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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干预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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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ordre public)的概念是各国在其法律体系中用来保护其主权和基本价值观的工具。尤其 国际私法 在涉及外国因素的争端中 适用范围的

土耳其法律对这一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见于《第5718号国际私法和程序法》(MÖHUK)第5条。公共秩序例外条款有效地限制了拒绝适用外国法律以及阻止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公共秩序的概念;随后,将讨论其在土耳其法律中的地位、其在《国际私法》下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的判决、教义上的分歧以及其局限性。.


一、公共秩序概念的法律性质

1. 概念定义

公共秩序是指一个国家用来保护其社会结构、道德、正义感以及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套规则。在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通常定义如下:

“当适用外国法律或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土耳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不符时,就会启动这一特殊机制。”

2. 公共秩序的功能

公共秩序具有两项基本功能:

  • 保护功能: 它保护土耳其法律的基本原则。

  • 限制功能: 它可以限制外国法律的适用或外国判决的效力。

3. 公共秩序——强制秩序与公共秩序的区别

虽然所有公共秩序规则都具有强制性,但并非所有强制性条款都与公共秩序相关。例如,尽管《土耳其义务法典》第27条具有强制性,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与公共秩序相关。只有当基本宪法价值观正义感受到侵犯时,才会对公共秩序进行干预。


二、土耳其法律中公共秩序干预的依据

1.《国际私法》第五条

《国际私法》第五条明确使用了以下表述:

“如果适用有管辖权的外国法律会导致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结果,则不应适用该法律;必要时,应适用土耳其法律。”

该规定表明,公共秩序控制既可以通过法律冲突规则来实施,也可以在承认和执行阶段来实施。

2. 宪法依据

干预公共秩序也 宪法第二条 所载原则相关
国家的基本特征构成了界定公共秩序概念内容的框架。


三、公共秩序干预的应用领域

1. 外国法律的适用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当争议中确定了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律明显会导致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的结果,则法官应当适用土耳其法律。
但是,这种干预属于例外情况, 作狭义解释

例子:

虽然一夫多妻制在外国可能被允许,但在土耳其法律中被视为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因此,在土耳其,基于一夫多妻制的婚姻不被土耳其法律认可。.

2.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国际私法》第54/1-c条也对干预公共秩序作出了规定:

“外国法院的判决不得明显违反公共秩序”是承认和执行的条件之一。.

因此,如果外国的决定违反土耳其的公共秩序,该决定在土耳其将不被承认或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9/1510 E. 和 2020/4793 K. 的判决中,驳回了美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执行 完全剥夺了妇女获得赡养费的权利,违反了土耳其公共秩序。


四、公共秩序要素

1. 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

人的尊严、平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财产权和辩护权等基本原则构成了公共秩序的本质。.

2. 道德和社会价值观

土耳其社会认为不可接受的做法(如童婚、强迫婚姻、奴隶制等)显然违反公共秩序。.

3. 经济和社会秩序

公共秩序不仅包括道德或宪法规则,还 包括保护经济秩序的规则 。例如,公共秩序管制可以应用于利率、汇率制度和工人权利等领域。


五、公共秩序干预的性质和限度

1. 例外和狭义解释原则

在国际私法中, “最后手段” 或“最终救济
法官不应在每起纠纷中都自动进行公共秩序审查,而只有 明显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在这方面也有着一贯的先例:

“公共秩序例外条款应作狭义解释,不应扩大解释以致妨碍外国法律的适用。”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7/4649,判决编号 2019/2131)

2. 公共秩序的不稳定性

公共秩序的概念 会随着时代、社会价值观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例如,过去禁止收取利息被认为与公共秩序相悖,但在如今自由市场原则的框架下,人们对它的解读则有所不同。

3. 公共秩序——国际公共秩序的区别

法律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私法国际法中应用的概念是“国际公共秩序”。
这一概念仅 在国际争端中外国法律或判决产生不可接受且相互矛盾的结果时


六、公共秩序干预的应用领域示例

1. 在家庭法领域

  • 一夫多妻制: 即使外国法律允许,也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 限制妇女离婚权: 赋予男性单方面离婚权的规定被认为违反公共秩序。

  • 同性婚姻: 目前被认为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土耳其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8/4281,判决编号 2019/5734)。

2. 在继承法中

在一些国家,完全剥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被认为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最高上诉法院第二民事庭在其编号为2020/4756 E.和2021/2645 K.的判决中,驳回了适用“不赋予非婚生子女平等继承权的外国法律”的请求。

3. 劳动法和商法

取消劳动者最低权利或侵犯竞争自由的外国法规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例如,完全取消劳动者获得遣散费权利的外国法规就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4. 认可与执行的实例

  • 因女性的宗教或国籍而歧视性地将子女的唯一监护权判给父亲, 违反公共秩序。

  • 程序上侵犯公平审判权的行为,例如在外国审判中不承认当事人的辩护权,构成对公共秩序的障碍。


七、最高法院判例法视角下的公共秩序干预

最高法院以保护性和限制性两种方式运用公共秩序的概念。.

1. 最高上诉法院第二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6/13547,判决编号 2017/6349。.

“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则应驳回其执行请求。但是,公共秩序的概念不能被宽泛地解释为涵盖土耳其法律的所有强制性规定。”

2. 最高法院第 11 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9/5231,判决编号 2020/4720。.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应当适用,除非该外国法律与土耳其公共秩序明显相抵触;否则,应当适用土耳其法律。”

3. 最高上诉法院,第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5/6732,判决编号 2016/4279。.

“剥夺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外国法律与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不符,因此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第八章 教义上的意见分歧

1. 全面方法

一些作者(例如诺默尔教授)将公共秩序的概念等同 土耳其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认为它可以被广泛解释。

2. 狭隘的方法

另一种观点(例如,Tekinalp、Doğan 的观点)强调,干预公共秩序是例外情况,只能适用于明显且严重的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也基本采纳了这一观点。

3. 折中方案

一些作者(例如 Çelikel – Erdem)认为,公共秩序干预 灵活,并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变化进行解释。


九、公共秩序的界限

1.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评估是否存在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但是,这种评估不能随意, 宪法原则既定判例

2. 比例原则

对公共秩序的干预不应超出其目的;应尽可能缩小范围, 并允许适用外国法律

3.《欧洲人权公约》(ECHR)的影响

在解释土耳其法律中“公共秩序”的概念时,必须考虑《欧洲人权公约》和宪法法院的裁决。例如,侵犯公平审判权可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


十、公共秩序的未来及其在数字时代的扩展

公共秩序的概念不再局限于其传统含义;它也与数字化、人工智能、数据隐私和国际贸易等领域息息相关。在数据传输、个人数据保护(KVKK 和 GDPR)以及区块链合约等领域,土耳其公共秩序干预的界限正在被重新界定。


结论

公共秩序干预是土耳其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工具,它限制了外国法律的执行和外国判决的有效性。然而,根据《国际私法》第五条的精神,这种干预应作例外且狭义的解释,并且只能在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适用。

在土耳其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仅限于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道德和正义的概念;并非所有强制性规则都包含在公共秩序的范围内。.

就此而言,公共秩序的概念既决定了土耳其法律主权的界限,也决定了国际合规的平衡。未来,公共秩序的监督在数字合同、数据保护和国际金融法领域将变得更加重要;土耳其司法机构将继续在此领域发展灵活而又原则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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