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附带证据的使用
1. 引言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取得证据是保障公正审判权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调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与所调查罪行不同的其他犯罪线索。在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的证据 “附带证据” 。
这一概念不仅在使用技术监视、通信拦截、卧底调查员或预防性搜查等特殊授权时会出现,而且在进行实物搜查、文件检查或复制数字材料时也会出现。.
在土耳其,附带证据的法律依据主要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 以及与某些特定侦查方法相关的规定。此外, 《宪法》第20条 (隐私权)和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也对此作出了限制。
2. 法律框架
2.1. CMK 第 138 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8 条,如果在法官命令下或在延迟会造成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检察官命令进行的侦查、监听和记录通信等措施中获得的证据,表明已经犯下了除决定所针对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罪行,则该证据只有 犯罪目录的 。
本规定 防止随意使用 。如果偶然发现的犯罪行为未列入犯罪记录目录,则该证据被视为非法,不得在审判中使用。
2.2 与《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35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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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 获得的附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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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35条 (截取通信)是获取附带证据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3 宪法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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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二十条 保护隐私权。对这项权利的干涉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限制,且这些限制在民主社会中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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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8/6条 规定:“非法取得的调查结果不能被接受为证据。”
3.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
欧洲人权法院评估附带证据的使用,尤其是在隐私权、通信自由和公平审判权的框架内。
3.1. Khan / 英国 (2000)
在本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录音作为证据违反了《公约》第八条。法院强调,国家进行监视的权力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界定。.
3.2. 贝科夫 / 俄罗斯 (2009)
在秘密调查过程中,如果获得了与正在调查的犯罪无关的其他犯罪的证据,则该证据只能 在法律框架内并按照必要的程序 。
3.3. Dragojević 诉克罗地亚 (2015)
法院指出,在窃听过程中获取的与另一犯罪有关的证据,如果与已列明的犯罪无关,则不得使用。该裁决符合土耳其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逻辑。.
4. 最高法院的判决
4.1. 最高法院第五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8/1765 E.,判决编号 2019/12543 K.
在窃听过程中,获得了与一起未在调查中的犯罪有关的证据;然而,由于该犯罪未被列入犯罪目录,因此该证据被认为无法使用。.
4.2. 最高法院第十六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7/4212 E.,判决编号 2019/6950 K.
有规定指出,如果在目录犯罪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目录犯罪的证据,则该证据可以采纳。最高法院强调了这方面的合法性和相称性原则。
4.3.最高法院刑事大会 – 2015/12-149 E.,2017/230 K.
虽然搜查过程中偶然查获的毒品不在搜查令的范围之内,但由于这些毒品构成已列入清单的犯罪,因此决定可以将其用作证据。.
5. 当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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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数据审查 ,经常会发现与搜查令未涵盖的犯罪相关的证据。此时,犯罪清单上的案件数量可能已经超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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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AK 报告 ,除了洗钱之外,还可能发现逃税或欺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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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Lock 和类似应用程序 ,除了可以揭露恐怖组织成员身份的信息外,还可以揭露与个人犯罪相关的数据。
6. 评估
使用偶然证据 两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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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基本权利的风险 ——侵犯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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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限制辩护权,不讨论相互矛盾的证据。
欧洲人权法院和最高法院均 法律依据、合法目的和相称性原则 至关重要。在土耳其,对犯罪行为清单的限制是确保这种保护的重要筛选机制。
7. 结论
偶然取得的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一方面,维护公共秩序和有效打击犯罪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无法实现这种平衡,审判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