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关结算?它在哪些处罚方面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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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您可能会在电子通知或纸质通知中看到这样一句话: “补充评估和处罚决定”。这些数字有时令人难以承受。尤其当涉及HS编码争议、价值差异、原产地/ATR/EUR.1问题或后续检验报告等细节时,您会立刻产生这样的疑问:“我应该诉诸法庭还是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诉?”
海关和解机制正是在此发挥作用;它是一种在诉诸法律行动之前与海关当局协商的机制,旨在寻求通过减少关税和/或行政罚款来解决问题。其法律依据是《海关法》第4458号第244条及相关的《海关和解条例》 。
1)什么是海关结算?
该协议就是海关当局通知您的那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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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评估 (额外应收关税)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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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
由义务方或被罚款人提出申请, 调解委员会 会议达成的行政解决方案
《海关法》第244条明确规定,以下事项属于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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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知的因申报与税务机关裁定不符而产生的关税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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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差异之前报告的与差异相关的关税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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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当局处以的行政罚款。.
该条例还对“结算范围”作了广泛的解释:它确立了这样一种做法,即所有因申报差异而产生的税款以及 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所有罚款 均在结算范围内。
2)和解与异议和诉讼有何不同?
上诉(行政申请)
异议意味着“此行为违法,请予以撤销/纠正”。管理部门将审核异议,并决定接受或驳回。.
诉讼(司法程序)
你可以尝试在法庭上推翻行政决定;这会引发诸如时间限制、费用、专家意见、上诉等问题。.
妥协
谈判的目标通常是 减少金额并尽快结案 。
最关键的区别在于: 和解协议 是最终协议;对于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起任何诉讼或投诉。
因此,虽然妥协是一种快速、实用且有时经济的解决方案,但如果选择不当,即使你是正确的,也可能导致僵局。.
3)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达成和解?15天的关键期。
提出和解请求的时机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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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知日期后 15 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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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时限可根据请求暂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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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能达成和解或“无法确保和解”(例如,如果您不参加委员会会议、不签署会议记录或希望有保留地签署),则期限 从中断的地方继续;如果剩余时间不足 5 天,则期限延长至 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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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能达成和解, 则不能提出新的和解请求。
这里实际的启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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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当天,不要拖延决定是“接受还是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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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打算协商和解,请 在最初的 3-5 天内 ;否则,在委员会会议召开之时,您将处于不利地位。
4)所有情况下都有可能和解吗?哪些情况下不可能和解?
有两条关键的“红线”:
(1)5607(反走私)链接
《海关法》第244条规定明确:如果该行为与第5607号法律规定的走私犯罪有关,则和解条款不适用。
该条例还规定,不得就与第5607号法律相关的应收账款申请和解。
(2)已进入收款阶段的应收账款
该规定指出,“应收账款一旦进入收款阶段,就不能进行结算。”.
实用建议:如果案件已进入“付款令/强制执行”阶段,和解窗口期可能就会关闭。因此,一旦收到通知,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5)调解申请应该提交到哪里?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有哪些?
结算请求 海关和贸易区域管理局结算委员会 和 中央结算委员会 。
海关指南页面提供了一个权限范围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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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达 3,000,000 土耳其里拉:地区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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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 3,000,000 土耳其里拉的案件:由中央调解委员会处理。
(注:金额上限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请以申请时生效的法律/指南为准。)
6)对账流程是如何运作的?逐步实际工作流程。
以下流程图适用于那些说“这是我第一次看到这个”的人:
步骤 1 — 阅读通知及其附件(文档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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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有其他费用,还是只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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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申报评估差异’还是‘后续检查’?”
该法规规定,因审计(例如申报核实、二次检查、复查和后续检查)而通知的应收账款和罚款也包含在和解协议范围内。
第二步——决定是妥协还是反对(诉讼策略)
本文的下一部分将回答“在目前情况下,哪种惩罚是有利的”这个问题。.
步骤三——提交和解申请(15天内)
申请必须在15天内提交。
请务必在申请中回答“我为什么想要和解?”这个问题(我在下面提供了申请概要)。
第四步——邀请参加委员会会议和面试
在委员会会议当天,您将讨论政府的调查结果和您的辩护理由。妥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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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可能发生 (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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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不会发生 (这个提议不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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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参与/不签署/不进行预订,则可能无法使用。
第五步——会议记录和总结(最关键的时刻)
该和解协议 最终;对于协议中确定的事项,不会再有其他诉讼或投诉。
第六步——付款
双方约定的关税和罚款 在和解协议通知送达后一个月内 。
此外,协议还规定,自关税义务开始之日起至和解协议签署之日止,逾期缴纳的税款将计收滞纳金。
7)妥协的利弊
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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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司法程序可能需要数年时间;而和解则要快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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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我需要支付多少?”变得更加清晰,从而更容易进行资产负债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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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减少法律/专家/顾问费用和时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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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誉:旷日持久的纠纷有时会对信用额度乃至供应链产生影响。
缺点(最容易被忽视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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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性:一旦达成协议,就同一问题提起诉讼/投诉的途径就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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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和解:双方未达成和解;您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提交和解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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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罚款不享受折扣:《轻罪法》第 17 条规定,约定的罚款金额不得享受预付罚款折扣。
因此,“所有案件都要进行调解”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8)在哪些处罚措施中达成和解更有利?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大家都在问的问题:“在哪种类型的惩罚中,和解才是合理的?”
逐一列举要点,不如 案件类型 因为调解委员会通常关注的是“争议的性质和证据价值”。即使是相关规定也基于两个主要方面来确定调解理由:(i)对法律理解不足/误解;(ii)司法判决与行政判决之间存在意见分歧。
在以下情况下,妥协 往往 有利的:
A) “申报与确定差异”文件(关于HS编码、价值、数量和原产地的争议)
这就是《海关法》第244条的核心内容:申报与行政评估不符而产生的索赔应当予以解决。
这类案件往往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处于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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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IP解读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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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因素(折扣、运费、许可/特许权使用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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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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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及其对价值的影响……
优势在于: 委员会可能更倾向于“找到一个合理的点”而不是“完全取消”,从而降低可能持续数年的诉讼的风险/成本。
B) 后续/二次审计后高额税款评估和罚款
该法规明确规定,后续审计等情况下通知的税款和罚款也包含在和解协议范围内。
在这种情况下,罚款/额外评估金额会增加,商业风险也会增加。
优势: 在大型项目中,确定性和现金流规划往往至关重要。
C) “存在错误但无恶意”文件(兼容性/人员配备/解释问题)
在许多公司,海关手续繁琐复杂,涉及大量文书工作和层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指出,“对法律的误解或理解不足”可作为和解的理由。
换句话说,与其坚持“我完全正确”,不如提出“确实犯了错误,但处罚不应该如此严厉”这样的论点,这样更容易达成和解。
D) 与本金税额相关或不相关的罚款中,存在“金额协商”的可能性。
该法规明确区分了与本金相关的罚款和与本金无关的罚款。
在实践中,一些罚款争议的焦点在于税基的准确性;而另一些争议则集中在罚款的税率或适用方法上。如果能够找到协商的基础,达成妥协或许是有利的。
9)在哪些情况下达成和解通常是不利的?
1)有非常充分的婚姻无效理由(你有确凿的证据)
如果行政部门的评估明显错误,并且你能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这一点,那么即使你完全正确,和解协议也可能迫使你“即使胜诉也要接受折扣谈判”。这是因为一旦和解协议生效,你的诉讼权就终止了。.
2)先例法院判决明确,行政裁定薄弱。
该规定将“行政判决与司法判决之间的意见分歧”列为和解的理由。
然而,如果司法实践非常明确且对您有利,那么试图通过减刑来改变“明显对您有利的结果”有时可能并不合乎逻辑。
3)与5607连接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不可行。
更重要的是:如果案件涉及法律层面,任何错误的举动都可能危及你的辩护策略。
4) “毫无准备地参加委员会会议”
达成和解并非“我提交了申请,然后就获批了”那么简单。如果你准备不足,委员会提出的金额可能会让你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