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中的法律程序
根据土耳其法律,债权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追讨债务。首先,他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债务追讨诉讼,启动法律程序。其次,他们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机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非正式强制执行)。在探讨这些方法之前,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或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包括外国法人或实体(“原告”),除法律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须缴纳保证金。.
此外,还必须将这些警告告知债务人:任何关于执行机构的债权或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除非法院作出接受异议的裁决,否则执行程序将继续进行(《执行与破产法》第168/2条)。如果债务人的异议被驳回且提出补偿请求,法院还将判令债权人获得补偿。补偿金额不得少于请求金额的40%(《执行与破产法》第170/2条和第169a/6条)。.
涉及流通票据的强制执行程序相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具有优势。这是因为此类程序耗时较长,且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异议可在5日内提出,强制执行程序将持续进行直至法院作出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将持续至被扣押资产变现阶段(《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169条)。如异议被驳回,债权人可主张扣押资产已变现。即使债务人提出上诉,强制执行程序也不会停止,包括拍卖和分配拍卖所得(《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169/a条)。在此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时,强制执行程序才会停止(《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33/3条)。.
因此,强制执行程序是立即收回债务的一种途径。由于强制执行程序正在进行,债务人的资产将被扣押。实际结果是,扣押后,出售被扣押资产所得款项将支付给最初申请扣押该资产的债权人。当发票不再具有流通票据的性质,或者债权人没有任何流通票据时,债权人可以申请附带债权的普通强制执行程序。但是,普通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时中止。因此,在法院驳回异议之前,债权人不能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因此,流通票据的时效期限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至关重要。.
如果债权人拥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产,则可申请预防性补充(土耳其《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257-258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必须证明债权有效,且发票已提交但尚未支付。未支付的发票和支票必须以拒付证明和拒付声明为证。或者,如果债权无效,但债务人没有登记地址,或者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以逃避付款,则必须向法院申请预防性补充。债权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提供后,债务人的资产、权利和第三方应收账款可获得临时担保。在此临时措施之后,债权人应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签发支票的刑事制裁
除了对流通票据提起强制执行程序外,债权人还可以根据《支票支付程序和支票持有人保护法》(第3167号法律)对拒付支票者提起刑事诉讼。该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自拒付之日起计算,至6个月后届满。因此,超过该期限,债权人将无法再对债务人提起刑事诉讼。根据第3167号法律第16条,支票出票人/账户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将受到处罚,罚款金额为支票金额。如果出票人是累犯,将被判处1至5年有期徒刑。此外,刑事法院可以禁止出票人或其授权代表持有支票账户。该禁令将通过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通知土耳其境内所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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