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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租金金额的申请书样本

前往治安法庭

原告:[…]-(TC:**********)

地址: […]

律师:律师[…](UETS)

被告:[…] – (TC:**********)

地址: […]

主题:请求确定租金价格。

解释:

  1. 被告租户自[日期]起,根据租赁协议,一直居住在我方委托人(原告)拥有的位于[地址已隐藏]的房产中。.
  2. 我的客户,也就是原告,于 2001 年购买了该房产,被告租户自 2005 年起一直作为租户居住在那里,至今已超过五年。.
  3. 合同签订之初,租金最初设定为每月净额[…]土耳其里拉。被告已在此居住五年多。然而,由于该房产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价值快速上涨,目前的租金已无法反映该房产在当前市场条件下的价值。.
  4. 我的客户于2011年1月1日发出通知,要求重新评估房产价值和租金价格。然而,被告方对此请求置之不理,并未提高租金价格。.
  5. 对该房产进行的翻新和升级提高了其可用性和舒适度,显然需要重新评估租金价格。事实上,我的客户进行的研究表明,该地区类似房产的租金高于[数字隐藏]土耳其里拉。.
  6. 被告租户拒绝支付租金,尽管我们多次要求提高租金,并且我们发现其房屋用途超出了租赁协议的范围。特别是,有证据表明,部分房屋已被用作商业用途。这种情况违反了租赁协议的条款。.
  7. 另有指控称,被告将该房产转租给不同的人,目前已向有关部门索取有关此事的资料和文件。.
  8. 基于以上所有原因,我们请求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重新评估租金,并且租金上涨应追溯至以前的期间。.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法。

法律证据:租赁协议、违约通知、专家报告、证人证词以及所有其他法律证据。

结论和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并要求确定并更新该房产的租金价格,收取之前期间的租金差额,并就此向被告发出必要的警告。

原告律师
,[姓名已隐去]

 

决策及依据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344条关于租金确定的规定,

无论双方是否就此达成一致, 在租期超过五年或五年后续租的租赁协议中,以及每个后续五年期满时,新租赁年度的租金应由法官公平确定,并考虑生产者价格指数的增长率、租赁财产的状况以及可比租金价格每个五年期满后,以此方式确定的每个租赁年度的租金可根据前述条款所述原则进行调整。除非情况发生变化且存在特殊理由,否则根据通常市场价格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金,以及 根据生产者价格指数五年增长率计算的租金​​,应被视为该期间的公平合理租金,且不应过高,并应据此适用。

 

第三法律庭,案件编号 2017/5671E,判决编号 2019/437K。.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345条,

“关于租金确定的诉讼可以随时提起,但是,如果该诉讼在新的租期开始前至少三十天提起,或者房东在此期间已书面通知租户租金将上涨,则法院裁定的租金自新租期开始起对租户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包含新租期租金上涨的条款,则在新租期结束前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裁定的租金也自新租期开始起生效。”.

根据最高法院 1966 年 11 月 21 日第 19/10 号判例统一裁定,关于租金上涨的通知送达日期或为此目的提起的诉讼申请书的送达日期,对于确定所确定租金的有效期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法院1964年11月18日第2/4号判决及既定的最高法院惯例:

公平公正” ,确定租金时,首先应将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可比租赁协议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纳入案卷;由专家对租赁房产和可比房产进行逐一检查和评估;将获得的数据具体化;并将所有影响租金的特征(位置、周边环境、质量、用途、租赁起始日期、租赁期限等)与待租房产进行比较;用具体理由解释可比租金价格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确定待租房产空置后重新出租所能产生的租金;法院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并参考该租金,裁定合理的租金。

 

“案例法文本”

第六法律部门 2013/16352E.,2014/8595K

本案涉及租金确定请求。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原告律师在诉讼中请求将目前年租金126,000土耳其里拉的租金自2012年3月1日起增至300,000土耳其里拉。被告辩称已支付的租金符合市场价格,并请求驳回诉讼。
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裁定每月净租金为19,256土耳其里拉,每年净租金为231,072土耳其里拉。被告律师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双方
对2002年3月1日签订的为期10年的租赁协议并无争议。租金的 确定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根据最高法院1964年11月18日第2/4号判决及最高法院既定惯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作出租金限制时,法官应首先将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可比租赁协议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纳入案卷;进行新的现场勘查,并由专家对租赁房产和双方的可比房产进行逐一审查;将获得的数据具体化,并将所有影响租金的特征(位置、周边环境、质量、用途、租赁起始日期、租赁期限等)与待租房产进行比较;用具体理由解释可比租金价格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确定待租房产空置后重新出租的租金;法官应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是考虑到双方对租赁协议的预期目的,裁定合理的租金。另一方面,税收并非确定租金的因素。扣除基金和税款预扣后,净租金无法确定。
作为判决依据的专家报告并未按照报告中阐述的原则,确定该房产空置出租时的租金收入。法院在未考虑被告作为前租户的情况下进行公平减免的情况下,得出了结论。此外,以净租金而非总租金计算租金是错误的,而且由于法院确定的是月租金,因此错误地以年租金差额而非月租金差额计算了诉讼费。因此,该判决必须被推翻。

 

实习生

贝迪尔汉·塔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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