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因本票并非流通票据而提出的撤销异议申请
致伊斯坦布尔初级商业法院
原告:…….
地址:DD. Singing. Tic. Inc.(税号:……)
律师:SY-UETS 律师
被告:ZZ
伊斯坦布尔第131执行局第…………号
案件卷宗中的异议
判令恶意执行拒绝赔偿20%。
解释
因拖欠原告公司债务而
被请求
被告欠原告公司款项,其开具的金额为…………土耳其里拉、到期日为………………的本票至今未偿还。因此,原告公司在伊斯坦布尔第131强制执行办公室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案件编号为………………。该案此前已结案,后被重新开启并以案件编号……………………登记,同时申请了扣押令。被告向伊斯坦布尔第101强制执行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送达程序不合规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于………………日作出判决,案件编号为………………,裁定接受被告关于送达程序不合规的申诉,接受其关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异议,并中止强制执行程序。
2)该票据不具备流通票据的特征。
由于涉案本票缺乏《土耳其商法典》(TTK)第776条规定的流通票据的必要要素,因此无法适用流通票据特有的扣押程序。显然,适用该程序是错误的。鉴于此,普通本票的证据效力、本票的承认以及伪造索赔程序均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典》(HMK)第205条和第202条的规定进行考量。
3)由于诉讼时效尚未到期,债务尚未失效。
强制执行程序已超过时效,因为强制执行档案中的最后一次行动发生在………………,且
距续期日期………………已超过四年,但
通过扣押流通票据追讨债务的请求权
并未超过时效。因此,
伊斯坦布尔第131强制执行局启动了编号为…………. E.的无法院命令强制执行程序,并向
被告债务人发出了付款令。然而,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对该债务提出异议,
导致强制执行程序中止。
4)原告的反对意见不成立。
该异议毫无根据。由于该债权
受十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尚未过期。
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如被提出异议,
可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异议。
法院必须裁定该异议无效。此外,
对于恶意或无理异议,还应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强制执行不予补偿。
该强制执行不予补偿的金额不得少于已裁定债权金额的20%。
应判令被告支付该补偿,是因为被告的异议系恶意或无理提出
。
鉴于上述原因,有必要请求撤销无理无根据的反对意见,继续执行程序,并
恶意被告支付不低于索赔金额 20% 的强制执行拒绝赔偿金
。
法律依据:
土耳其商法典、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土耳其债法典、土耳其执行和破产法以及所有相关法律。
证据
• 执法档案编号…/… E. of the … 执法局
• 本票(原件/复印件)
• 与双方商业关系相关的合同/文件
• 证人证言
• 专家鉴定
• 宣誓
• 各类法律证据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恳请法院作出如下裁决:1.驳回该无理异议,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2.责令被告因恶意行为支付20%的强制执行拒绝赔偿金; 3.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原告律师
,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