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
土耳其商法典规范的流通票据种类有限,包括汇票、本票
和支票。1
. 汇票:汇票是“三方关系”和“资金转移”逻辑中最复杂的一种形式。本质上,汇票
指示
受票人(债务人)支付特定
汇票特有的“承兑”条款是唯一使受票人成为该票据实际债务人的声明。受票人只有在承兑汇票后才承担责任
;然而,一旦签署承兑声明,受票人即成为实际债务人。这种
结构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提供信贷和融资的作用。
详细要素:
• 名称要求:文本中必须包含“汇票”字样;如果票据使用其他语言,
则必须包含该语言的对应词。这是“流通票据护照”。
• 不可撤销的付款指令:支付特定金额的指令
不能附加“完成此项工作后付款”之类的条件。附加条件会使票据的流通性失效。
• 付款人和收款人的身份识别:付款人(付款方)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事实上,
付款人可以列为多人,从而产生“连带收款”的可能性。
必须写明收款人的姓名,因为汇票不能签发给不记名者。
• 时间印章(日期和地点):签发日期(日、月、年)
对于确定付款能力和到期日至关重要。签发地点是可选的;如果未写明,
则接受出票人姓名旁边的位置。
法律特征:
• 承兑功能:付款人在票据正面签字后,即成为“主债务人”。
在此签字之前,付款人仅仅是“受托人”。通过签字,他们就成为债务的核心人物。
• 灵活到期:
它是唯一一种可以应用所有四种不同到期类型(即期、事后等)的票据。
• 警告系统(拒付证明):如果票据未付款
,通过公证人出具的拒付证明可以追索“追索权债务人”(背书人),
体现了该票据的“排除追索权”性质。1
. 本票:根据上述论点,本票具有“债务确认”的性质,其
责任比汇票更简单但更严格。与汇票不同,本票(汇票)
并非转让,而是直接的“付款承诺”。在本票中,发行人相当于已承兑汇票的付款人
;也就是说,他们是该票据的直接主债务人。本票最显著的特点在于
它包含一份与基础法律关系完全分离(抽象)的债务确认。
它之所以成为实践中最常见的流通票据,正是因为这种双重关系的简洁性以及
它依赖于发行人的直接责任。
详细要素:
• 付款承诺:与汇票中的“付款”指令不同,本票
包含“付款”承诺。这使得发行人成为直接主债务人。
• 绝对受益人:发行人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本票必须
“以他人名义”或“委托他人”签发。
• 签名要求:发行人的亲笔签名是本票的“出生证明”。如果签名
由代理人签署,则必须添加明确的声明,说明被代理人的身份。
法律特征:
• 参照汇票:除非本票另有规定,否则适用汇票的条款。
表明
本票是汇票的“简化版”,但具有更强的效力,并指定了“主债务人”
• 独立性:本票独立于基础销售或租赁协议。
善意取得本票的第三方不能以“我没有收到货物”为由进行抗辩。3
. 支票:支票是最“规范”的单据,因为它与银行系统和刑事处罚直接
相关。支票与汇票或本票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经济用途”。支票
不是信用工具,而是“支付手段”。因此,支票没有到期日;
必须在提示付款(即期付款)时支付。支票上写的任何到期日或利息条款
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未写明”。银行作为付款人,以及
诸如序列号和二维码等严格的控制要素,使得支票成为市场上最接近现金的工具。
与汇票和本票不同,支票是一种支付手段,而非信用工具。因此,
支票没有到期日,且付款人始终是银行。划线支票和抵销支票等类型
通过确保款项仅支付给特定个人或账户来提高安全性。如果支票被退票
,银行有法律义务支付,而出票人
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甚至可能被判处监禁。
详细要素:
• 银行付款人:在土耳其,支票的付款人必须始终是银行。
如果支票签发给自然人,则仅被视为“普通汇票”。
• 二维码和序列号:这是现代支票的必备要素。
可以通过二维码查看出票人过去五年的支票支付记录(已支付/已退票)。
• 签发日期:由于支票上没有到期日,该日期
标志着“提示期”(10天、1个月、3个月)的开始。法律特征:
• 到期禁止:支票上写的任何到期日或利息条款均视为“未写明”。支票
即刻支付。
安全措施:
• 划线支票:通过确保支票只能支付给单一银行,最大限度地降低被盗风险
。
• 抵销支票:防止现金支付,并确保只有款项存入账户。
属于“犯罪”,
将面临司法罚款,如果被举报,还可能面临监禁
空头支票制度和威慑:
支票法特有的“空头支票”制度
包含旨在维护系统信誉的严厉制裁措施。银行
支付特定金额的法律义务以及对开票人处以的司法罚款(如不缴纳罚款,则可判处监禁)
确保支票不仅仅是一张纸;它代表着“国家担保的付款承诺”。
这种刑事处罚
在市场上建立了一种防止“跳票”的自律机制。4
. 商品票据(收据和担保):
将货物转化为纸质凭证是“物权”表示的最具体例子。详细要素和
特征:
• 所有权表示:当这些本票以纸质形式易手时,
港口或仓库中的大量货物也被视为已发生所有权变更。
• 担保权:本票由两部分组成。收据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而担保
代表“质押”货物的权利。担保人
无需转移货物即可使用信用。
5. 股份:
股份是股份公司中合伙权利(投票权、股息权、信息获取权)的具象化形式。
特点:
• 说明性:该权利在公司成立时产生;只有
在发行本票时,该权利才“显现”。
• 不可分割性:股票证书是一个整体;但是,
可以在裸股上设立用益权或质押权。
背书、转让制度和担保
背书 背书是一种特殊的声明,用于规定以指定人为付款人的本票中权利的转让
,并写在票据背面或附件上。《土耳其商法典》第683条及后续条款对此有规定。背书受相关条款约束。本票通过背书投入流通,新的
持有人成为合法所有人。背书分为三种类型:
• 转让背书
• 托收背书
• 质押背书
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转让制度的差异 在这一点上,论证中的“身份”和“信任”概念出现了分歧。
记名票据(特征):
• 应收账款转让:仅交付不足以完成转让;需要书面转让声明。
• 抗辩权转让:债务人可以将其针对原债权人的所有抗辩权用于新的债权人
。换言之,“身份”优先于“信任”。不记名票据
(特征):
• 交付转让:持有票据的人根据票据文本即为合法所有人。无需其他证明
。
• 绝对信任:即使是在街上捡到票据并善意取得的人的权利也可以受到保护
(特殊情况除外)。
担保:对汇票、本票或支票产生的债务
是流通票据法特有的一种担保形式,指
由第三方或票据上签字人
,受益人称为“担保受益人”。
要素和形式要求:有效的担保
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形式要求在票据上背书:
• 书面声明:担保背书必须写在票据上或称为“附加声明”的纸张上。
通常,背书会使用表明意图的短语,例如“担保”或“这是我的担保”。
• 签名要求:担保人必须亲笔签署此声明。
出现在票据正面的“简单签名”(非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均被视为担保声明。此规定允许
接受本票正面上的模糊签名作为担保,以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 明确担保的受益人:必须明确说明担保的受益人。如未
明确说明,则担保在法律上被视为受益人为出票人(安排人)。
法律特征:
• 原创性和独立性:担保持有人的责任
与担保受益人的债务相同。但是,根据签名独立性原则,
即使担保受益人的债务因形式缺陷以外的原因(例如无行为能力、伪造等)而无效,担保持有人
仍受其声明的约束。
与担保受益人对自身承担责任。持有人无需先联系原债务人,即可直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连带
• 无条件:担保声明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根据商法规定,附加条件的担保声明无效。
担保人与保证人的区别(应用说明)
根据债法,担保(保证)的责任制度比保证更为严格:
• 保证可能包含“向主债务人追偿”(争议抗辩),而担保人
则可直接被追偿。
• 如果主债务无效,保证自动终止(附属性质);
即使主债务存在瑕疵,担保仍保持其独立性。担保人的权利和追索程序 如果担保人支付了本票金额
则其获得根据商法对
担保人及其在本票项下应承担责任的人的
有权通过追索权向主债务人或先前的担保人追讨已支付的款项。
债权机构,特别是通过银行或信誉良好的第三方签署本票
,使得本票能够像现金一样在市场上快速流通,并被
用作融资工具。
• İmza Karinesi (Yalın İmza): Senedin ön yüzüne atılan her “yalın imza” (muhatap veya
赫林S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