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诉讼
根据《商法典》第 54/2 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欺骗或不诚实的行为以及影响竞争对手之间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商业活动。.
根据《商法典》第56条,因不正当竞争而导致其客户、信用、职业声誉、商业活动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面临损害的一方;
- 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
- 防止不正当竞争
- 法院可以命令消除不正当竞争的实质性后果,纠正通过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并且在为防止进一步侵权而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销毁用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工具和商品。
- 如果存在过错,则需赔偿损失和损害。
-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 58 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商法典》第 56/2 条规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面临损害的顾客也可以提起诉讼,但他们不能要求销毁车辆和货物。.
此外,根据《商法典》第 56/3 条,工商会、贸易商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根据其章程有权保护其成员经济利益的专业和经济协会,以及根据其章程有权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公共机构,也可以提起第一款第 (a)、(b) 和 (c) 项所述的诉讼。.

他们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因此,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人包括:
- 任何已经受到伤害或可能面临此类伤害风险的人,
- 顾客,
- 工商会、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根据其章程被授权保护其成员经济利益的专业和经济协会,
- 根据其章程,它们由保护消费者经济利益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公共机构组成。.
诉讼时效
根据《商法典》第 60/2 条的规定,第 56 条所述的诉讼时效为自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知悉其权利之日起一年,无论如何,自该权利产生之日起三年。.
此外,根据《商法典》第 62 条规定,故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可处以最高 2 年监禁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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