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犯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90条)

协助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要构成通过任何行为协助他人使用麻醉品和兴奋剂的犯罪,相关行为必须实际构成该犯罪。关于此犯罪的证据分析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庭应当讨论该问题,并解释相关行为是否属于该犯罪的范畴。在2020年3月4日编号为E. 2017/6284 K. 2020/1507的判决书引言部分,最高法院第二十刑事庭 指出:“经认定,审判程序依法进行,证据已在判决书中提出并加以论证,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基于与案卷文件和信息相符的确凿证据作出的定罪,且除下述情形外,犯罪类型及相应刑罚均已正确认定……” 该声明 强调,法院必须明确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就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讨论,以确定判决所依据的刑罚是否合法。这一点在法律理论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中均有强调。

典型性的客观要素

相关法律将仅涉及协助吸毒、使获取毒品更容易、加速吸毒或使吸毒更安全等行为定为犯罪。因此,要惩罚旨在协助毒品销售、运输或出口而非吸毒本身的行为,我们需要依据其他相关条款。.

在评估犯罪范围时,我们首先必须审查为提供场所、设备和材料而采取的行动。例如,在家中组织“可卡因派对”、提供注射器和类似物品,或提供加热铂金板用于制备大麻等,为吸食毒品提供适宜的环境,损害了本犯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实施这些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 ,这涉及到采取措施使吸毒者难以被抓获 。这包括减轻吸毒后出现的生理症状、试图掩盖吸毒痕迹以及销毁证据。此外,为吸毒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场所(例如自己的房产),让他们不必担心被抓获,也是削弱吸毒行为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刑事庭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作出的判决(案件编号 E. 2017/357 K. 2019/3196), “在审查协助使用麻醉品罪的定罪时:”

鉴于被告的辩护、事件和逮捕报告,以及……和……的陈述(他们的调查档案因持有毒品供个人使用而分开),确定被告没有提供特殊的场所、设备或材料来方便吸毒;被告的意图是与其他被告一起,使用之前在现场发现的被称为“桶”的装置,将他持有的供个人使用的毒品吸食;现场没有查获其他毒品;在同一事件中,被告因持有毒品供个人使用而被单独判决,而 判处 2019年5月22日,法院一致推翻了此前被告协助他人吸毒罪名成立而非无罪的判决。……法院指出,为集体吸毒而准备某些器具和装置,以及毒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适合集体吸毒,不仅包括被称为“桶”的装置,还包括大麻的传递,这些行为均不属于协助他人吸毒或提供吸毒场所罪的范畴

向他人讲解如何使用或注射毒品的人也构成协助吸毒罪。但是,提供有关如何获取毒品或如何制造毒品的信息 不属于本条款的管辖范围。

此外,还需提及土耳其刑法典第190/2条规定的煽动罪。鼓励他人、煽动积极情绪、宣称毒品有益或至少无害,均属于该条款的制裁范围。发布相关信息,即使仅作为一种出版形式,也属于违法行为。出版内容无需实际触达个人。启动出版程序、准备出版以及创造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就足以构成犯罪。即使出版内容未触达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犯罪事实。例如,安塔利亚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应缉毒警察的要求,禁止在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播放两首歌曲——DJ Tieasto 混音的《Ecstasy》和《F… on Cocaine》——理由是这两首歌煽动使用兴奋剂和毒品,因此在社交媒体上被称为“吸毒歌曲”。.

例如,根据同一篇文章和同一段内容,专栏作家或歌手在歌曲中提及自己吸毒或因此获得极大乐趣,并不构成煽动吸毒罪。另一方面,在出版物中提及或描述毒品的积极作用,或发表鼓励吸毒的观点,则可被视为构成故意。.

试图

协助吸毒罪并不要求被鼓励者实际吸食毒品。只要鼓励行为发生,犯罪即被视为已完成。例如,向他人提供“大麻鸡尾酒”或指导其使用方法,即构成犯罪行为,自此之后,犯罪即被视为已完成。.

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90/2条,出版鼓励使用毒品的材料构成犯罪,只要公众有机会了解该材料,犯罪即告完成。如果出版物在公众知悉之前被查获没收,例如,根据印刷商的举报,则构成犯罪未遂。.

集会

如果多人为“可卡因派对”提供场所以协助犯罪,则该犯罪因其性质构成连锁犯罪,处罚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43/2 条关于连锁犯罪的规定确定。.

有关此事的更多信息,您可以咨询我们公司经验丰富的律师。.

 

STJ. AV. Hamdi Berk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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