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诉讼申请
伊斯坦布尔阿纳多卢 初级商业法院
(以其作为海事专门法院的身份)
原告: [船舶运营公司名称](地址:………………………………………………………………………)
律师: Aydanur NAS 律师 (地址:………………………………………………………………………)
被告: [运营对方船舶的公司名称](地址:………………………………………………………………………)
主题:本诉讼请求被告(船舶经营人)赔偿因被告过错造成的碰撞事故而导致原告船舶和货物遭受的损失总额[金额] 美元,外加利息。
费用基准: [金额].000.00 美元(如有超出部分,恕不另行通知。)
解释
本诉讼旨在根据《土耳其商法典》(TTK)的规定,就客户公司因船舶航行期间发生的碰撞事故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寻求赔偿。我们的诉状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的特别海事法律条款、《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以及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编写而成。.
一、事件发生方式及损害来源
A. 碰撞日期和地点: 2024 年 11 月 12 日,客户公司拥有的散货船 M/V POSEIDON 与被告公司拥有的干货船 M/V ATEŞ 在马尔马拉海,靠近达达尼尔海峡南入口处,坐标为北纬 40°25′ – 东经 026°40′ 处发生碰撞。
B. 事前情况及航行信息: 客户船舶“波塞冬”号(M/V POSEIDON)当时正从海达尔帕夏港驶往伊斯肯德伦港。碰撞发生时,海况良好,微风,能见度清晰,航行条件正常。客户船舶完全遵守该区域的交通规则,并以安全航速航行。
C. 被告船舶的完全过失操作: 经审查事故报告、航行数据记录仪 (VDR) 和自动识别系统 (AIS) 记录,确定碰撞的主要原因和唯一原因是被告船舶 M/V ATEŞ 的船长和船员的严重过失行为。这些过失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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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不足和注意力不集中(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5条): 被告船舶M/V ATEŞ违反了第5条规定的始终保持充分瞭望的义务。尽管客户船舶的航向和航速在雷达和目视上清晰可见,但被告船舶未能及时发现危险,也未能采取必要的机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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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通行权规则(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 15 条和第 16 条): 在碰撞发生的航道上,被告船舶 M/V ATEŞ 避让 ,但并未采取任何早期和充分的避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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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缓且不当的操纵: 即使在危险接近的时刻,被告船舶非但没有采取足够力度和能力的操纵以避免碰撞,反而因在最后一刻采取不当且错误的操纵而导致碰撞不可避免。被告船舶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土耳其商法典》第1289/1-3条的规定。
二、责任的法律依据和原则
A. 碰撞条款和单方过错:碰撞是土耳其商法典第 1286 条所定义的海事事故,责任原则在第 1287 条中得到规定。在本案中,碰撞是由于被告船舶(M/V ATEŞ)的全部过错造成的。
土耳其商法典第1287/2条规定: “如果碰撞是由其中一艘船舶的过错造成的,则该船舶的经营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件卷宗中的证据(船舶航行数据记录仪和专家报告)将证明,碰撞的唯一原因是被告船舶严重违反海事法规。因此,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287/2条,被告应对委托船舶及其货物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B. 船长和船舶经营人的严格责任(土耳其商法典第1289/1条): 土耳其商法典规定,船舶经营人应对船长和船员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被告经营人有义务赔偿因船员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
C. 国际公约的优先权(《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土耳其商法典第1289/3条):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因土耳其商法典的引用而成为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被告海员违反了诸如第5条(瞭望)和第15条(交叉航道)等基本规则,构成严重过失,违反了海上贸易惯例,足以构成产生责任的理由。
三、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请求
客户船舶“波塞冬”号(M/V POSEIDON)因碰撞导致左舷船首肩部严重受损,无法继续航行。客户因碰撞造成的总损失 [数字].000.00 美元 ,详情如下:
1. 船舶实际维修费用: 碰撞后,该船被拖到图兹拉造船厂的干船坞,并在劳氏船级社的监督下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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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船坞和造船厂费用:[图表]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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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更换和焊接工程:[图]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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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损失:[图]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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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维修):[金额].000 美元
2. 滞留损失(租金损失): 船舶因在修理期间无法出租而遭受收入损失(总计[持续时间 - 例如 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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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包船费(市场平均水平):15,000 美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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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损失收入:90 天 x 15,000 美元 = 1,350,000 美元
3. 货物损坏: 船上运输的部分货物(货物类型 – 例如,5000 吨小麦)因碰撞造成的破裂而与海水接触而受损,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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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货物价值(根据保险理赔员报告): [图] 美元
4. 专业技术、法律和援助费用: 碰撞后紧急响应、打捞(如适用)、勘测员(专家)费用、港口费用、法律咨询和代理费用: [金额] 美元
总损失(维修费 + 滞留费 + 装载费 + 支出):[金额].000.00 美元
四、具有先例意义的最高法院判决及其法律依据
以下是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一系列判例,支持了委托人的主张:
A. 缺陷检测及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优先级别: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2020/5481,判决编号:2021/3055)指出: “在碰撞案件中,过错的判定主要取决于是否严格遵守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船舶违反COLREG规则,如果该违规行为与碰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则该船舶应被认定为有过错。特别是,忽视安全航速和充分瞭望义务(规则5和6)被视为重大过失。”
B. 拘留补偿(收入损失):
土耳其最高法院(E. 2017/11-1250,K. 2019/33) 裁定:“船舶因碰撞事故需要维修而无法航行期间的收入损失(滞留损失)是造成碰撞事故的过失行为的直接后果,应计入损害赔偿范围。在计算这些损失时,应考虑船舶的维修周期以及在此期间船舶本可获得的合理市场价格。”
C. 飞行员在场并不免除机长的责任: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2018/1922,判决编号:2020/5243)指出: “航行期间船上有引航员并不免除船长对海上安全航行的最终法律责任。船长有义务对引航员明显错误且危险的操作进行干预。这项责任对于船舶经营人严格责任的延续至关重要。”
D. 故障等级确定和总故障评估:
土耳其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21/1188,判决编号 2022/751) 指出:“在不存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明显违反海事规则的行为与另一方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则适用单方过错原则,过错方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单艘船舶的过错是导致碰撞不可避免的决定性因素,则适用《土耳其商法典》第 1287/2 条。”
五、诉讼时效和管辖权
A. 特别诉讼时效: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两年(2年)的特别诉讼时效 。碰撞事故发生在[日期:2024年11月12日],本诉讼是在该期限内提起的,符合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
B. 管辖法院: 由于本案系因碰撞事故引起,属于商业纠纷,因此由商业初审法院管辖。尽管被告船舶首个停靠港的法院或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碰撞地点靠近马尔马拉海且海上贸易繁忙,本案最终选择在靠近船舶经营人商业中心的伊斯坦布尔安纳托利亚商业初审法院(作为海事专门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证据
我们将依据以下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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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R(航行数据记录器)记录: 立即检索和检查被告船舶 M/V ATEŞ 的 VDR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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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S(自动识别系统)记录: 事故发生时两艘船的 AIS 数据和第三方 AIS 站记录(从土耳其海岸安全总局/海岸警卫队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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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日志(航行日志、轮机日志): 检查两艘船在事故发生时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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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报告: 海岸警卫队司令部、港务局和测量员(专家)组织编制的现场和损害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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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由专门从事海事法和造船/机械的专家确定过错、精确计算维修时间和滞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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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发票: 与船舶损坏修理有关的所有发票和合同(干船坞/造船厂发票)、与打捞/拖曳费用有关的文件以及与租船收入损失有关的租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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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先例法院的判决:( 请愿书中提到的裁决稍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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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 及所有其他法律证据。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详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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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请求接受我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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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金额为[金额].000.00 美元,应从被告处收取,并自碰撞之日( 2024 年 11 月 12 日)起按适用的最高再贴现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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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谨代表我的委托人,请求法庭责令被告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
…/…./2025
原告律师 艾达努尔·纳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