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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刑法典第247条:挪用公款罪及其处罚

1. 引言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受托的财产或资金谋取私利。该罪旨在保护国家资产和公众对公共服务的信任。土耳其刑法典第247条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定义,它是公职人员所犯罪行中最严厉的罪行之一。本文将评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加重情节、处罚、司法判例以及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2. 法律规定——土耳其刑法典第247条

土耳其刑法典第247/1条

“公职人员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挪用受托财产,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应处以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达五千天。”

土耳其刑法典第247/2条

“如果犯罪行为对财产价值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犯罪方式损害了公职人员的信誉,则应判处十二至十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达两万天。”


3. 犯罪构成要件

A. 犯罪者——公职人员

只有 公职人员 才能构成此类犯罪。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第1款c项的规定,公职人员是指长期、短期或间歇性参与公共活动的人员。教师、警察、市政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等都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B. 所有权关系

在挪用公款罪中,公职人员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涉案财产建立了占有关系 。该财产必须因其公务需要而暂时置于其控制之下。

例如,收银员收银机里的钱,邮递员要递送的文件,或者警察开出的交通罚单。.

C. 挪用公款行为

被公职人员 非法侵占 。这种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关键在于,该财产的公共所有权被剥夺。

D. 精神元素

挪用公款罪 只能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者必须有侵占财产以谋取自身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意图。过失不构成此罪。


4. 加重挪用公款罪(土耳其刑法典第247/2条)

法律对加重贪污罪的定义如下:

  • 商品价值高,

  • 以损害公职人员信誉的方式实施犯罪,

  • 以有组织或有计划的方式进行.

在这些案件中,处罚 是监禁 12 至 18 年,并处以相当于 20,000 天日工资的罚款。


5. 不同视角:区分贪污、挪用和贿赂

挪用公款罪不应与贿赂勒索等类似的官方犯罪混淆。

犯罪类型 行动 作案者 货物来源 种姓
借方 财产被交付给他,然后他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这些财产。 公职人员 政府/公共部门 将某事归于自己或他人的意图。
贿赂 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公职人员和普通人 私人人士 协作收益
勒索 利用自身地位的影响获取不正当优势 公职人员 私人人士 威胁或滥用影响力

6. 刑事制裁

土耳其刑法典第247/1条——简单挪用公款

  • 监禁: 5至12年

  • 司法罚款: 最高可达 5,000 天

土耳其刑法典第247/2条——有条件的挪用公款

  • 监禁: 12至18年

  • 司法罚款: 最高可达 20,000 天

在挪用公款案件中, 缓刑推迟宣判(HAGB)将刑罚改为罚款 因为该罪行的最低刑罚很高。


7. 有效悔改(土耳其刑法典第248条)

在挪用公款案件中,只要被盗财物被归还,有效的悔改原则对犯罪者是有利的。

  • 如果在调查开始前货物全部退回, 罚款 将减半

  • 如果嫌疑人在调查开始后、判决作出前被引渡, 刑期 最多可减少三分之一

注意: 如果商品的全部价值尚未退还,则有效的悔改条款将不适用。


8. 最高法院的判决

第五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7/3800 E.,判决编号 2021/452 K.

《案例法文本》

法院:高等刑事法院
罪名:简单挪用公款
判决:简单挪用公款罪名成立

地方法院的判决被提起上诉,案件随后经过审查和审理:据了解,
被告是福卡开放式监狱的一名狱警,于2014年2月21日收到属于囚犯法鲁克·埃林的500土耳其里拉,并被要求将其交付给托管部门。然而,在2014年2月26日一份报告(该报告构成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依据)出具后,被告于2014年3月3日才将这笔钱交付给监狱的托管办公室。因此,根据本庭的既定做法,本案并未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以侵占财产为目的的挪用公款,而是错误地认定为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并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247/3条对其提起诉讼。未能适用相关条款减轻刑罚,导致刑罚过轻;未能考虑被告在挪用公款罪中占有该款项期间本应产生的利息;未能考虑只有在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有效悔改条款;以及未能考虑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3/5条规定,剥夺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判决金额的一半,因此应为2个月零3天——由于被告未就此提出上诉,因此这些理由不构成撤销判决的理由。考虑到
证据、指控和辩护以及审理过程,对该行为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并对已证实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描述和相应适用。因此,被告的上诉被认为没有根据,予以驳回,除被批评的要点外,该判决符合程序和法律,于 2021 年 8 月 2 日一致予以维持。


9. 实际案例

  • 会计文员未能将收取的费用记入账户。

  • 收银员未能上报现金短缺情况。

  • 市政员工在私家车上使用加油卡。

  • 法院工作人员挪用法院收费收据。

在这种情况下,无需确定是否造成了公共危害; 该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


10.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占有是否因义务而产生 尚存争议。

  • 错误地指控某人挪用公款会导致纪律处分和刑事犯罪之间的混淆。

  • 公职人员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有时没有得到正确的分析。


11. 挪用公款与纪律法的关系

任何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构成违纪行为。然而,并非所有违纪行为都可适用刑法。若不区分这两者就提出挪用公款的指控,则会破坏法律确定性原则。


12. 结论与评价

挪用公款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从公共财产中谋取私利将受到严厉处罚。土耳其刑法典对此类犯罪行为有严厉的惩罚。然而,在实践中,证据不足、所有权关系混乱以及纪律与惩罚界限模糊等问题可能导致审判不公。.

不应忘记,刑法必须遵循“最终理由”,即必须在具体案件中明确证明犯罪意图。否则,诸如贪污罪等刑罚严厉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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