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入境的实质性理由
1. 明显缺乏基础
在向欧洲人权法院(ECtHR)提出的申请中,“明显缺乏依据”的概念在《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35条规定的可受理标准中占据重要地位。即使申请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仍可能以“明显缺乏依据”为由驳回申请,而无需进行实质性审理。这确保了申请得到筛选,并且法院只处理严重的人权侵犯案件。.
“明显缺乏基础”是什么意思?
“明显缺乏依据”的概念是指申请未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存在违反《公约》保障的权利的情况。换言之,即使指控在形式上正确,但如果并未构成法院有权保护的潜在权利侵犯,则申请将以此为由被驳回。.
- 例如:在2004年的Mentzen/Latvia (kk)案中,法院无需对申请进行详细审查,便认定该申诉明显缺乏依据。这表明,该概念不仅适用于涉及“明显不公正”的申请,也适用于经过更深入的实质性评估后作出的裁决。.
大多数因明显缺乏理据而被驳回的申请,均由委员会迅速作出裁决,该委员会由一名或三名法官组成(《欧洲人权公约》第27-28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申诉的性质,申诉也可由分庭进行评估,或在特殊情况下由大法庭进行评估。.
- 例如,在 Gratzinger 和 Gratzingerova/捷克共和国 (cc) 案(2002 年)、Demopoulos 等人/土耳其 (cc) 案(2010 年)和 Hanan/德国 [BD] 案(2021 年)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这些申请缺乏依据,因此并未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理。.
整个申请可能被认定为“明显缺乏依据”,也可能仅以该理由驳回部分申诉。例如,申请的一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可受理,而其他部分则被驳回,因为它们并未构成违反《公约》的迹象。这种做法十分常见,尤其是在“第四审法院原则”中。.
法院不会通过重新评估证据来取代国家司法机关。因此,仅仅是对国内法已决案件提出的上诉申请,显然属于无理诉讼。.
与辅助性原则的联系
明显缺乏理据的理由与辅助性原则直接相关,而辅助性原则在《欧洲人权公约》的运作中发挥着根本性作用。根据这一原则,保护人权首先是缔约国的责任。只有当国家当局无力履行职责时,《欧洲人权公约》才会介入。.
- 例如:在 Scordino 诉意大利(第 1 号)[BD],2006 年和 Dubska 和 Krezhzova 诉捷克共和国 [BD],2016 年的判决中,法院回顾说,必须首先在国家层面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并认为在此背景下,该申请没有依据。.
2. 第四种情况
在向欧洲人权法院(ECtHR)提出的申请中,第四审法院原则是受理阶段最常见的驳回理由之一。欧洲人权法院无权作为上诉或纠正机构审查国内法院的判决。因此,仅质疑国内法判决正确性的申请被视为“向第四审法院提出的申诉”,通常会被驳回。.
该教义的出现
“第四级”一词虽然并未直接载入《公约》,但却是法院判例法中常用的概念。该概念最早出现在1994年Kemmache诉法国案(第3号)第44段。这种做法源于对法院角色的误解。申请人常常误以为欧洲人权法院是如同各国最高法院一样的更高层级的监督机构,并寻求对其案件进行重审。然而,法院的职责仅限于审查《公约》是否遭到违反。.
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监督缔约国是否履行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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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院对这些事件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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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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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可采纳性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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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该法律案件本身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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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不能重新审查有罪或无罪的认定
。 - 例如,在 Garcia Ruiz/Spain [BD] 案(2019 年)和 De Tommaso/Italy [BD] 案(2017 年)的判决中,法院强调了国家法院评估证据的局限性,不干预其程序。.
例外情况
尽管欧洲人权法院不行使上诉法院的职能,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会审查国家法院的判决。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以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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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明显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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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既不公正,也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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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受到直接违反
时,就会发生违约 - 例如,在 De Tommaso/Italy [BD] 2017 案和 Kononov/Latvia [BD] 案的判决中,法院重新评估了国家法院的调查结果。.
应用领域
四级管辖权原则在各个法律领域都有广泛应用。法院运用这一推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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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案件 (Thimothawes/比利时,第 7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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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 (Garcia Ruiz/西班牙,Hasan Tunç/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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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Perlala/希腊,Khan/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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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 (De Tommaso/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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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纠纷 (Dukmedjian/法国、Segame SA/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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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 (Marion/法国,Spycher/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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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 (Centro Europa 7 Srl/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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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案件 (Schipani/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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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和选举案件 (Pentagiotis/希腊,Adamsons/拉脱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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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和外国法 (伊利亚斯和艾哈迈德/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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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案件 (安海斯-布希公司/葡萄牙)
它已被应用于许多不同的领域,例如上面提到的那些领域。.
3. 没有明显的违规行为
在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中,缺乏明显的违法行为是受理标准中最常用的驳回理由之一。即使申请提交得当且不违反第四审法院的判例,但如果申请未能合理地表明《公约》已被违反,法院仍会认为该申请“明显缺乏依据”。.
法院的做法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评估非常有限。法院并未审查申请的实质内容,便得出结论“未发现违规证据”,并宣布该申请不予受理。换言之,无需进行彻底审查,该投诉即被驳回。.
这种方法旨在减轻欧洲人权法院的工作量,只关注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申请,并确保《公约》得到有效实施。.
类别
根据法院判例,未发现明显违法行为的投诉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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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的薄弱之处: 尽管指控指向侵犯权利,但并不符合公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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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性质缺乏细节: 申请人提出的事件不足以表明存在侵犯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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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证据: 即使存在所谓的违规行为,也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或文件来支持它。
4. 未经证实的说法:缺乏证据
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中的对抗式原则清楚地表明,当事人不能保持被动。法院不仅审理诉讼请求,还审查这些请求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证据和法律论据的支持。因此,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请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