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刑法典第177条:以可能造成危险的方式放生动物的罪行
1. 引言
土耳其刑法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不仅惩罚与人际关系相关的行为,也惩罚那些构成间接危险的行为,例如随意放生动物。在此背景下 土耳其刑法第177条规定了“以可能造成危险的方式放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如今,此类犯罪尤其在诸如放任攻击性犬只自由活动、允许危险犬种随意游荡或故意放生动物等案件中凸显出来。本文将探讨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欧洲人权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进行分析,同时讨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拟议的解决方案。
2. 法律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77条
土耳其刑法典第177条规定如下:
“任何人以可能危及他人生命或健康的方式释放其控制下的动物,或唆使该动物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处以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本条例的目的是防止危险并非由动物直接作为肇事者造成,而是由动物主人或看护人违反其监管义务造成。
3. 犯罪构成要件
3.1. 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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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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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承担监督责任的人(例如,照护者、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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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官员(例如,市政动物收容所的工作人员)。.
3.2. 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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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任何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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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该动物攻击的人。.
3.3 材料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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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动物(允许其自由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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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动物(使其攻击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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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危险 必须对生命或健康构成切实风险。
3.4 精神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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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意图 。犯罪者必须明知且自愿地放生动物,并理解该动物可能构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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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出于可能的意图或直接意图而实施。.
4. 欧洲人权法院的视角
虽然欧洲人权法院尚未直接处理与土耳其刑法典第 177 条类似的案件,但 国家保护个人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的 案件中确立了类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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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英国(1998 年) 的判决中,公共当局未能阻止已知的危险被视为侵犯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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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romatteo 诉意大利 (2002) 案的判决中,公共当局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来预防风险,被认定为侵犯了安全权。
当危险动物不受控制,市政当局未能采取预防措施时,这种观点尤其成立。.
5. 最高法院判决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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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大型动物在城际高速公路边吃草时闯入道路而导致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最高上诉法院指出,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77条的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存在对人身生命或健康构成具体危险的情况。由于本案中不存在此类危险,因此该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应根据《公路交通法》处以行政罚款。(最高上诉法院第八刑事庭——判决:2015/2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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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流浪牛闯入高速公路,与车辆相撞,导致司机和乘客受伤的事故中,最高上诉法院指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致人受伤罪均可适用,但应优先考虑过失致人受伤罪,因为过失致人受伤与危害公共安全之间存在区别。被告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且受害者的伤势可通过简单的医疗干预得到治疗。(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二刑事庭——判决:2019/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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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工作场所门前,一只狗袭击了一名行人,造成可通过简单医疗干预治愈的伤害。最高上诉法院强调,该行为应在过失伤害的范畴内进行评估,在已构成造成伤害罪的情况下,不得再单独判处危害他人安全罪。然而,法院也指出,在无法对造成伤害罪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危害他人安全罪。(最高上诉法院第八刑事庭——判决:2015/2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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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流浪狗咬伤邻居家儿童致其受伤的案件中,调查阶段最初认定不构成过失伤害罪,不予起诉。然而,在起诉阶段,警方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77条立案。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认为该行为既构成过失伤害罪,又构成危险行为,并指出,尽管起诉书是根据第177条准备的,但由于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存在错误而驳回起诉的决定是非法的。(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判决:2014/1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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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人疏于照看的犬只造成他人受伤。最高法院裁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受伤罪,且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77条,同时判处被告人过失致人受伤罪和危害他人安全罪是违法的。最高法院强调,在已构成过失致人受伤罪的情况下,不应单独适用危害他人安全罪。(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判决:2014/1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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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牛走入马路,导致一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最高法院裁定,该事件既不构成《土耳其刑法典》第177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构成危害交通安全罪。法院指出,该事件仅应根据《公路交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不应适用刑事法律进行审理。(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庭——判决:2009/2619)
6. 当今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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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犬种: 根据第 5199 号动物保护法,不受控制地放生受限制的犬种,例如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和巴西獒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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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监管失职: 未能收容流浪动物和攻击性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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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辩论: 保护流浪动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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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使用: 挑衅动物进行攻击,尤其是在敌对情况下。
7. 刑事后果
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77条,该行为的处罚 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
如果该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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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刑法典第85条(过失杀人罪)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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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刑法典第 86-87 条(故意伤害) 适用。
8. 预防和良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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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意识提升: 为宠物主人提供培训,解释他们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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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使用装备: 加大对放任犬只不戴牵引绳和口套四处游荡的行政处罚和罚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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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合作: 攻击性动物的登记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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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机制: 建立危险动物举报热线和流动小组。
9. 结论
以可能造成危险的方式放生动物是一项重大的法律问题,无论从刑法角度还是公共安全角度来看都是如此。最高法院的判决 违反监管义务 在这方面 采取预防措施 。
应在个人和公共层面加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措施。.