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外部支付:豁免和撤回申请
文件参考编号: …/…
致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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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求外部催收到期款项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债务人
姓名 – 地址
主题
我们的请求是从未偿债务中扣除外部收取的款项,并收取相关费用。.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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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债务人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案号为…/…。 付款令已于…/…/…送达债务人,强制执行程序 至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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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对债务人车牌号为…的车辆发出了扣押令。本案债务总额为…土耳其里拉,债务人 私下支付了…土耳其里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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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档案中必须将外部收取的款项计入。事实上,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有义务将外部收取的款项报告到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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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金额的 3.96%作为手续费 。即使已发出扣押令,但由于款项并非通过强制执行机构支付,而是通过外部渠道支付,因此只需收取3.96%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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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二民事庭 2017/12435 E.和2019/2834 K. 判决中明确指出:
“债权人必须将通过庭外程序从债务人处收取的款项通知强制执行档案,在这种情况下,仅适用庭外催收费用。不得对庭外催收费用另行收取。” -
因此,应扣除相当于客户以现金收取的…土耳其里拉的3.96%的费用…土耳其里拉,剩余金额应从档案中的债务中扣除。.
法律依据
《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15条、《费用法》第492号第23、25、26条及相关法律。.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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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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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开具的外部付款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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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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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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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法律证据。.
请求和结果
基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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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 外部支付的…土耳其里拉金额的3.96%作为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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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金额将从未偿债务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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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我作为代表,郑重请求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债权人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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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