利。如果执法人员在收到请求后仍不作为,或拒绝履行,则当事人有权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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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务: 执法机关未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其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有义务履行”的义务。如果执法人员拥有行使该项义务的自由裁量权,且已行使该权力,则通常不构成投诉理由(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除外)。
投诉结果:执行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执行法院认定“权利未得到实现”,则不仅会接受申诉,还会 向执行机关发出“最终命令”,要求其执行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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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撤销,而是命令: 如果投诉理由是“行为违法”,法院撤销该行为;但是,如果理由是“未履行权利”,法院 命令执行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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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的义务: 法院判决对执行人员具有约束力。执行人员有义务立即(或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相关程序。
相关最高法院判决:
土耳其最高法院 第十二民事法庭
案件编号: 2021/4892 决定编号: 2022/2541 日期: 2022年3月10日
决定
债权人请求对上述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上诉审查,案件卷宗已送交本庭。本庭在听取了审查法官就该案卷宗撰写的报告并审查了卷宗中的所有文件后,对该案进行了如下讨论和审议:
债权人代表向执行机关提交的扣押申请被驳回后,执行机关以“未将通知退还给债务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为由拒绝执行。债权人随后向执行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决定。执行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上诉,裁定执行机关官员拥有自由裁量权。.
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十六条,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通过申诉审查强制执行人员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他/她应该采取但未采取的行动。.
执法人员有义务依法履行其职责。在强制执行制度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仅限于法律赋予的框架之内。执法人员不得以法律未规定的条件(例如要求退回通知单)拒绝请求,从而妨碍债权人行使其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案卷显示,付款令已送达债务人,且强制执行程序已于债权人提出扣押申请之日完成。执行官必须审查案卷,以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案卷中不存在任何扣押障碍,执行官以非法理由驳回申请则构成《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16条第2款所指的“未履行权利”。.
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行使权利:
《强制执行与破产法》(EBL)第16条第2款将 “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权利”:强制执行机关在不驳回程序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拖延、减缓或使履行其义务的程序无法完成。此项申诉理由旨在维护强制执行中固有的“快速”和“高效”原则。
概念的定义和范围
执法人员或法警在履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请求,或执行必须依职权进行的程序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如果执法人员因工作量过大、人手不足或任意行事等非法原因拖延程序,则构成“拖延”的指控。.
拖延症最常见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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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实际扣押请求: 当债权人支付所有费用后请求扣押时,执法部门却数日或数周不出现到现场,理由含糊不清,例如“我们正在准备”或“我们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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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疏忽: 未能记录或发送应发送给银行、土地登记处、交通部门或其他机构的扣押令,即使不存在技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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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完成出售请求: 尽管已提交出售请求并预付了必要的费用,但执法部门未能采取任何措施进行估价或发布出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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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送达异议/索赔: 将提交给执法部门的异议申请或权利主张留在档案中,而未将其送交有关机关或法院。
投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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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时效限制: 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权利”的情况,提起申诉没有时效限制。申诉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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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投诉人必须证明该行为没有被执行,并且这种不作为是由于官员的过错造成的(例如,自提出请求以来已经过去了一段合理的时间)。
最高法院的做法(判例法)
最高法院不接受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作为“无正当理由拖延”的辩护理由。执法部门有义务根据其工作量合理安排人员。.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二民事庭, 案件编号: 2022/6894, 判决编号: 2023/1542 ,日期: 2023年3月9日
摘要: 执行人员未能满足债权人的请求,且无限期拖延,构成《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机关的工作量不能作为其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的合法理由。
决定文本:
“根据案卷资料可知,债权人代表向执行机关提交的扣押申请,尽管已过合理期限,但仍未得到执行,案件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执行机关提出的‘工作量过大’的理由,并非阻止执行机关适用《破产法》强制性规定的合法理由。执行机关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收到的申请。”.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债权人提出的扣押申请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却被无故拖延了20天。这构成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无正当理由拖延,虽然本应受理该申请并责令立即执行,但法院驳回该申请的决定违反了法律。
结论:
强制执行机关的程序并非单纯的行政活动,而是受司法审查的公共服务。上诉权是当事人对抗强制执行程序中“违法、任意和拖延”现象的最有效辩护机制。任何强制执行人员未能全面管理案件档案,未能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最新案情资料的情况,均可依据最高法院既定判例通过上诉予以纠正。这种监督机制可避免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债务人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并确保债权人尽快获得其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