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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协会协议

1. 引言

现代体育产业因其巨大的盈利潜力和品牌价值,正日益走向制度化;在此过程中,俱乐部之间的协调、代表和共同利益变得不可避免。在土耳其,俱乐部联盟基金会(Clubs Union Foundation )作为足球俱乐部的伞式组织,是推动这种合作制度化的最重要机构。然而,俱乐部作为同一市场参与者共同行动,根据《第4054号竞争保护法》 ,构成了严重的“卡特尔风险” 。

本文将详细探讨竞争法中俱乐部间合作协议的地位、其作为“企业决定”的性质、涉嫌卡特尔的标准以及合规计划的重要性。.


2. 俱乐部协会的法律地位

俱乐部协会基金会是一个私人法人实体,由土耳其超级联赛各俱乐部于2000年代联合成立。
其宗旨是保护各俱乐部的共同利益,代表俱乐部向土耳其足球联合会(TFF)提出诉求,并建立联赛收入分配的联合决策机制。

然而,根据第4054号法律第3条的规定,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均被视为“企业”,而由此类实体组成的任何平台均被视为“企业协会”。因此,俱乐部协会完全受竞争法的监管。协会作出的决定可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3. 第4054号法律第4条范围内的“涉嫌卡特尔”

3.1. 禁止企业协会的决定

第4054号法律第4条禁止“企业协会所作决定的反竞争、扭曲或限制性影响”。该规定适用
于俱乐部联合起来进行以下活动的情况:

  • 广播权价格,

  • 球员转会政策

  • 赞助或授权收入,

  • 粉丝周边商品价格

  • 共同确定诸如外籍球员人数限制等问题,

这可能会造成竞争消除。.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委员会 俱乐部协会 因涉嫌卡特尔活动而作出的决定。

3.2. 卡特尔嫌疑迹象

以下指标可能提示存在卡特尔:

  1. 价格或费用协调 (例如,就球员工资帽达成协议),

  2. 市场份额 (例如,赞助领域),

  3. 用户共享 (粉丝群体或广播公司分发)

  4. 过渡期间的常见立场。,

  5. 影响 TFF 决策的联合施压机制。.

第 4054 号法律第 4 条所指的 明显和严重违法行为


4. 欧盟竞争法方法

根据欧盟法律,协会旗下俱乐部所作出的决定也需 《欧盟运作条约》第 101 条

4.1. 欧足联和欧洲俱乐部协会示例

2009年和2015年,欧盟委员会对欧足联和欧洲俱乐部协会(ECA)进行了审计。
委员会指出,此类协会可以出于体育目的进行协调,但是:

  • 在商业领域(例如赞助、转播权、门票价格)

  • ,应避免做出限制竞争的决定,
    否则 合资企业

4.2. 欧盟法院判例法

沃特斯案(C-309/99)梅卡-梅迪纳案(C-519/04 P)中,欧盟法院指出,“监管协会的决定”对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应通过比例原则检验进行评估。俱乐部协会的决定也应通过这一检验。

  • 这个目标合理吗? (联赛组织的平衡)

  • 车辆是否合适? (是否需要协调?)

  • 这种限制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限制性更小的替代方法?)

如果这三个条件不满足,则该决定将被视为卡特尔行为。.


5. 土耳其实践与竞争委员会的决定

迄今为止,土耳其竞争委员会已对土耳其体育界开展了多项调查。
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子包括:

  1. TFF 广播权决定(2008/32-421-147):
    尽管 TFF 垄断性出售广播权被认为“限制了竞争”,但由于其确保了收入 分配

  2. Spor Toto 超级联赛赞助决定(2014/06-82-30):
    俱乐部被警告不要协商联合赞助协议,理由是这“存在卡特尔风险”。

  3. 电子竞技联盟决定(2021/07-106):在各队之间设立共享奖金池已被接受为一种比例限制,因为它使收入趋于平等。

正如这些例子所示,委员会在“体育相关协调”和“商业卡特尔”之间划清了界限。.


6. 俱乐部协会的活动领域和风险区域

俱乐部协会的合法活动与存在形成卡特尔风险的领域可以区分如下:

合法(兼容) 风险(涉嫌卡特尔)
联赛标准化 广播收入联合营销。
裁判质量报告 关于转让费的共同立场。
与土耳其足球联合会(TFF)开展游说活动 统一票价
社会责任项目 赞助收入分配
财务审计准则 球员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这种区分是根据“目的”和“效果”这两个标准做出的。
就竞争法而言,无论目的多么合法, 只要其效果限制了竞争,


7. 合规计划的重要性

俱乐部协会及其成员俱乐部需要建立有效的竞争法合规计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卡特尔风险。竞争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合规指南》就此提供了指导。

7.1. 适应方案应包含的要素

  1. 教育和意识:
    俱乐部经理和法务部门应定期接受竞争法方面的培训。

  2. 会议监督:
    俱乐部协会会议应禁止分享竞争性和敏感信息(价格、薪资、转会目标等)。

  3. 内部审计机制:
    应建立透明、信息共享和记录保存的制度。

  4. 独立法律意见:
    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都应该寻求竞争法方面的意见。

  5. 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规则的俱乐部,应预先制定内部纪律处分措施。

7.2. 协调计划的法律后果

对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 减免处罚 (第2020/2号准则)。
因此,将此类计划纳入俱乐部协会的内部规章制度,将有助于其在潜在的调查中展现“诚意”。


8. 体育仲裁法庭(CAS)和俱乐部协会的裁决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不直接调查卡特尔;但是,它可以对俱乐部间协调违反“公平竞争”的案件作出裁决。
例如, CAS 2015/A/4162号案件(锡永足球俱乐部诉欧足联) ,欧足联因俱乐部关联而禁止其参赛的决定被认定为“相称”,因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体育诚信。
相比之下, CAS 2008/A/1572号 案件中,因关联而作出的决定被推翻,因为这些决定构成歧视。

因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认为俱乐部协会的决定只有在体育层面才是合法的。出于经济或反竞争目的的决定都是非法的。


9. 竞争法与协调方案的协调

体育的本质(体育法)与竞争法的商业动态有时会产生冲突。
为了调和这两个体系:

  • 透明的决策过程,

  • 独立伦理委员会,

  • 符合欧盟标准的监管机制,

  • 与竞争管理局的磋商协议

这些步骤是必要的。.

在2022年通过一份名为《诚信与竞赛诚信宪章正式确立了这些原则
土耳其俱乐部协会也应该制定类似的《竞赛合规准则》。


10. 结论与评价

俱乐部协会协议虽然满足了体育经济中协调的需要,但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根据第4054号法律第4条作出的决定,如果影响到经济参数(价格、工资、转会等),则会引发卡特尔嫌疑。然而,当符合比例原则豁免条件时,旨在维护联赛秩序平衡体育竞争的协调措施是合法的。

为使土耳其体育产业符合国际竞赛规范,应在俱乐部协会层面强制推行竞赛法合规计划。这既能降低土耳其足球受到竞争管理机构处罚的风险,又能提升土耳其足球的机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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