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崩溃?

什么是碰撞?
土耳其商法典第1286条对碰撞的定义如下:“本条规定适用于因两艘或多艘船舶碰撞而对船舶及其船上人员或货物造成的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碰撞是指两艘或多艘具有船舶特征的船舶之间的碰撞。如果船舶与码头、岸边或驳船发生碰撞,则本条关于碰撞的规定不适用。
土耳其商法典第931条规定,任何在水中航行、具有漂浮能力且尺寸不过小的船舶,无论其用途和独立航行能力如何,均视为船舶。尽管相关法律第935条规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有关海上贸易的规定适用于商船,但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931条对船舶的定义,关于碰撞的规定也可能适用于符合该定义所界定特征的船舶,例如海员训练船、专门用于娱乐、体育、教育、培训和科学目的的船舶、专门用于公共服务的国有船舶以及海军的军舰和辅助船舶,因为它们具有船舶的性质。
《土耳其商法典》第1286条第2款通过类比对碰撞作出了定义,规定如果船舶因进行或不进行操纵,或因违反航行规则而对另一船舶或船上人员或货物造成损害,即使没有发生碰撞,也应适用碰撞规定。
碰撞情况下适用的规定不影响关于船东责任限制的国内和国际法规,也不影响因先前运输或其他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合同责任,则适用合同条款,而非碰撞条款。
碰撞类型
:无过错碰撞: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287条,“如果碰撞是由于不可预见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原因不明,则碰撞船舶或船上人员、货物遭受损害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可预见事件是指即使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也无法避免碰撞,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控制的自然事件。例如,暴风雨和大雾属于不可抗力,而船长在掌舵时突发心脏病或舵机锁死则属于不可预见事件。
在无过错碰撞的情况下,船东不承担责任。因碰撞造成的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由受害方承担。损失可能由保险承保,但保险公司无权追索已支付的赔偿金。
在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抗力时,举证责任在于船东。
过错碰撞: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288条,“如果碰撞是由于其中一艘船舶的船东或船员的过错造成的,则该船舶的船东有义务赔偿损失。”
过错碰撞可能是由于船员未能采取其应当采取或不应采取的行动,导致超速、操纵不当或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如果船舶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碰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损失由船东赔偿。
确定过错不提供推定证据。
共同过错碰撞:
在所有相关方均有过错的共同过错碰撞事故中,如果事故造成船上货物受损,则各船东仅按其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如果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或者双方过错程度相同,则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讨论各方对第三方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适用于因共同过错造成的碰撞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土耳其商法典》(TTK)第1290条对此规定如下:“如果碰撞事故是由碰撞船舶的船东或船员的过错造成的,则这些船舶的船东对因碰撞事故造成的船上人员死亡、受伤或健康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无法确定过错比例,或者双方过错程度相同,则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在追索案件中,各船东将按其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根据《船舶交通法》第1291条,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强制引航员或自愿引航员的过错造成碰撞,船东应承担责任;但如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强制引航员的过错造成碰撞,船东则不承担责任。
对于碰撞事故引起的赔偿请求,没有规定正式的诉讼要求。
碰撞发生后,船长有义务协助其他涉事船舶,但前提是不得危及自身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与碰撞事故相关的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为自碰撞发生之日起2年。如果是船东之间的追索案件,诉讼时效为自赔偿金支付之日起1年。
相关最高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指控、辩护理由及全部案卷,认定2016年7月6日,名为“加加林”号的船舶在阿里加港区哈巴什码头靠泊时,船尾与停泊在该码头的名为“海之宁静”号的船舶发生碰撞。碰撞导致两船受损。“海之宁静”号在碰撞发生时停泊在码头,因此无法认定其负有责任。事发时“加加林”号上有引航员在场,但这并未改变该船的责任程度。法院认定“加加林”号负有全部且主要责任。法院裁定损害赔偿金额为26,702.39美元,并责令被告支付26,702.39美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计息。被告律师不服,提起上诉,本庭维持原判。
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2019/213 E.,判决编号2020/3012 K.
法院根据指控、辩护及全部案卷材料裁定,2016年7月6日,名为……的船舶在……区域码头靠泊时,与停泊在该区域的名为……的船舶发生船尾相撞;碰撞造成两船受损;碰撞发生时,名为……的船舶停泊在该码头;无法认定名为……的船舶有过错;事故发生时,名为……的船舶上有引航员在场,但这并不改变名为……的船舶的过错程度;名为……的船舶负有全部且主要责任;损失金额为26,702.39美元。因此,法院依据第3095号法律第4/a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6,702.39美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的美元利息,驳回原告提出的任何额外赔偿请求。
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2016/14147 E.,判决编号:2018/5712 K.)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以及全部案卷材料裁定,船舶名称为……的船舶与船舶名称为……的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导致原告遭受75,329.02美元的损失,被告应承担其中71,562.56美元的损失。根据现有文件,原告提出的49,611.75美元的损失索赔被认定为缺乏依据。因此,法院部分采纳了原告的索赔请求,并判决被告赔偿71,562.56美元,赔偿金额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2010年……月……日)起至……月……日止计算。法院裁定,被告应支付所欠款项,并按存款适用的最高年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法院还裁定,对被告的船舶及其附属物设立并授予原告留置权,以担保上述款项及利息。
(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2016/2636 E.,判决编号:2016/8854 K.
,法学院实习生
Buse Güleser SEZENL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