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和贩运麻醉品犯罪中的犯罪人身份和加重情节

制造和贩运麻醉品犯罪中的犯罪人身份和加重情节

犯罪者的身份

现行土耳其法律虽然以判例法为基础,但在量刑方面仍存在诸多标准。实践中,量刑主要依据犯罪者的意图。毒品的数量是决定刑罚的重要因素。无论数量多少, 根据比例原则 影响刑罚的轻重 制造和贩运麻醉品或兴奋剂 (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 还是使用、持有 等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91条)至关重要。 此外,在毒品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量刑时若偏离下限,则可能构成撤销判决的理由。 例如,根据最高法院第十刑事庭2007年11月5日第1099/12602号判决, “未考虑到涉案毒品为1318克大麻,且犯罪方式和被告人意图并无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判处最低日罚金6000天,远超最低限额,违反了比例原则 (因此必须撤销判决)。

除了毒品数量之外,还应考虑犯罪者的经济状况、是否吸毒、犯罪记录、获取毒品的方式,以及如果确定犯罪者本人使用了毒品,则应根据持有和接受毒品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91条)而非制造和贩运毒品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在犯罪者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者的情况下,通常会对两项罪行均予以处罚。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与被消费者之间的界限被忽略了。贩毒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已经涵盖了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合法利益。因此,对犯罪者先以更严重的罪行定罪,然后再以较轻的罪行定罪,将构成对比例原则的违反。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也持相同观点。此外,判例法和理论中存在一种有趣的观点,即如果犯罪人既是销售者又是使用者,但将其销售的毒品与自己消费的毒品分开,则根据犯罪实际同时发生的原则,其将同时被判犯有使用罪和贩运罪。(与我们的观点相反)如果毒品同时存在,则只会被判犯有贩运罪。根据最高法院第二十刑事庭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判决(E. 2019/6159 K. 2020/2945 T. 16.6.2020), “虽然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1条的规定和第3条的比例原则,根据查获的毒品的数量、重要性和价值,对被告人的基本刑期进行偏离最低限度的量刑是适当的,但如果判处超过最低限度的过重刑罚……则必须予以撤销。

 

符合条件的情况

根据麻醉品的性质而定的加重情节(土耳其刑法典第188/4-a条)

加重情节是指所涉麻醉品或兴奋剂为海洛因、可卡因、吗啡、合成大麻素及其衍生物或巴斯吗啡。如果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且仅从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处缴获本款所述类型的麻醉品,则除非能确定其他犯罪嫌疑人也与加重情节有关,否则第188/4条不得适用于其他犯罪嫌疑人。.

犯罪行为必须由至少三人实施,或者在组织活动框架内实施(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5 条)。

如果几个人组成组织实施贩毒犯罪,并且自己也实施贩毒犯罪,他们将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220 条因组成组织而受到处罚,并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5 条因加重情节而受到处罚。.

如果犯罪行为由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实施,刑罚将减半。这项加重情节并非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共犯,而仅适用于存在共同犯罪人的情况,且至少需要三名共同犯罪人。这意味着在确定加重情节时,教唆或协助犯罪的人被视为共犯,不被视为主要犯罪人,因此不计入犯罪人人数的计算。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人数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则教唆或协助犯罪等共犯也适用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法院第21刑事庭2017年2月9日作出的第2733/973号案件判决, “……共同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共同犯罪意图,在犯罪发生前或发生过程中共同实施直接影响犯罪实施的行为。因此,要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加重形式,犯罪人必须共同实施诸如购买、出售、运输等行为,并且具有统一的行动意图。”

医护人员所犯的罪行(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最后一段)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8 条规定 ,“如果医生、牙医、药剂师、化学家、兽医、卫生官员、实验室技术员、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师、护理员、卫生服务提供者或从事化学或制药贸易的人员犯下所规定的罪行,则处罚应加重一半。”

接受或购买毒品或兴奋剂的人是儿童。
犯罪行为必须在特定地点(学校、医院、兵营、宗教场所等)发生。.

有关此事的更多信息,您可以咨询我们公司经验丰富的律师。.

STJ. AV. Hamdi Berk 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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