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
由于交通事故中涉及的零部件需要更换、修理、喷漆等,当二手车投放市场时,由于经过了这些程序,被 受损车辆 。
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针对此类价值损失的具体规定 。 但这并不意味着由此造成的损失将得不到赔偿。如果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则可以通过适用一般法律条款来提供赔偿的法律依据。
车辆折旧保险
关于车辆折旧,我们将要引用的最普遍的规定无疑是《土耳其债法典》第49条。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因应受谴责的非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均有义务赔偿该损害。” 我们应将此条与车辆折旧联系起来,具体如下:尽管交通事故还会造成其他损失,但我们在此讨论的是车辆的折旧。在此语境下,交通事故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 由于侵权行为,个人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另一项法律依据是《土耳其商法典》第1459条。根据该条规定,“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这两条所指的原则 都是全额赔偿。
《公路交通法》第90条规定:“强制性财务责任保险的赔偿 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以及本法框架内制定的通用条款。 对于本法和关于赔偿和非财产损害的通用条款未予规定的事项,适用 2011年1月11日第6098号《土耳其债务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由此可见,此处援引了通用条款。
区分全损车辆和受损车辆
在深入探讨细节之前,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主题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可修复 车辆以及修复后价值有所损失的 车辆。在此,有必要区分已修复(或可能修复) 的车辆和全损 车辆。简而言之,对于全损车辆而言,价值损失并不重要。这是因为车辆的价值已不再与事故发生前相同,但车辆本身仍然存在。全损车辆已完全丧失其功能,并完全丧失了其经济价值和用途(不包括其报废价值)。因此,全损车辆不再涉及价值损失的讨论;赔偿对象将是整辆车。 未向保险公司出示报废登记证将无法获得赔偿。 赔偿金将在出示注明“车辆已停止上路”的登记证后支付。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七民事庭在其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2016/2020 E.和2016/5739 K.的判决中裁定如下:“在本案中 ,法院应当考虑原告车辆的型号、车龄、事故造成的损坏程度、里程数、使用方式等因素,以确定维修或报废哪种方案更经济。如果报废更经济,法院应当确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二手市场价值和残值(即车辆受损后的价值),以及原告购买同型号新车所需的合理时间。法院还应当确定扣除原告在此期间将产生的必要费用(燃油费等)后的车辆损失金额。” hasar konusunda uzman bilirkişiden açıklamalı, ayrıntılı, denetime elverişli bir rapor alınarak, sonucuna göre bit karar verilmesi gerekirken yazılı olduğu biçimde hüküm kurulması doğru görülmemiştir.’ 。以所述方式作出的判决被认为是错误的。 由此可见,在车辆贬值的情况下,法官将酌情审查的项目已列出,受害者的赔偿限额也已明确。
最后,关于全损车辆,值得一提的是法官在裁定赔偿时采用的一种做法。当法庭审理事故车辆是否全损或可修复时,双方的陈述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如果A严重损坏了B的车辆,A声称该车辆 有废料价值 而 没有经济价值 ,法官可能会判A获得废料,并全额赔偿损失。这种做法被认为相当公平,它允许双方权衡各自的陈述和意愿与后果。毕竟,受害方已经遭受了损失;这种做法非常合理,可以避免他们处理废旧车辆的麻烦。否则,如果车辆确实有废料价值,法官将调整 赔偿 从全额赔偿中 扣除废料价值 。
额外费用
毫无疑问,损失将得到全额赔偿。然而,在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也需承担同等范围的责任。
- 诉讼费用
- 评估费
这些与车辆折旧无关的额外费用,无论赔偿金额多少,都将由责任方承担。根据侵权责任制度,造成损害的一方也可以索赔此类费用。.
在编号为 2016/5175 E. 2016/7153 K. 且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的裁决中,第 17 民事法庭表示,专家证人 费和检验费 也应计入诉讼费用,并认为地方法院将 这些项目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的决定是错误的 。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426条规定,“即使最终证明这些费用毫无意义,保险人也有义务支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确定风险范围、赔偿或支付义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这一表述与第17民事法庭的判决一致。
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保险只需提供以下信息: 申请人或索赔人的车辆牌照号码、造成事故的车辆牌照号码、事故日期、索赔赔偿的肇事车辆的 ZMM 保单号码、索赔的折旧金额以及证明材料。
但是,不建议 事先获取专家报告。如果损失确定,就无法就不确定的金额提出索赔。
提起诉讼的条件
土耳其道路交通法第97条规定:“受害方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向相关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且该申请必须在强制性经济责任保险规定的限额内有效。如果保险公司 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对答复是否满足索赔要求存在争议,则受害方可以根据第5684号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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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Hamdi Berk C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