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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商业地产租赁

住宅及有顶商业场所租赁协议

(受土耳其债法典第6098号第339条及相关条款约束)

一、当事人

  1. 房东(业主/出租人)
    姓名/职称:[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税务号码:[ ]
    地址:[ ]
    KEP/UETS(如有):[ ]
    电话/电子邮件:[ ]

  2. 租户
    姓名/职称:[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税号:[ ]
    地址(用于接收通知):[ ]
    KEP/UETS(如有):[ ]
    电话/电子邮件:[ ]

注意: 双方声明其通知地址准确无误;任何变更必须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二、主题和质量

  • 出租物业:[省/区/街区/地图页码/岛屿/地块/街区/公寓/商业场所编号]

  • 类型:[住宅/商业地产(含保险)]

  • 独立单元的预期用途:[住宅/办公室/商店/诊所等]

  • 净可用面积:[ ] 平方米 – 公共区域:[ ] 平方米

  • 固定资产和设备: 附件一《固定资产清单》

  • 实际交货日期:[ ](交货报告 附录2

第三部分

  • 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无限期]

  • 开始日期: [ ] – 结束日期(如有): [ ]

  • 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347条,在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在每个租赁期满时终止合同, 至少提前15天 通知出租人。出租人不得在十年延期期满前仅因租赁期届满而终止合同;但《土耳其债法典》第350条至352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交付、使用和归还

  1. 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预期用途交付不动产,不动产不得有缺陷,且应处于可用状态(土耳其债法典第 301 条)。

  2. 租户 妥善 ,遵守社区法规、公寓/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制造噪音、存放危险物品及擅自改建房屋。

  3. 租户负责日常维护和清洁,而房东负责重大维修(《土耳其债法典》第317-318条)。重大维修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否则,将适用《土耳其债法典》第306-308条的规定。.

  4. 归还: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应将房屋连同钥匙一起归还至与接收时相同的状态;对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任何损坏,承租人应予以赔偿。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归还报告。

五、租金、支付及增长

  1. 月费: [ ] TL(大写:[ ] TL)

  2. 付款日期/账户: 每月[ ]日;IBAN:[ ] – 收款人:[ ]

  3. 租金上涨(土耳其《债务法》第344条):续租期的租金上涨幅度应按照适用的强制性限额确定[“CPI 12A平均值 +(如有)以下公式……”],且不得超过上一租赁年度的十二个月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平均值。如果已设定强制性上限,则租金上涨幅度不得超过该上限。

  4. 附属费用(土耳其义务法典第 341 条):与使用相关的费用,如会费、门卫/清洁、公共能源、安保、停车、技术操作等,由租户承担;与投资/主要所有者相关的费用,如主要占用许可证、外立面/屋顶翻新,由房东承担(管理计划保留)。

  5. 逾期付款: 如果到期租金未按时支付,租户应支付法定违约利息;此外,《土耳其债务法》和《土耳其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的规定仍然有效。

  6.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货币, 则适用土耳其债务法典第 344/4 条关于外汇稳定的规定和强制性限制。

六、保证金(担保)——土耳其债法典第342条

  1. 押金:[ ] 土耳其里拉(最高 三个月租金)。

  2. 押金 以租户名义开设的定期存款/参与账户 ;同时,会发出冻结令。最终解决方案是通过退款/法院或强制执行机构的文件。

  3. 房东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向押金者追讨损失、未付租金/附属费用、罚款等款项。

七、转租 – 转让 – 放弃使用权(土耳其债法典第322条)

  •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让使用权或部分分配房屋。在诸如企业转让/公司合并等情况下,需要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且受让人无违约/无行为能力。

第八章 翻新 – 改进 – 创新

  1. 除不损坏主体结构的轻微维修外, 书面许可

  2. 租户进行的任何建筑工程,如果拆除时不会造成损坏, 则归租户所有;如果租户希望保留建筑工程,则视为免费转让,否则,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3. 如果房东需要进行重大改建/翻新,则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和方式内通知;保留《土耳其债法典》第 350 条(重建/翻新)的规定。.

九、保险——风险——自然灾害

  • 房东负责投保地震险(DASK)和房屋主体结构保险;租户负责投保房屋内物品/等值物品及责任险。双方应立即相互告知相关风险。

X. 驱逐契约 – 需求 – 新业主

  1. 承租人 经公证的 驱逐承诺书 ;该承诺书的有效性受土耳其债法典第 352/1 条的约束(附录 3 空白模板)。

  2. 房东 (为自己/配偶/后代/祖先/法定受抚养人)或 重建/翻新 目的而提出的驱逐请求,是通过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 350-351 条提起的诉讼提出的。

  3. 如果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土耳其债法》第 351 条行使权利,包括在一个月内发出警告通知,并在六个月内提起驱逐诉讼,这是出于必要性的。

十一、终止合同的特殊理由——两次正当警告(土耳其债法典第352/2条)

  • 如果房东在同一租赁年度内发出至少两份合理的欠租通知租客可以在租期结束时提起驱逐诉讼。双方应以经公证/注册的电子邮件(KEP)通知为准。

十二、违约——个别违规行为

  • 如租户拖欠租金,出租人应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315条的规定,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违约行为持续,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或修复缺陷,则租户享有《土耳其债法典》第112条和第306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期间 – 转移 – 抵押

  • 承租人不能转让租赁权;出租人可以将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第三方;在转让通知发出之日后,向受让人支付款项(土耳其债法典第 183 条)。.

十四、个人数据——身份识别

  • 双方应遵守《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及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的附属法规,以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安全并履行法律责任。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信息仅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保存。

十五、印花税 – 费用 – 支出

  • 本协议相关的 印花税 应由双方(租户/房东)平均分担(第488号法律)。水电煤气费及押金由租户承担。

十六、检查和访问

  • 房东有权在提前发出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查看/检查房产;但这项权利不能过度限制租户使用房产的权利。

第十七条 争议——通知——管辖权

  1.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通过公证/KEP/UETS(电子通知系统)进行。.

  2. 如有争议,伊斯坦布尔法院和执行机构拥有管辖权(《土耳其债法典》第10条保留)。如涉及消费者权益,则适用强制调解/消费者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生效——附件

  • 本协议共[ ] 页,附件 1、2 和 3,共 [ ] 份。双方于 [日期] 签署本协议。

房东:…………(姓名/签名)
租客:…………(姓名/签名)


附录1:库存清单(示例)

  • 内置电器套装(品牌/型号/序列号):[ ]

  • 锅炉/空调(品牌/型号/序列号):[ ]

  • 照明设备:[ ]

  • 地面/墙面覆盖物状况:[ ]

  • 计量表初始值(电表/水表/燃气表):[ ]

  • 家具/设备(商业用途):[ ]

附录 2:送货和退货收据模板

  • 送货日期/时间:[ ]

  • 键的数量:[ ]

  • 计数器值:[ ]

  • 缺失/缺陷物品(如有):[ ]

  • 归还日期/时间:[ ] – 已收到/已交付钥匙。
    签名:[ ]

附录 3:驱逐承诺书(空白模板 - 开始之后)

重要提示:有效的驱逐承诺书必须由租户自愿签署,并在租赁协议生效后经公证。承诺书中必须明确注明驱逐日期,包括日/月/年

本人,租户[姓名/身份证号码], [日期] 搬离位于[地址]的房屋
日期:[ ] – 签名:[ ] – 公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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