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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税务罚款通知书的申请

取消税务罚款通知书的申请

向税务法庭

安卡拉

原告: Mehmet DEMIR
      (土耳其身份证号:12345678910 / 税号:123 456 7890)
      Köy Içi Mah。编号:18 默克兹/约兹加特

 

代表: Irem EPÇAÇAN 律师 – 地址

 

被告: 约兹加特税务局 – YOZGAT

 

诉讼所涉税款和罚款

类型: 所得税、暂缴税款和逃税罚款。

金额: 95,000.00土耳其里拉

时期: 2016

通知

日期: 10/04/2024

编号: 2024/GV-327

通知日期: 15/04/2024

 

诉讼主题:本诉讼请求撤销2016 年的税务处罚通知,并请求暂缓执行,直至诉讼结束。

 

解释:

  1. 在编号为……的税务审计报告中,指控客户在2016年从事大麦买卖的商业活动,但未建立纳税义务,未提交纳税申报表,未保存合法账簿,也未开具销售发票。基于该报告,税务机关依职权对2016年的交易进行了所得税和暂估税基评估,并指出应根据《税收程序法》第213号的相关条款对其处以逃税罚款;随后,约兹加特税务局于2024年4月10日发出编号为2024/GV-327的税务处罚通知书,对客户处以总计95,000.00土耳其里拉的评估和罚款。
  2. 审计报告中所谓的“大麦交易”仅指客户出售其自有土地上种植的农产品。客户是一名农民,耕种几块土地,属于家族企业;他没有商业企业,也没有持续的买卖活动。2016年出售的大麦和小麦均为客户自产,不属于商业货物。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客户通过从他人处购买并转售获利的方式建立了定期且持续的买卖组织,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在商业登记处注册成立了企业或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出售客户自有土地上种植的农产品应被视为农业活动收入,而非商业利润。审计报告未能区分二者,仅基于农产品销售就对其处以逃税罚款,将其归类为“商业活动”,这是不合法的。
  3. 另一方面,即使债务的存在得到承认,被告政府也因超过诉讼时效 而丧失了追讨该笔应收款项的权利。《公共税法》第6183条规定,公共应收款项如未在到期日所在日历年的次年年初起五年内收回,则适用诉讼时效。本次评估所涉期间为2016年。该年度相关税款的正常缴纳期限为2017年,追缴时效自2018年1月1日起算,为期5年。因此,该公共债务最迟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然而,税务处罚通知书却于2024年4月10日发出,并于2024年4月15日送达。该评估及处罚申请在时效届满后发出,显然违反了第6183号法律。对于已过追缴时效的公共债务,不得再次进行税务评估;因此,该税务处罚通知书无效,应予撤销。
  4. 客户的业务性质为农业,专注于销售其自产产品,而非商业活动。其不存在任何需要承担商业责任的买卖活动。在不影响承认事实的前提下, 追缴推定税款的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因此,针对客户发出的处罚通知书 无论从实质理由还是诉讼时效方面均属非法, 应予撤销。

法律依据: 税收程序法、所得税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和税收程序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

  • 税务处罚通知

  • 税务审计报告

  • 客户的土地登记记录和有关田地面积的文件。

  • 产品销售收据(如有)

  • 第6183号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

  • 专家鉴定和所有必要的法律证据(如认为合适)。.

 

请求与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并恳请贵庭依职权予以考虑;我谨 ,请求并要求:暂停执行相关税务处罚通知书,直至审判结束约兹加特税务局于2024年4月10日发出的编号为2024/GV-327、针对2016年度的 税务和逃税处罚;并要求由被告税务机关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日期:…/…/2024

原告律师,
伊雷姆·埃普恰坎

签名

附件:

  1. 授权委托书样本

  2. 税务处罚通知

  3. 税务审计报告

  4. 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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