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过扣押方式启动的可转让票据强制执行程序提出异议并请求中止该程序 2025年1月20日fbchukuk一般的0 ……致安卡拉执法法院 反对方(债务人): [姓名](土耳其身份证号码) [地址] : [姓名] [地址] [电话] 被告(债权人): [姓名] [地址] 主题: 请求停止通过扣押流通票据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理由是反对签名和债务。 解释: 被告通过……执法局,以案件编号……/……对我的委托人提起强制执行程序,采用针对流通票据的扣押方式,并于……日向我的委托人送达了付款令。. 该本票上的签名并非客户本人所签。将该本票上的签名与客户的正式签名样本进行比对,可以明显看出这一差异。此外,本票上的日期和金额信息也存在不一致之处,表明该本票并非有效的流通票据。. 该债务主张完全没有根据,因为委托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或法律关系。此外,尽管本票上注明“现金支付”,但委托人并未收到任何现金付款。这表明该债务主张与事实相去甚远。. 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170条,对签字提出异议即可中止诉讼程序。针对我委托人提起的这些诉讼程序必须停止,因为它们是非法的。. 鉴于以上所有原因,有必要中止强制执行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止委托人遭受进一步的伤害。. 证据: 执法档案, 借据样本 客户的正式签名样本 调查和专家报告, 各种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 《2004 年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170 条及其他相关规定。 结论和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对于针对客户提起的、通过扣押流通票据而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提出的签名和债务异议,予以接受。 必须立即停止追捕。 由于所涉债务系恶意追讨,被告被判赔偿法律损失。 我谨请求并要求法庭责令被告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 日期: …/…/… 反对方律师 :[姓名] 签名 对债务提出异议、 强制执行程序、 对签名提出异议、 伊斯坦布尔律师、 流通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