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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字提出异议并请求中止基于流通票据的强制执行程序

 执法局档案参考编号:…/… … 致安卡拉执法法院


异议方(债务人)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对方当事人(债权人)
姓名 – 地址

主题:因对签名有异议而请求中止与流通票据相关的程序。

解释:

  1. 债权人于…/…/…日根据汇票向…执法局提起诉讼,案号为…/…。我于…/…/…日收到付款指令,该指令是本次诉讼的标的。.
  2. 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我提出异议,认为本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经查证,我以往在各类官方文件中留下的签名与本票上的签名明显不符。本申请书附有我曾签署过签名的机构清单。.
  3. 债权人恶意提起强制执行程序,要求强制执行一份并非本人签名的本票。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本人请求对债权人的恶意行为予以处罚。因此,本人请求在确认本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后,停止强制执行程序。由于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本人必须对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证据:

  1. …执法局档案编号为…/…
  2. 签名样本
  3. 专家报告
  4. 证人证词和其他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结论与请求:鉴于以上所述理由,

  1. 我请求接受我对签名的异议,并确认本票上的签名并非我本人所签。
  2. 我请求停止强制执行程序,因为签名并非我本人所签。
  3. 如果我的反对签名被接受,并且确定债权人存在恶意或严重疏忽,则应责令债权人支付不少于本票金额 20% 的赔偿金,以及 10% 的罚款。
  4. 我谨请求并要求法庭责令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
反对方(债务人)
姓名及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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